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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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

最近因為擔任法定代表人這一身份發生的糾紛不少,前兩天就有一個案例,朋友諮詢我怎麼辦,但是這個公司的問題確實不好解決,已經陷入了僵局。

問題是這樣的:A公司註冊資本為100萬元人民幣,股權機構為:李雷出資60萬,持有公司股權60%;韓美美出資40萬元,持有公司股權的40%。由李雷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李雷因為重婚罪被判刑1年,現在在入獄服刑期間,韓美美想將法定代表人更換了,自己擔任法定代表人,但是李雷不同意;韓美美去了公司登記部門進行申請,但是作為公司登記部門的審批局不受理她的申請。韓美美進行諮詢,詢問該如何才能變更法定代表人。

根據這個案例,查閱了A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僅僅簡單地寫明瞭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公司的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因為A公司有了這樣的規定,就導致雖然李雷因為正在被執行刑罰,不能夠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但是變更新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是執行董事擔任,執行董事又由公司的股東會選舉產生,然而,公司的股權結構中李雷擁有60%的股權,李雷的股東權利並不因為正在被執行刑罰而喪失,所以在股東會中不會通過韓美美的提議,也就無法形成股東會決議,沒有股東會決議,公司登記部門就不能受理韓美美的申請。所以說這個公司因此將無法選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也就可能因此陷入了公司僵局,可能有的業務就無法正常進行了。

所以,建議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時候要做出一些特殊約定,儘量對類似的情形進行約定,如果出現這類的情況,則有其他股東進行表決,被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股東喪失選舉權,這樣有利於公司的正常經營,當然並不是喪失全部的股東權利,而僅僅是對於這類選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事務喪失而已;不能落井下石,趁人之危,奪取其他股東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現在來給大家介紹一下哪些人不能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第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第四,因犯有貪汙、賄賂罪、挪用財產、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第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廠長,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第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第七,個人負債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第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被限制擔任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如果是國有企業的話,限制其擔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國有股權方派出或推薦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照有關程序依法免去其職務,以此也就不能擔任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了。

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該企業法人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而未辦理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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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

最近因為擔任法定代表人這一身份發生的糾紛不少,前兩天就有一個案例,朋友諮詢我怎麼辦,但是這個公司的問題確實不好解決,已經陷入了僵局。

問題是這樣的:A公司註冊資本為100萬元人民幣,股權機構為:李雷出資60萬,持有公司股權60%;韓美美出資40萬元,持有公司股權的40%。由李雷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李雷因為重婚罪被判刑1年,現在在入獄服刑期間,韓美美想將法定代表人更換了,自己擔任法定代表人,但是李雷不同意;韓美美去了公司登記部門進行申請,但是作為公司登記部門的審批局不受理她的申請。韓美美進行諮詢,詢問該如何才能變更法定代表人。

根據這個案例,查閱了A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僅僅簡單地寫明瞭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公司的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因為A公司有了這樣的規定,就導致雖然李雷因為正在被執行刑罰,不能夠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但是變更新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是執行董事擔任,執行董事又由公司的股東會選舉產生,然而,公司的股權結構中李雷擁有60%的股權,李雷的股東權利並不因為正在被執行刑罰而喪失,所以在股東會中不會通過韓美美的提議,也就無法形成股東會決議,沒有股東會決議,公司登記部門就不能受理韓美美的申請。所以說這個公司因此將無法選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也就可能因此陷入了公司僵局,可能有的業務就無法正常進行了。

所以,建議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時候要做出一些特殊約定,儘量對類似的情形進行約定,如果出現這類的情況,則有其他股東進行表決,被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股東喪失選舉權,這樣有利於公司的正常經營,當然並不是喪失全部的股東權利,而僅僅是對於這類選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事務喪失而已;不能落井下石,趁人之危,奪取其他股東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現在來給大家介紹一下哪些人不能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第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第四,因犯有貪汙、賄賂罪、挪用財產、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第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廠長,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第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第七,個人負債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第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被限制擔任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如果是國有企業的話,限制其擔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國有股權方派出或推薦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按照有關程序依法免去其職務,以此也就不能擔任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了。

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該企業法人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應當申請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而未辦理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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