'因妻子被調戲而反抗,致1死3傷被判無罪!'

刑法 三亞 法律 重慶 雲陽 樂東 民法 中原融媒 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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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語:被告人因妻子被工友調戲而反抗,用匕首刺向對方,致1死3傷。兩級檢察院認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而提起公訴、抗訴,兩級法院認為屬於正當防衛,堅持無罪判決,且不承擔民事賠償。該案與於歡案極其相似,都是1死3傷,並且案件定性(防衛/傷害)爭議強烈,對正當防衛的認定具有較好的借鑑作用和指導意義。

被告人陳天傑犯故意傷害罪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2016)瓊02刑終28號

抗訴機關(原公訴機關)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XX,男,黎族,1991年3月7日出生,住樂東黎族自治縣千家鎮XX村民委員會X組,農民。系本案被害人。

原審被告人陳天傑,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於重慶市雲陽縣,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重慶市雲陽縣養鹿鄉XX村XX組XX號,捕前住三亞市荔枝溝XXXX附近出租屋,建築工人。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於2014年3月13日被抓獲並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2016年1月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北平,重慶周立太(萬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審理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天傑犯故意傷害罪暨附帶民事訴訟一案,於2016年1月6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74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公訴機關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三亞市人民檢察院支持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三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海濤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陳天傑及其辯護人張北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4年3月12日18時許,被告人陳天傑和其老婆孫XX等水泥工在三亞市商品街一巷港華市場工地處吃飯,周世烈、周世明、容X、容浪和紀亞練等人也在隔壁不遠處吃飯喝酒。被告人陳天傑和孫XX吃飯完後就去加班。22時許,周世烈、容X、容浪和紀亞練在工地調戲孫XX,還罵站在孫XX身邊的被告人陳天傑,雙方因此發生爭執。周世烈衝上去要打被告人陳天傑,陳天傑也衝上去要打周世烈,孫XX和從不遠處跑過來的劉增榮站在中間,將雙方架開。孫XX在勸架時被推倒在地,被告人陳天傑就上前去扶孫XX,周世烈、容浪和紀亞練先後衝過來對被告人陳天傑拳打腳踢,被告人陳天傑也用拳腳與他們對打。接著,容浪、紀亞練從旁邊地上撿起鋼管衝上去打被告人陳天傑,周世烈也從工地旁邊拿起一把鐵鏟,準備毆打陳天傑。其中紀亞練被劉增榮抱著,但紀亞練一直掙扎往前衝,當他和劉增榮挪動到被告人陳天傑身旁時,紀亞練將劉增榮甩開並持鋼管朝被告人陳天傑的頭部打去,因陳天傑頭部戴著一個黃色安全帽,那根鋼管順勢滑下打到被告人陳天傑的左上臂。周世烈持鐵鏟衝向陳天傑,但被孫XX攔住,周世烈就把鐵鏟扔了,空手衝向陳天傑。在這過程中,被告人陳天傑半蹲著用左手護住孫XX,右手持一把摺疊式單刃小刀亂揮、亂捅。劉XX聞訊拿著一把鏟子和其他同事趕到現場,周世烈、容浪和紀亞練看見後便逃離現場,逃跑時還拿石頭、酒瓶等物品對著被告人陳天傑砸過來。容浪被被告人陳天傑持小刀捅傷後跑到工地的地下室裡倒在地上,後因失血過多死亡。經鑑定,容浪系生前被單刃銳器刺傷左腹股溝區下方,造成左股動靜脈斷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周世烈被捅致左膝部皮膚裂傷伴髕上韌帶斷裂,其傷勢為輕傷;紀亞練呈左腹股溝區裂創痕,劉增榮呈右大腿遠端前側裂創痕,二人的傷勢均為輕微傷;陳天傑被打後呈左頭頂部淺表挫裂傷,其傷勢為輕微傷。

以上事實,有物證摺疊式單刃小刀一把,書證常住人口信息、《抓獲經過》、提取筆錄、被害人陳述周世烈、紀亞練、劉增榮的陳述,證人張X、容X、孫XX、王XX、郭XX、劉XX、張XX的證言,三亞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物證鑑定書》,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被告人陳天傑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民事部分經審理查明:原告人周世烈被刀捅傷後,於2014年3月13日到三亞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天。庭審中,周世烈向法庭提交的住院清單(2張),顯示費用共計5488.56元,門診收費發票1張,費用為154元。另查明,周世烈平時從事的工作是木工。

原審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天傑持小刀將被害人容浪捅傷致死亡,將被害人周世烈捅致輕傷,將紀亞練、劉增榮捅致輕微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事實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陳天傑犯故意傷害罪與法律不符,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本案的發生是基於被害人容浪、周世烈等人酒後無端調戲被告人陳天傑的妻子孫XX,在遭到陳天傑的斥責後,對被告人陳天傑和孫XX挑釁、攻擊而引發。本案中,無論是被告人的供述,還是被害人本身的陳述、證人證言,均證實在整個案發過程中,被告人陳天傑是在妻子受到調戲、侮辱的情況下與對方發生爭吵,在陳天傑扶持被推倒的孫XX時,先是被害人周世烈動手毆打陳天傑,接著被害人容浪和紀亞練先後對陳天傑拳腳相加,後容浪和紀亞練又手持鋼管一同圍毆陳天傑,且紀亞練的鋼管已打到了陳天傑的頭上,只是因為陳天傑頭戴安全帽才避免了嚴重後果。而被害人周世烈在毆打陳天傑的過程中從最先的空手到從旁邊撿起鐵鏟欲進一步傷害陳天傑。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行為無論是強度還是情節都已嚴重威脅到被告人陳天傑的生命安全,在整個案發過程中,被害人的侵害行為始終沒有停止,被告人陳天傑一邊護著妻子,一邊用小刀揮劃,始終處於被動防禦狀態,且被害人離開時還向被告人扔石頭、酒瓶等,被告人沒有追擊的行為。故本案中,被告人陳天傑的行為屬於為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而進行的防衛行為。

縱觀本案,首先被告人陳天傑是在被圍毆的狀態下實施的防衛,被害人逃離現場後陳天傑再無傷害被害人的行為,因此陳天傑的防衛是其正當權利受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其次,陳天傑在防衛中孤身一人,其面對的是三名手持器械(鋼管和鐵鏟)的侵害之人,雙方力量對比懸殊。再次,被害人手持的器械足以讓陳天傑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且這種威脅已事實上發生(紀亞練的鋼管已打到陳天傑的頭部,陳天傑的傷勢為輕微傷),故被告人陳天傑在生命安全受到現實、急迫及嚴重威脅的不法侵害,而採取防衛,因此造成一名侵害人的死亡、一名輕傷及另二人輕微傷的後果,無論從手段和強度均沒有超出必要限度。故被告人陳天傑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屬於正當防衛,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辯護人關於被告人陳天傑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予以採納。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世烈訴求賠償問題,由於被告人陳天傑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故依照相關規定,被告人陳天傑亦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原告人周世烈的訴求依法駁回。

經合議庭評議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1條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8條之規定。

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天傑無罪。

二、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XX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原公訴機關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陳天傑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而判決無罪,錯誤的認定行為性質,導致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1.陳天傑實施的行為不具有正當性,屬於互毆行為,陳天傑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的犯罪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傷害他人的犯罪行為,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傷的危害結果,應當構成故意傷害罪。2.無限防衛權只能適用於特定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本案中,從雙方關係和起因看,紀亞練等人和陳天傑是同為一個工地的工人,平時沒有深仇大恨,只是因案發當天調戲孫XX而引發雙方鬥毆;從紀亞練等人選擇打擊的部位及強度看,以及周世烈因害怕出事,而將鐵鏟扔掉,空手對打,說明紀亞練等人主觀上沒有要致陳天傑於重傷、死亡的故意。故一審判決認定陳天傑在生命安全受到現實、緊迫及嚴重威脅的不法侵害時行使無限防衛權,確屬錯誤。3.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陳天傑行為既屬於正當防衛,又屬於無限防衛,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三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被告人陳天傑的行為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將本案定性為正當防衛行為而判決陳天傑無罪,屬於定性不準確,適用法律錯誤。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抗訴正確,應予支持。

原審被告人陳天傑對原審判決沒有意見。但認為其不是和他們對打,而是邊擋邊退。

原審被告人陳天傑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陳天傑的行為不應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一審判決認定陳天傑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屬於正當防衛的定性是正確的。2.抗訴書認為被告人陳天傑主觀上不是以防衛為目的,而是具有傷害他人的犯罪故意,其行為在客觀上是實施了傷害他人的犯罪行為的指控是錯誤的,所列出的理由也是錯誤的。3.抗訴書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同時依照刑法第20條第一、三款的規定判決陳天傑無罪,屬於適用法律錯誤的認識也是錯誤的。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陳天傑無罪的判決是公正、合理的,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12日18時許,原審被告人陳天傑和其老婆孫XX等水泥工在三亞市商品街一巷港華市場工地處吃飯,被害人容浪(歿年19歲)、周世烈、紀亞練和周世明、容X等人也在隔壁不遠處吃飯喝酒,其中容浪、周世烈、紀亞練三人喝了一瓶500毫升裝的二鍋頭白酒。陳天傑和孫XX吃飯完後就去工地加班攪拌、運送混凝土。22時許,周世烈、容X、容浪和紀亞練吃飯喝酒後準備出去玩,在經過工地的一輛水泥攪拌機時,看到孫XX一個人在卸混凝土,便言語調戲孫XX。陳天傑推著手推車過來裝混凝土時,看到周世烈、容浪、紀亞練等人站在孫XX的身邊,便問孫XX是怎麼回事,孫XX將被調戲的情況告訴陳天傑。陳天傑便生氣地叫容浪等人離開,但容浪等人不理會陳天傑。周世烈看到陳天傑的手推車已裝滿混凝土,便叫陳天傑把車推走,但陳天傑站在孫XX身邊,不去推車。容浪等人還對陳天傑說”你讓你老婆幹那麼重的活啊。”陳天傑不予理會。周世烈覺得陳天傑在這礙事,為引開陳天傑,便將手推車推到工地裡面。周世烈返回後,用手摸了一下孫XX的大腿。紀亞練問陳天傑想幹什麼,陳天傑沒有說話。周世烈也問陳天傑想幹嘛,是不是想打架。陳天傑遂與周世烈等人發生爭吵。爭吵中容浪等人中有一人對陳天傑說”你今天走不了了!”周世烈衝上去要打陳天傑,陳天傑也衝上去要打周世烈,孫XX和從不遠處跑過來的劉增榮站在中間,將雙方架開。周世烈從工地上拿起一把鐵鏟(長約2米,木柄),衝向陳天傑,但被孫XX攔住,周世烈就把鐵鏟扔了,空手衝向陳天傑。孫XX在勸架時被周世烈推倒在地,哭了起來,陳天傑準備上前去扶孫XX時,周世烈、容浪和紀亞練三人先後衝過來對陳天傑拳打腳踢,陳天傑邊退邊用拳腳還擊。接著,容浪、紀亞練從旁邊地上撿起鋼管(長約1m,空心,直徑約4cm)衝上去打陳天傑,期間紀亞練被劉增榮抱著,但紀亞練一直掙扎往前衝,當他和劉增榮挪動到陳天傑身旁時,紀亞練將劉增榮甩倒在地並持鋼管朝陳天傑的頭部打去,因陳天傑頭部戴著一個黃色安全帽,那根鋼管順勢滑下打到陳天傑的左上臂。在這過程中,陳天傑半蹲著用左手護住孫XX,右手拿出隨身攜帶的一把摺疊式單刃小刀(打開長約15cm,刀刃長約6cm)亂揮、亂捅,致容浪、周世傑、紀亞練、劉增榮受傷。水泥工劉XX聞訊拿著一把鏟子和其他同事趕到現場,周世烈、容浪和紀亞練見狀便逃離現場,逃跑時還拿石頭、酒瓶等物品對著陳天傑砸過來。容浪被陳天傑持小刀捅傷後跑到工地的地下室裡倒在地上,後因失血過多死亡。經鑑定,容浪系生前被單刃銳器刺傷左腹股溝區下方,造成左股動靜脈斷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周世烈左膝部皮膚裂傷伴髕上韌帶斷裂,其傷勢為輕傷二級;紀亞練呈左腹股溝區裂創痕,劉增榮呈右大腿遠端前側裂創痕,二人的傷勢均為輕微傷;陳天傑被打後呈左頭頂部淺表挫裂傷,其傷勢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物證

摺疊式單刃小刀一把(打開長約15cm,刀刃長約6cm),經原審被告人陳天傑在原審庭審中辨認無異議,證實系陳天傑案發時所持的小刀。

(二)書證

1.常住人口信息,證實原審被告人陳天傑出生於1986年11月14日等個人身份情況。

2.三亞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出具的《抓獲經過》,證實2014年3月12日22時許,公安機關接到報案稱有人在三亞市商品街港華市場工地裡打架,公安人員隨即趕到工地,發現是工人打架,雙方都有人受傷,原審被告人陳天傑已經去了市人民醫院治療。2014年3月13日0時許公安人員趕赴三亞市人民醫院,在急診室裡將陳天傑抓獲。

3.三亞市公安局出具的提取筆錄(2份),證實2014年3月12日22時許,公安人員在三亞市商品街港華商業街工地裡的打架現場的地面上提取到一根鋼管;2014年3月13日2時許,公安人員在陳天傑的帶領指認下在三亞市商品街港華商業街工地後面的沙土裡提取到一把摺疊式單刃小刀。

(三)被害人陳述

1.周XX的陳述及辨認筆錄:2014年3月12日18時許,我和容浪、紀亞練、容X、周世明在工地吃飯,我跟容浪、紀亞練三人喝一瓶一斤裝的二鍋頭白酒。周世明吃完飯有事先離開。21時許,我們四個人從工地準備出去玩。容X走在前面,我和容浪、紀亞練走在後面,經過一輛水泥攪拌車旁時,看見有一名年輕女子在卸混凝土,其和容浪、紀亞練三個人便走上去調戲那名女子。這時,一個男子推著一輛斗車走過來,那名男子很生氣的叫我們走,我們沒有理會他,叫他趕緊把已裝滿混泥土的車推走,但他沒有推。我覺得那名男子在那礙事,為引開該男子,便上去將那輛裝滿混凝土的斗車推到工地裡面去。過一會返回來,看到紀亞練和容浪與那名男子吵架,我便走到那名女子旁,手不小心碰到那名女子的大腿一下,那名男子也看到,緊接著我們三人便和那名男子吵架並相互開始推拉對方,這時容X也過來跟那名男子吵架。期間,那名卸水泥漿的女子和另外一名年紀較大的婦女過來攔住我們。我甩開那兩名女子的手,衝上去想毆打那名男子,雙方便毆打起來。我和容浪、紀亞練都用拳腳和那名男子對打,但我沒有打到那名男子。期間我從工地旁邊拿起一把長約2米的木柄鐵鏟,準備毆打該名男子,被那名年輕女子攔住,由於害怕把人打死,所以就把鐵鏟扔了,空手衝向那名男子。一開始雙方都是空手的,那名男子用拳腳和我們對打。當時場面比較混亂。打了一會突然我感覺左腳膝蓋被那名男子用利器捅到,左腳麻木、流血,站不起來。容浪和紀亞練還在和那名男子撕打,我看見那名男子拿著什麼東西面對著容浪、紀亞練等人半蹲著捅來捅去。我就慢慢走到工地的衛生間內躲起來。容浪和紀亞練繼續在那邊和那名男子對打。

經辨認,其辨認出原審被告人陳天傑就是2014年3月12日21時許在三亞市河東區港華市場工地內跟其打架並用匕首將其捅傷的人。

2.紀亞練的陳述及辨認筆錄:2014年3月12日18時許,我和工地的老鄉容浪、周世烈、容X、周世明等共六個人在工地內吃飯、喝酒,其中周世明和容X沒有喝酒,我們四個人喝了兩瓶二鍋頭白酒(一斤裝),周世明吃完先離開。當天21時許,我接到表哥“盧順”的電話,他叫我出去和他玩。我和容浪、周世烈、容X四個人走到工地一輛水泥攪拌車旁時,看見有一名女子在卸混凝土,我們過去調戲該女子。一名男子推著一輛推車過來接混凝土,該男子很生氣的讓我們走。我讓那名男子趕緊把已裝滿混凝土的推車推走,那名男子沒有推車,周世烈就過去將那輛裝滿混凝土的車推到工地裡面。我就問那名男子向幹嘛,他不說話。推車回來的周世烈問那名男子想幹嘛,是不是想打架,邊問邊往前走了兩步,此時那名卸水泥漿的女子和一名年紀較大的婦女上來將周世烈攔住,周世烈將這兩名女子掙脫開,當時那名卸水泥漿的女子好像倒在地上。那名男子朝我們跑過來,我以為他要過來打我們,我和容浪就衝上去,對這名男子拳打腳踢,這名男子也跟我們對打,周世烈也上去毆打該男子。期間,我從附近地上撿起一根鋼管(長約一米左右,空心的,直徑有四公分左右)朝那名男子頭部打過去,由於那名男子當時帶了一個安全帽,鋼管就順勢打在他的肩膀上。在廝打的過程中我突然感覺左大腿內側有點疼,就往後退了一下,然後又接著用鋼管打那名男子,那名男子也拿著一把匕首向我揮舞,由於害怕再被捅到,就跑了。在跑的過程中,從地上撿起一塊石頭朝那名男子扔過去,但沒有打到,這時有一名年紀偏大的男子拿著一把鐵鏟追來。之後,我就跑到醫院包紮了。

經辨認,其辨認出原審被告人陳天傑就是2014年3月12日21時許在三亞市河東區港華市場工地內跟其打架並用匕首將其捅傷的人。

3.劉增榮的陳述:2014年3月12日晚,我們水泥工組的9個人在工地裡填充水泥砂漿,其中陳天傑等人負責用斗車將水泥砂漿從工地門口運到我幹活的地方,孫XX負責在工地大門處將水泥砂漿從攪拌機內分到陳天傑等人的斗車裡。21時許,我發現陳天傑等人沒有送料來,就來到工地大門口處,看到陳天傑、孫XX和四名木工組的工人(海南籍)發生爭執,並開始相互推扯,要打架。木工組的其中一個人對陳天傑大聲罵:”你今天走不了啦”。同時還看到他們其中一個人在打手機。但是我害怕他們叫人來打陳天傑,馬上走上去站在雙方中間,勸雙方不要打架。但是木工組的那四名工人中的三人一直要衝上來打陳天傑,陳天傑也是要衝過去跟對方的人打架,被我和孫XX一直抱拉著,同時孫XX也勸對方的人別打架。但孫XX被對方的一名工人推倒在地上,陳天傑過去準備將孫XX扶起來,此時對方的三名工人一起衝上來用拳腳毆打陳天傑。陳天傑背對著對方的人,對方的一名較高個子的男子從旁邊的工地上拿起一根鋼管衝過去要打陳天傑,我抱著這名工人,但他一直掙扎往前衝,當挪動到陳天傑身後時,這名工人將我甩開,致我摔倒坐在地上。隨後那四名工人都分別跑開了。我準備起身時才發現右側大腿受傷。

(四)證人證言

1.容X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4年3月12日21時左右,我和容浪、阿練(紀亞練)、周世烈、周世明在商品街一巷港華市場路口工地宿舍喝酒吃飯,我和周世明沒有喝酒,周世明吃完飯後先離開。飯後大家準備到外面去玩,我先出去工地大門,等了一會由於沒有看到周世烈等人出來便返回工地,看到周世烈在推一輛水泥車,紀亞練說他們摸了那名女子一下,男子就讓他們幹工。然後,我便和那名男子爭吵,容浪和紀亞練也上來和那名男子互相用手拉扯起來,周世烈走過來準備毆打那名男子,被我攔住,那名男子也繞過容浪和阿練走過來打周世烈,但被一名穿黑白相間上衣的女子攔住。接著,容浪和紀亞練便跑到旁邊的地上拿了鋼管(70公分左右)過來準備毆打那名男子,該男子見狀便從身上拿出一把匕首和容浪、紀亞練對打,這時周世烈把我掙脫後也上去幫他們毆打那男子。容浪、紀亞練兩個人舉起鋼管和周世烈一起毆打那男子,那名男子被打得往後退。沒多久,容浪和紀亞練便往工地裡面跑,周世烈也慢慢往工地洗手間走,好像受傷了。那名男子沒有追過去。一名穿紅色上衣的女子坐在地上,大腿膝蓋好像受傷了。

經辨認,其辨認出原審被告人陳天傑是2014年3月12日21時左右在三亞市商品街一巷港華市場路口旁一工地裡持匕首和容浪、周世烈、紀亞練等三人發生打架的人。

2.孫XX的證言:2014年3月12日18時左右,我和老公陳天傑在三亞市商品街一巷的港華市場工地吃飯,旁邊有幾名工地上的木工在吃飯喝酒,還打砸桌子凳子。我們沒有理會就去幹活了。22時許有四名木工調戲我,還對陳天傑說”你讓你老婆幹那麼重的活啊。”陳天傑沒有理會他們。其中一名男子就過去把陳天傑的手推車推走。他們又故意靠近我,那名將手推車推走的男子回來後用手碰了我的腿,我就閃到一邊,他們就笑起來並罵陳天傑他媽等等,陳天傑也還口罵他們,雙方吵起來。陳天傑把我從工地門口拉到工地內的第一根柱子處。接著對方一名木工跟過來,劉增榮和我上去攔住他,該男子把我推倒在地上,我倒在地上哭了起來。陳天傑就上前蹲著護住我。然後該男子用拳頭打陳天傑,其他三人也圍上來打陳天傑,陳天傑也和他們對打起來。劉增榮上來勸架,他們仍然打成一團。過了一分鐘左右,工地上的其他水泥工劉XX和張XX(劉XX妻子)過來後,4名木工跑掉了。之後,我看見陳天傑右手肘、頭部有傷,劉增榮的右腿有傷。陳天傑有時候會帶有一把銀白色的摺疊小刀。在醫院我看到那名先過來推摔我,也是碰我腿的男子傷到左腿。

3.張X的證言:2014年3月12日21時左右。我接到周小平的電話,說木工組的工人喝醉酒了和泥水工人在港華市場商業街工地裡發生打架,我便讓他打電話報警。然後,老闆陳錦山又來電話,讓我趕緊去工地。到了工地,我發現地面上有血,打架的人已經散了。一會有一名工人發現地下室樓梯口的血很多。後在地下室我看到一名男子側身趴在地上,趴的地方都是血,我便報警。事後,聽工人說是木工組那幾名喝醉酒的工人調戲泥水工的一名女子,而後發生打架。

4.王XX的證言:2014年3月12日22時許,我聽到工地一樓裡面有吵鬧聲,看到工地上幹木工的3、4個樂東男子手持鋼管追打陳天傑和孫XX。當時劉增榮在攔著那幾名樂東男子,那幾名男子將孫XX打倒在地,不到一分鐘,旁邊有人說:”趕緊報警”,那幾名樂東男子才跑掉。事後我看到劉增榮的腿被打傷,流了很多血。鋼管是工地上搭架子用的,長約1米多,直徑約六公分,空心。

5.郭XX的證言:2014年3月12日22時左右,我在港華市場工地聽到工地一樓裡面有吵鬧聲,看到在工地幹木工的3、4名樂東籍男子手持鋼管追打陳天傑和孫XX,陳天傑也還手。當時劉增榮在攔著那幾名樂東男子,樂東男子將孫XX打倒在地。他們打了不到一分鐘,劉XX手持鐵鏟衝過來,那幾名樂東男子就散開了。事後我看到劉增榮的腿部被打傷,流了很多血。鋼管是工地上搭架子用的,長約1米多,直徑約六公分,空心。

6.劉XX的證言:2014年3月l2日21時許,突然聽到工地大門口處我妹妹劉增榮在哭,我拿著幹活用的鐵鏟跑過去,看到我妹妹和孫XX坐在地上相互抱著哭,我妹妹的右側大腿受傷了流血。聽在場的工人說這和”海南仔”有關係,我拿著鐵鏟追過去,但沒有追上。回來之後,就打電話報警和120急救,把妹妹送去醫院。事後我聽說是因為4個海南仔調戲陳天傑老婆孫XX,所以陳天傑才和3、4個海南仔打架。

7.張XX的證言:2014年3月12日晚上大概9點半,我和丈夫劉XX在一樓靠近門口地方正常的工作,聽到不遠處有哭聲。我上前一看,是劉XX的妹妹劉增榮受傷了,大腿流了很多血,陳天傑受了點皮外傷。然後有人報警和打120。

(五)鑑定意見

1.三亞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瓊(三)公(司)鑑(屍)字[2014]72號《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證實容浪系生前被單刃銳器刺傷左腹股溝區下方,造成左股動靜脈斷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三亞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瓊(三)公(司)鑑(傷)字[2014]41號、47號、109號、46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分別證實周世烈呈左大腿遠端前側近膝部創裂痕,傷勢為輕傷二級;紀亞練呈左腹股溝區裂創痕一處,劉增榮呈右大腿遠端前側裂創痕一處,多處軟組織挫傷,二人的傷勢均為輕微傷;陳天傑呈左頭頂部淺表挫裂傷,傷勢為輕微傷。

3.三亞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瓊(三)公(司)鑑(法物)字[2014]47號《物證鑑定書》,證實案發現場出現的多處血跡,包括現場梯子上血跡、現場樓梯平臺地上血跡、現場牆上血跡、現場木板上血跡,原審被告人陳天傑沾有血跡的褲子、沾有血跡的安全帽、沾有血跡的水果刀一把和死者容浪沾有血跡的鞋子一隻上均檢出人血,為同一男性所留,支持以上血跡均為容浪所留,其機率大於99.999999%。被告人陳天傑沾有血跡的外衣上檢出人血,為一男性所留,該處血跡為陳天傑所留,其機率大於99.999999%。

(六)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方位示意圖及現場照片,證實案發現場位於三亞市河東區商品街一巷港華廣場工地內。在工地負一層安全通道出入口處發現一具呈側臥狀態的男性屍體,現場及周邊存在多處血跡。現場提取一條鋼管、一把摺疊刀。

(七)原審被告人陳天傑的供述:2014年3月12日18時左右,我和老婆孫XX等水泥工在三亞市商品街一巷港華市場工地吃飯,隔壁桌有四五個木工在吃飯喝酒,我看到他們喝了很多酒。我們水泥工吃完飯就去加班打混凝土。在加班期間,看到那些喝酒的木工用酒瓶打砸桌子凳子等。22時左右,當我推完一車水泥回來的時候,看見之前吃飯時喝酒的四個木工站在孫XX的身邊,孫XX說幾個男的在調戲她。孫XX是水泥罐車操作工。我便把孫XX拉到水泥罐車的控制座位上。我用手推車去接水泥,接滿了,我也不推走,站在孫XX的身邊。期間那四名男子對我說怎麼讓我老婆乾重活,我沒有理他們。其中一名男子對我說,水泥已接滿了,還不拉走,我還是不理會他們,繼續站在孫XX的身旁。那名男子說你不拉走我拉走了,說完他就把我的手推車推走了。過一會他回來,把我的手推車放在別的地方,回來時故意靠著孫XX身邊經過,摸了孫XX的大腿一下。之後他們走到旁邊評論孫XX的身材,我怕他們騷擾孫XX,站在孫XX的旁邊不理他們。但是他們其中一名較高壯的男子對著我罵,我對他說不要罵人,他說你是不是想捱打,你今天跑不掉了。接著他們四個人就走向我,孫XX跑過來將雙方攔開,同時劉增榮也跑過來將雙方攔開。我怕他們打到孫XX,便伸手將孫XX拉到旁邊。這時四個木工衝過來對我拳打腳踢,我用拳腳與他們對打。在我打架的時候,孫XX已經摔倒在地,於是我趕緊過去準備將她拉起來。此時有人拿鋼管打在我左邊的腦袋,因為我當時戴著一個黃色安全帽,那根鋼管跟著打到我的左肩部,被打了後我便半蹲著用左手護住孫XX,右手從右邊褲兜裡掏出一把摺疊式小刀正手握住,當時那些木工在我身後打我,於是我便用小刀從我的褲襠底下往後揮劃了幾下。由於被他們不停地毆打,在揮劃小刀的時候我也跟著挪動。我知道傷到人,但不清楚傷害的具體情況。在我揮劃後,聽到劉增榮哥哥及同事的吼聲,很快那幾個人就逃跑了,在逃跑的時候還拿著石頭、酒瓶等對著我砸過來。劉增榮也被我的小刀劃傷了。那把摺疊式小刀(刀刃約6cm)平時我都放在右邊褲兜裡,用來割東西的。

以上證據業經一、二審庭審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證據之間具有關聯性,且能互相印證,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

民事部分經審理查明的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陳天傑在被被害人容浪、周世烈、紀亞練毆打時,持小刀還擊,致容浪死亡,致周世烈輕傷,紀亞練、劉增榮輕微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以正當防衛判決原審被告人陳天傑無罪正確。

關於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綜合評析如下:

(一)關於原審被告人陳天傑的行為是否屬於互毆行為的問題。

所謂互毆,是指雙方均具有侵害故意時實施的相互侵害行為。在主觀上,互毆雙方均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在客觀上,互毆雙方均實施了加害行為。所以,互毆雙方的行為均屬於不法侵害,而非正當防衛。而在本案中,陳天傑在其妻子孫XX被調戲、其被辱罵的情況下,面對衝上來要打其的周世烈,陳天傑也欲還擊,被孫XX和劉增榮攔開。陳天傑在扶勸架時被推倒在地的孫XX時,周世烈、容浪和紀亞練先後衝過來對陳天傑拳打腳踢,繼而持械毆打陳天傑。陳天傑持刀捅傷被害人時,正是被容浪等人持械毆打的緊迫期間,符合防衛的起因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和主觀條件。因此,陳天傑是被羞辱、被打後為維護自己的尊嚴、保護自己及其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被害人的不法侵害而被動進行的還擊,陳天傑的行為不屬於互毆,不能認定陳天傑具有傷害他人的犯罪故意。

(二)關於被害人容浪等人的行為是否屬於”行凶”的問題

”行凶”必須是一種已著手的暴力侵害行為,必須足以嚴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抗訴機關認為,從雙方關係和起因、容X等人選擇打擊的部位及強度、陳天傑捅刺的對象看,容X等人的行為不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本院認為,被害人容浪等人的行為應認定為”行凶”。第一,不管雙方平時關係如何,案發當時容浪等人當時調戲了陳天傑的妻子,先後拳腳、持械圍毆陳天傑,侵害行為正在發生。第二,容浪等人持械擊打的是陳天傑的頭部,在陳天傑戴安全帽的情況下致輕微傷。首先,法律並未規定特殊防衛的行為人必須身受重傷、已被搶劫、強姦既遂等才可以進行防衛。防衛的目的恰恰是使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犯罪不能得逞,因此,即使防衛人根本沒有受到實際傷害,也不應當影響特殊防衛的成立。其次,陳天傑在當時的情形下,只能根據對方的人數、所持的工具來判斷自身所面臨的處境,不可能知道容浪等人是否有選擇性的擊打其戴安全帽的頭部以及強度。容浪、紀亞練所持的是鋼管,周世傑所持的是鐵鏟,均是足以嚴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三人都喝了酒,氣勢洶洶,孫XX、劉增榮、容X都曾阻攔,但孫XX阻攔周世烈、劉增榮阻攔紀亞練時均被甩倒,容X阻攔周世烈時被掙脫。第三,紀亞練持鋼管擊打的是陳天傑的頭部,屬於人體的重要部位,雖戴著安全帽,仍致頭部輕微傷,鋼管打到安全帽後滑到手臂,仍致手臂皮內、皮下出血,可見打擊力度之大。如陳天傑沒有安全帽的保護,必然造成嚴重的傷亡後果。第四,陳天傑是半蹲著左手護住孫XX右手持小刀進行防衛的,這種姿勢不是一種主動攻擊的姿勢,而是一種被動防禦的姿勢,且手持的是一把刀刃只有6cm左右的小刀,只要對方不主動靠近攻擊就不會被捅刺到。第五,擊打到陳天傑頭部的雖然只是紀亞練,但容浪當時也圍在陳天傑身邊手持鋼管毆打陳天傑,屬於不法侵害人,陳天傑可對其實施防衛。誤傷劉增榮,純屬意外,不能說陳天傑對劉增榮實施防衛,只能說明當時陳天傑被圍打,疲於應對,場面混亂。故容浪等人是持足以嚴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主動攻擊陳天傑,使陳天傑的重大人身安全處於現實的、急迫的、嚴重的危險之下,應當認定為”行凶”。此時,陳天傑為保護自己及其妻子的重大人身安全,用小刀刺、劃正在圍毆其的容浪等人,符合特殊防衛的條件,雖致容浪死亡,周世烈輕傷,紀亞練輕微傷,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三)關於法律適用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二款的規定,防衛過當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防衛過當的前提是進行正當防衛。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是依據第一款認定陳天傑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依據第三款認定陳天傑的行為不屬於防衛過當。因此,原判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第一款、第三款並無不當。“刑法庫”公眾號

綜上,正當防衛制度高度重視和切實保障公民的防衛權,倡導和鼓勵公民對一切不法侵害行為和嚴重暴力犯罪行為,積極、充分行使防衛權,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不受侵害。本案中,被害人容浪等人酒後滋事,調戲原審被告人陳天傑的妻子,辱罵陳天傑,不聽勸阻,使用足以造成嚴重危及他人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毆打陳天傑。陳天傑作為一個男人,一個丈夫,在自己的妻子被調戲,自己被辱罵並被圍毆之時,用小刀刺、劃正在圍毆其的容浪等人,符合特殊防衛的條件,雖致容浪死亡,周世烈輕傷,紀亞練輕微傷,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審被告人陳天傑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附帶民事部分判決準確,應予維持。經合議庭評議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5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李 力

審判員 胡錄耀

審判員 付春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員 郝蓓蓓

來源:裁判文書網、刑法庫、律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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