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醉駕判決”大數據報告!浙江“醉駕”判決最多

刑法 大數據 法律 交通 浙江省 數據庫 法域縱橫 2019-04-12

編者按:司機飲酒駕駛機動車而導致的交通事故每年都會剝奪數萬人的寶貴生命,在“嚴懲酒駕”刑事政策的指導下,《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駕”入刑,經測試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mg/100ml的“醉駕”行為,即使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即使造成人員傷亡,但是未達到交通肇事罪的標準的,都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這一刑事犯罪。嚴格立法的同時,全國各地的交管部門也定期、不定期地組織“打酒”活動,嚴格執法,體現遏制“酒駕”的決心。

數據來源:聚法案例——“危險駕駛罪”刑事HOLO

數據樣本:2014年-2017年“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危險駕駛罪”的判決,並不包括醉酒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

Tips: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

【危險駕駛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交通肇事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入罪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手機預覽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1 、2014-2017年“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危險駕駛罪數據統計

(一)“醉酒駕駛”的危險駕駛罪是僅次於盜竊罪的“高發”犯罪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是對自己以及他人生命健康予以尊重的體現,然而我們通過統計2014年-2017年判決發現,在判決總數最多的5個罪名裡,危險駕駛罪判決數量位居第二,達464645件,其中“醉酒駕駛”案件有320817件,也超過位居第三名的故意傷害罪的案件數量。可見“醉酒駕駛”情況還是極為普遍的存在,由此造成的社會風險極大,應當引起我們每個人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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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2014年-2017年判決總數前五罪名

(二)“醉酒駕駛”案件數量年份趨勢

2014年-2017年危險駕駛罪中醉酒駕駛的判決數量為320817份。2014年-2016年判決數量波動不大。2014年判決數量為94923份,2015年判決數量為88373份,2016年判決數量為93163份。考慮到2017年尚未結束,各地法院未完成全部文書上網公開工作,因此2017年數據暫不予考慮。考慮到我國自2014年來每年機動車保有量的同比增長幅度都保持在10%以上(根據前瞻數據庫統計),可以看出,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情況已經有明顯的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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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有醉酒駕駛情節的“危險駕駛罪”判決數量年份趨勢

(三)“醉酒駕駛”案件地域分佈

醉酒駕駛的“危險駕駛罪”判決在地域上呈現出分佈廣、重點突出的特點。下圖中顏色越深的地區,“醉酒駕駛”的案件越多,可以看出“重災區”基本分佈在我國東部沿海地區。相較而言,西部內陸地區判決數量則較少。這可能受影響於各個地區不同的“酒文化”,除此以外,還可能與城市化發展水平、“打酒”執法力度等因素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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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有醉酒駕駛情節的“危險駕駛罪”判決數量地域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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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有醉酒駕駛情節的“危險駕駛罪”判決數量地域分佈

(四)法院層級

在法院層級方面,99.15%的案件集中於基層法院,這可能是因為這類案件事實較為清楚,可能判處的刑罰刑期較短,因而訴訟基本在基層法院進行,案件大多不會由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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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有醉酒駕駛情節的“危險駕駛罪”案件的法院層級情況

(五)審理程序

在審理程序方面,99.67%的案件都是一審案件,上訴率低。這類案件事實較為清楚,法定刑期較短。考慮到訴訟成本,被告人上訴和申請再審的比例皆比各類刑事案件整體的上訴率和再審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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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 有醉酒駕駛情節的“危險駕駛罪”案件的審理程序情況

(六)醉酒從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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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 “危險駕駛罪”醉酒從重情節情況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除兜底條款外,主要規定了七種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重情節。

對這七種醉酒從重情節進行了統計分析,見上圖6。

(七)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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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有醉酒駕駛情節的“危險駕駛罪”案件的裁判結果情況

在此類案件中,在被告人被認定為有罪且予以刑事處罰的316989件判決中,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比例相當高,約為46.36%。刑修(八)將醉駕行為入刑,在適用其規定的同時,我們還要注意《刑法》第十三條但書的規定,“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其指出,“對於醉酒駕駛機動的被告,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可以說,這一在危險駕駛罪的認定和量刑方面的指導意見反映了《刑法》第13條的立法精神。

2 、“酒駕”、“醉駕”常見問題解惑

(1)什麼是“酒駕”?什麼是“醉駕”?

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不構成飲酒駕車行為(不違法);

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且≤80mg/100ml,為酒後駕駛(違法);

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為醉酒駕駛(可能構成犯罪)。

(2)“酒駕”和“醉駕”會面臨怎樣的處罰?

√酒駕:

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醉駕: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如果構成“危險駕駛罪”:經判決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3)酒駕、醉駕中的“機動車”範圍為何?飲酒後駕駛摩托車等是否可能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第3.1條將機動車的範圍概括為“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和掛車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軌道上運行的車輛”。

因此,一般的摩托車(燃油驅動)應屬機動車的範疇

(4)如果某司機飲酒(達到醉駕標準)後駕車被交警攔下,當著交警的面飲酒後再進行酒精測試的,能否認為證據不足而無法依“醉駕”制裁?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第三部分“進一步規範立案偵查”中明確指出,這樣的情況下只要酒精測試的結果達到“醉酒駕駛”的標準,仍然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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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酒駕、“醉駕””國外相關立法

世界各國立法對“酒駕”、“醉駕”的定義並不完全一致,它們對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規定並不統一,但對於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都規定了各具特色的懲罰措施。

在美國洛杉磯,除了接受罰款,酒駕者必須在車上安裝一種對酒味特別敏感的裝置,當司機飲酒後,裝置便會起作用使得汽車無法發動;在加利福尼亞,酒駕的普通處罰是罰款、掃大街,如果處罰後屢犯不止,這些司機便會被“邀請”去停屍房看車禍死者的解剖過程。

在英國,對駕駛員區分初犯和重犯,分別判處吊銷駕照一定年限另加罰款,酒後開車發生事故的人將永遠不得駕駛,並給予高額罰金處罰。

在日本,不只處罰駕駛者,給予醉酒駕駛者勞役和罰款的處罰,還要追究供酒者的責任。醉酒駕駛兩次以上要處六個月的徒刑,違章者會被關在特殊的監獄裡要求其盤腿反思。

在澳大利亞,除了罰款和徒刑,會將駕駛者名字公佈在報紙上

在馬來西亞,還會處罰駕駛者的妻子,讓其對駕駛者進行徹夜教育。

在土耳其,駕駛者會被要求徒步20公里然後徒步回城,讓其“冷靜冷靜”進行反思。

(參考文獻:《國外酒駕處罰之借鑑》李寶發,劉歆;第十四屆全國科技翻譯研討會論文彙編;發表時間:2011-11-18 中國會議 )

4、 我們想對您說

1、駕駛員:司機一杯酒,親人幾多愁

我國酒文化源遠流長,席間人人不飲酒並不現實,但是作為駕駛員本身,應當本著對自己生命以及他人生命負責的態度,嚴格在飲酒與開車之間做出取捨,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2、勸酒者:開車不勸酒,才是真朋友

有很多情況下駕駛員自身具有安全意識,但是同席的親友常常以“不喝感情不深”等說辭強行勸酒。事實上,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如果同飲者強行勸酒導致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亡、未將已經失去意識的醉酒者安全送到家等,勸酒者都有可能基於“過錯”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比起承擔賠償責任,貪圖一時的開懷暢快損及他人生命健康更令人痛心。

3、“好心”網友:牢記事故悲劇,不做千古罪人

我們注意到一些網友會在交管部門開展“查酒”、“打酒”等執法活動時,“好意”地將執法地點在地圖上予以標示並且註明躲避繞行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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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東北新聞網

這樣的行為看似是在幫助醉酒司機逃避刑事責任甚至是牢獄之災,事實上是在縱容、幫助“酒駕”行為,是一種沒有社會責任感的表現。

結語

危險駕駛罪中緩刑的較多適用與最高法量刑指導意見的指示或許說明,以刑罰來規制“酒駕”更多的是想起到威懾犯罪的作用,其本身作為遏制“酒駕”的方式是否最為適當還存在進一步討論的空間。

新聞媒體每次播放交通肇事的車禍現場都令人觸目驚心,但痛心疾首之餘,醉駕車禍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人禍”,減少醉駕事故的發生,是我們每個社會成員有且能夠盡到的責任。我們每個人都應當意識到,當我們不再是醉醺醺的司機,不再是侃侃而談的勸酒者,不再是“樂於助人”的“好心人”,我們也是路上的行人,我們也要安全的出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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