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從業人員頻現職務侵佔行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反腐難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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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民營企業腐敗處於高發狀態。大型民營企業員工收受商業賄賂呈現涉案人員普遍年輕並具有高學歷、受賄額總體偏大、受賄崗位分散、窩案頻發等特點

● 由於立法失衡和區別對待,民營企業在公平競爭、資源配置、行業准入等方面處於劣勢,導致官商勾結、權利尋租和商業賄賂等腐敗有了生存的土壤和空間

● 隨著反腐大幕拉開,更多民營企業開始審視自身的反腐問題,自曝家醜,提速脫離反腐盲區。建議民企在自查自糾的同時,與國家反腐機制形成聯動,增強自身反腐內在動力

□ 本報記者 王陽

7月16日,美團對外披露稱,原市場營銷部總監賴某、高級經理梅某某、離職員工路某某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北京朝陽警方刑事拘留。

7月17日,360公司發佈內部通報稱,知識產權部資深總監黃某,收受多家代理商賄賂,涉嫌受賄罪,目前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日前,《法制日報》記者從內蒙古警方獲悉,二連市民貿百貨大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連民貿公司)引進肯德基過程中,董事長王某江向時任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開發部工作人員王某銀行卡內匯款100萬元,具有犯罪嫌疑。

近年來,民營企業腐敗問題處於高發狀態。有專家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反腐動作一錘接一錘,令社會風氣為之一振,但人們的目光多聚焦在政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忽視了大批民營企業同樣面臨嚴重的商業賄賂和腐敗問題。

值得欣慰的是,隨著反腐大幕拉開,更多民營企業開始審視自身的反腐問題。從曾經的家醜不願外揚,到如今的自曝家醜,大量民營企業正在提速脫離反腐盲區。

不過,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為,目前,民營企業反腐的相關立法處於滯後狀態,需要從國家法律層面完善。民企反腐不僅要自查自糾,還要與國家反腐機制形成聯動,增強自身反腐的內在動力並主動出擊。

民企腐敗日漸增多

行賄受賄影響惡劣

中央統戰部公佈的最新數據顯示,現在我國民營企業近2700萬戶,對國家稅收貢獻超過50%,國內生產總值、固定資產投資以及對外直接投資均超過60%,城鎮就業超過80%。

但隨著民營企業的快速發展,其存在的腐敗問題也引起了社會關注。

據法律人士介紹,民企涉及的腐敗犯罪共包括15個罪名,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單位行賄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行賄罪。

根據普華永道發佈的《2018中國企業反舞弊聯盟現狀調查》報告,從業務環節來看,銷售和採購環節發生舞弊的概率最高,分別佔31%與26%,舞弊者來自銷售與採購部門的比例也是最高的。按性質區分,舞弊案件最高發的類型為收受賄賂,佔比為26%。

《法制日報》記者梳理相關資料得知,我國1979年刑法只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構成受賄罪。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懲治貪汙賄賂罪的補充規定》,將受賄罪的主體由國家工作人員擴大到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專門設立了商業受賄罪,用以懲處公司、企業中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犯罪。1997年修訂刑法時,新增了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罪名。2006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在第七條修改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處罰。

隨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這一罪名改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在深圳一家大型民營企業擔任生產部經理的姜某某,先後以買房子、投資等為由,向多家供貨商索要近150萬元,並對相應的供貨商提供關照,造成一些供貨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送貨短缺、供貨價格虛高等問題。最終,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姜某某有期徒刑7年。

根據京東於2018年8月發佈的反腐公告,在16例已查處的典型案例中,有11例涉及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供應商好處費、禮品或賄賂,其中多人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一位不願具名的檢察官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大型民營企業員工收受商業賄賂已呈現出涉案人員普遍年輕並具有高學歷、受賄額總體偏大、受賄崗位分散、窩案頻發等特點。“雖然涉案人員學歷偏高,但法律意識卻非常弱。他們認為收些回扣屬於潛規則,不知道民企員工收受好處費也涉嫌犯罪。”

從民營企業自身發展的角度來看,商業賄賂帶來的損害不容忽視。

廣東某企業的負責人說,商業賄賂不僅虛增了企業的運營成本、侵蝕了利潤,還損害了企業的經營環境,制約了企業的發展。

民企宣戰內部腐敗

自揭家醜清理門戶

打擊民營企業腐敗,是我國治理商業賄賂不可缺少的一塊拼圖。當前民營企業特別是一些大型民企內部,商業賄賂犯罪形勢不容樂觀。從目前的案發情況來看,反腐敗對於民企來說已經刻不容緩。

北京某企業的負責人曾說,公眾往往片面地認為民營企業產權結構清晰,企業老闆對自己的財產看得緊,不會產生內部腐敗。“事實上,隨著企業發展壯大,老闆不可能做到完全監督。特別是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經理層受委託管理企業,掌握企業物資採購、財務管理、工程建設等重大權力。”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反腐敗鬥爭要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

在國企系統持續多時的“反腐之火”,最終“延燒”到民企系統。

騰訊、京東、華為、阿里巴巴、騰訊、百度等多家大型民營企業紛紛加入內部反腐的陣營。這些民營企業以大刀闊斧的姿態向內部腐敗宣戰,不僅主動清理門戶,而且敢於自揭家醜。

例如,阿里巴巴於2009年設立廉政部,百度於2011年成立職業道德建設部。有數據顯示,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這些民營企業已通報內部腐敗事件24起,其中大部分是運營人員收受賄賂,凡涉腐人員均予以辭退,嚴重者被公安刑事拘留。

2018年5月,今日頭條通過內部郵件稱,公司查處了3名火山小視頻運營員工違法違規,破壞公司廉潔文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其中原火山小視頻運營負責人黃子峰收受賄賂。此後,黃子峰被北京海淀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58集團合規監察部以郵件形式對內部員工通報,58同城原渠道事業部高級副總裁宋波、原渠道事業部總監郭冬等人,涉嫌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代理商財物,已將此案移至公安機關處理。

2019年元旦期間,雅居樂地產發佈通報稱,集團海南區域總裁簡毓萍和廣州區域副總裁蔡小鵬因嚴重違紀,均被開除解僱。其中,簡毓萍多次收受外部人員鉅額賄賂,已涉嫌刑事犯罪。

2019年7月17日,360公司發佈內部通報稱,知識產權部資深總監黃某涉嫌受賄罪,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群眾舉報幾乎為零

民企反腐困難重重

然而,在民營企業反腐趨勢逐漸增強的同時,背後面臨的機制難點不容忽視。

廣東一名辦案人員對《法制日報》記者坦言,民企反腐目前最大的困難是發現難,基本依賴於所在公司報案,群眾舉報幾乎為零。“這意味著,商業賄賂案是否會案發,取決於公司的態度。如果所在公司不願意報案或自行將涉案人員開除了事,司法機關就很難主動介入。”

在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原開發部工作人員王某涉嫌犯罪案中,這家公司也沒有報案。《法制日報》記者從中央掃黑除惡督導組群眾舉報線索回訪反饋工作表中獲悉,經內蒙古警方核查,二連浩特市百貨大樓引進肯德基過程中,二連民貿公司董事長王某江向時任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開發部工作人員王某銀行卡內匯款100萬元。在二連民貿公司賬目中標註此款項是肯德基招商業務費。

8月21日,《法制日報》記者見到了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開發部總經理助理陳女士。據陳女士介紹,王某所收的100萬元沒有交給公司。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郭澤強說,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汙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6萬元)、五倍(100萬元)執行。

此外,民企反腐在司法領域也面臨尷尬。

上海某民營企業的負責人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這些尷尬主要是民企內部腐敗案件存在立案難、追溯難和量刑公私有別的狀況。

“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犯罪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而民營企業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而被詐騙,致使企業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則不構成犯罪。此外,對民營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進行同業經營行為,即使獲得巨大利益並給企業帶來災難性損失,仍然不構成犯罪,只能依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追究其民事責任。顯然,這對民企高管違法行為的震懾力度較弱,導致違法成本過低。”這位負責人說。

2017年兩會,全國人大代表、華峰集團董事局主席尤小平提出《關於要求反腐體制改革中將監察覆蓋範圍擴大到民企的建議》,呼籲在反腐體制改革中,將監督覆蓋範圍擴大到民營企業。這已是尤小平連續6年在全國兩會期間建言“民企反腐”。

尤小平說,當前非公經濟快速發展,但由於制度和法律的不健全,違法犯罪成本低,民營企業的從業人員更易發生職務侵佔、行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這些現象的存在和蔓延,既阻礙了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也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由於立法失衡和區別對待,缺少法律的平等保護,致使民營企業在公平競爭、資源配置、行業准入等方面處於劣勢,導致官商勾結、權利尋租和商業賄賂等腐敗有了生存的土壤和空間。此外,由於缺少法律和制度的合法性基礎,導致外部力量和司法難以介入民企廉政建設,民企自身反腐勢單力薄且收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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