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因車費問題砸死乘客母子被判死刑,公司賠19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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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乘坐出租車時

因為支付車費問題

帶著孩子的邵某

出租車司機王志遠發生糾紛

王志遠惱怒之下

竟然用石塊將兩人砸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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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乘坐出租車時

因為支付車費問題

帶著孩子的邵某

出租車司機王志遠發生糾紛

王志遠惱怒之下

竟然用石塊將兩人砸死

的哥因車費問題砸死乘客母子被判死刑,公司賠195萬元

2017年3月11日下午4點26分許,山東青島的邵某和不滿5歲的兒子張某搭乘王志遠駕駛的出租車。

途中,王志遠與邵某因車費的支付問題發生糾紛,王志遠於是駕車載邵某母子返回起點並要求兩人下車,邵某明確表示拒絕下車並要求王志遠將其兩人送至目的地。

王志遠惱怒之下,將兩人載至青島市城陽區西旺疃社區北邊山坡下,持石塊先數次擊打邵某頭部,後數次擊打張某頭部,致兩人顱腦損傷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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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著孩子的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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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遠惱怒之下

竟然用石塊將兩人砸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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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1日下午4點26分許,山東青島的邵某和不滿5歲的兒子張某搭乘王志遠駕駛的出租車。

途中,王志遠與邵某因車費的支付問題發生糾紛,王志遠於是駕車載邵某母子返回起點並要求兩人下車,邵某明確表示拒絕下車並要求王志遠將其兩人送至目的地。

王志遠惱怒之下,將兩人載至青島市城陽區西旺疃社區北邊山坡下,持石塊先數次擊打邵某頭部,後數次擊打張某頭部,致兩人顱腦損傷當場死亡。

的哥因車費問題砸死乘客母子被判死刑,公司賠195萬元

被害人當天發在朋友圈的消息。

2018年6月,青島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青島中院認為:王志遠作為出租車司機,在運載乘客過程中未能規範文明服務,在未到達目的地時要求乘客提前支付車費從而引發爭執。

且在與乘客爭執後再次以拒載這一違反行業行為規範的方式進行處置導致矛盾升級。

後在乘客要求繼續履行運載合同拒絕下車的情況下行凶殺人,持石塊連續擊打被害人頭面部,並無端遷怒於無辜隨行幼童,致二人死亡。

其犯罪性質特別惡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

法院一審以王志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王志遠不服上訴到山東高院。

山東高院認為,王志遠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雖系自首但不足以從輕處罰。2019年3月27日,山東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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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1日下午4點26分許,山東青島的邵某和不滿5歲的兒子張某搭乘王志遠駕駛的出租車。

途中,王志遠與邵某因車費的支付問題發生糾紛,王志遠於是駕車載邵某母子返回起點並要求兩人下車,邵某明確表示拒絕下車並要求王志遠將其兩人送至目的地。

王志遠惱怒之下,將兩人載至青島市城陽區西旺疃社區北邊山坡下,持石塊先數次擊打邵某頭部,後數次擊打張某頭部,致兩人顱腦損傷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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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當天發在朋友圈的消息。

2018年6月,青島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青島中院認為:王志遠作為出租車司機,在運載乘客過程中未能規範文明服務,在未到達目的地時要求乘客提前支付車費從而引發爭執。

且在與乘客爭執後再次以拒載這一違反行業行為規範的方式進行處置導致矛盾升級。

後在乘客要求繼續履行運載合同拒絕下車的情況下行凶殺人,持石塊連續擊打被害人頭面部,並無端遷怒於無辜隨行幼童,致二人死亡。

其犯罪性質特別惡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

法院一審以王志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王志遠不服上訴到山東高院。

山東高院認為,王志遠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雖系自首但不足以從輕處罰。2019年3月27日,山東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的哥因車費問題砸死乘客母子被判死刑,公司賠195萬元

之後,兩名被害人的家屬將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城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旅客自乘坐出租車之時起,旅客與承運人形成旅客運輸合同關係。

出租車的實際車主雖為王志遠,但以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的名義提供營運服務,因此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應為承運人,應當按照違約責任對邵某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經過審理,法院一審判決,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賠償兩名被害人親屬共計195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不服,上訴到青島中院。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認為:王志遠在將被害人拉回始發地後要求被害人下車,存在明顯違約行為,被害人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及事態的進一步惡化。

被害人在此情況下沒有直接下車,而是繼續在車內與王志遠爭執,其不適當行為直接導致本案悲劇及最終損失的發生。

一審判令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不符合公平原則。

對此,青島中院認為:王志遠在履行運輸合同過程中,未按照被害人要求將其平安送至指定目的地,而是故意非法剝奪邵某、張某的生命致其死亡,被害人親屬主張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作為承運人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山東高院二審刑事裁定書並未認定邵某、張某在履行運輸合同中存在過錯。因此,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主張邵某、張某沒有履行防止損失擴大義務,對擴大的損失不應承擔無證據證明,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對邵某、張某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019年5月,青島中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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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1日下午4點26分許,山東青島的邵某和不滿5歲的兒子張某搭乘王志遠駕駛的出租車。

途中,王志遠與邵某因車費的支付問題發生糾紛,王志遠於是駕車載邵某母子返回起點並要求兩人下車,邵某明確表示拒絕下車並要求王志遠將其兩人送至目的地。

王志遠惱怒之下,將兩人載至青島市城陽區西旺疃社區北邊山坡下,持石塊先數次擊打邵某頭部,後數次擊打張某頭部,致兩人顱腦損傷當場死亡。

的哥因車費問題砸死乘客母子被判死刑,公司賠195萬元

被害人當天發在朋友圈的消息。

2018年6月,青島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青島中院認為:王志遠作為出租車司機,在運載乘客過程中未能規範文明服務,在未到達目的地時要求乘客提前支付車費從而引發爭執。

且在與乘客爭執後再次以拒載這一違反行業行為規範的方式進行處置導致矛盾升級。

後在乘客要求繼續履行運載合同拒絕下車的情況下行凶殺人,持石塊連續擊打被害人頭面部,並無端遷怒於無辜隨行幼童,致二人死亡。

其犯罪性質特別惡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

法院一審以王志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王志遠不服上訴到山東高院。

山東高院認為,王志遠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雖系自首但不足以從輕處罰。2019年3月27日,山東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的哥因車費問題砸死乘客母子被判死刑,公司賠195萬元

之後,兩名被害人的家屬將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城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旅客自乘坐出租車之時起,旅客與承運人形成旅客運輸合同關係。

出租車的實際車主雖為王志遠,但以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的名義提供營運服務,因此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應為承運人,應當按照違約責任對邵某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經過審理,法院一審判決,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賠償兩名被害人親屬共計195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不服,上訴到青島中院。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認為:王志遠在將被害人拉回始發地後要求被害人下車,存在明顯違約行為,被害人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及事態的進一步惡化。

被害人在此情況下沒有直接下車,而是繼續在車內與王志遠爭執,其不適當行為直接導致本案悲劇及最終損失的發生。

一審判令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不符合公平原則。

對此,青島中院認為:王志遠在履行運輸合同過程中,未按照被害人要求將其平安送至指定目的地,而是故意非法剝奪邵某、張某的生命致其死亡,被害人親屬主張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作為承運人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山東高院二審刑事裁定書並未認定邵某、張某在履行運輸合同中存在過錯。因此,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主張邵某、張某沒有履行防止損失擴大義務,對擴大的損失不應承擔無證據證明,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對邵某、張某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019年5月,青島中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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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1日下午4點26分許,山東青島的邵某和不滿5歲的兒子張某搭乘王志遠駕駛的出租車。

途中,王志遠與邵某因車費的支付問題發生糾紛,王志遠於是駕車載邵某母子返回起點並要求兩人下車,邵某明確表示拒絕下車並要求王志遠將其兩人送至目的地。

王志遠惱怒之下,將兩人載至青島市城陽區西旺疃社區北邊山坡下,持石塊先數次擊打邵某頭部,後數次擊打張某頭部,致兩人顱腦損傷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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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當天發在朋友圈的消息。

2018年6月,青島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青島中院認為:王志遠作為出租車司機,在運載乘客過程中未能規範文明服務,在未到達目的地時要求乘客提前支付車費從而引發爭執。

且在與乘客爭執後再次以拒載這一違反行業行為規範的方式進行處置導致矛盾升級。

後在乘客要求繼續履行運載合同拒絕下車的情況下行凶殺人,持石塊連續擊打被害人頭面部,並無端遷怒於無辜隨行幼童,致二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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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以王志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王志遠不服上訴到山東高院。

山東高院認為,王志遠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雖系自首但不足以從輕處罰。2019年3月27日,山東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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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兩名被害人的家屬將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城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旅客自乘坐出租車之時起,旅客與承運人形成旅客運輸合同關係。

出租車的實際車主雖為王志遠,但以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的名義提供營運服務,因此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應為承運人,應當按照違約責任對邵某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經過審理,法院一審判決,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賠償兩名被害人親屬共計195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不服,上訴到青島中院。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認為:王志遠在將被害人拉回始發地後要求被害人下車,存在明顯違約行為,被害人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及事態的進一步惡化。

被害人在此情況下沒有直接下車,而是繼續在車內與王志遠爭執,其不適當行為直接導致本案悲劇及最終損失的發生。

一審判令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不符合公平原則。

對此,青島中院認為:王志遠在履行運輸合同過程中,未按照被害人要求將其平安送至指定目的地,而是故意非法剝奪邵某、張某的生命致其死亡,被害人親屬主張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作為承運人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山東高院二審刑事裁定書並未認定邵某、張某在履行運輸合同中存在過錯。因此,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主張邵某、張某沒有履行防止損失擴大義務,對擴大的損失不應承擔無證據證明,青島市出租汽車公司對邵某、張某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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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青年報微信公眾號

編輯:張 一

監製:宿廣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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