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尾者被判賠償?“不作為侵權”瞭解一下

刑法 法律 交通 民法 上海 急救 順慶區人民檢察院 2019-06-21

來源:上海金山法院公眾號

看到有人溺水,你是全力救助還是一走了之?

偶遇交通事故,你是伸出援手還是冷漠離場?

在危機時刻,生命的黃金搶救時間可能僅有幾分鐘,如果沒有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很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

違反道德上的救助義務並不意味著承擔法律責任,而違反法定的救助義務,卻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兩位七旬老人因追尾導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追尾者死亡,被追尾者離場,結局如何呢?

騎車追尾

竟撞出人命官司

2017年5月的一個下午,老宋騎著電動自行車沿本區某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老李在他後面騎電動自行車同向行駛,不料老李操作不當,其前輪左側追尾撞上老宋車輛右後側。老李當場倒地,老宋回頭看了看,感覺自己的車沒事,認為自己也沒有責任,就沒停車繼續向前行駛。

沒想到,老李摔得十分嚴重,因為這條路行人稀少,幾小時後才被途經的人發現報警並送醫。公安機關認為老宋構成交通肇事逃逸,並於當晚在家中將其抓獲,認定其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不久老李因重傷搶救無效死亡。

峰迴路轉

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情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老宋被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經審查後認為老宋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故對老宋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訴至法院

要求賠償55萬餘元

雖然老宋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是老李的家屬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老宋賠償55餘萬元。

老宋則辯稱,自己並不知道交通事故的發生,即使有碰擦也是對方追尾在先,自己不需要承擔責任。檢察機關最終對自己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由此可見公安機關認定所謂的逃逸不成立。

法院判決

未盡報警救治義務需擔責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鑑於刑事案件的證據認定標準與民事案件不同,檢察機關存疑不起訴與民事賠償並不存在矛盾。

在交通事故發生之時老宋存在兩次回頭看的動作。事發時間系白天,結合事故車輛碰撞後老宋的肢體動作等情況,根據證據高度蓋然性的認定標準,可以認定老宋知曉事故的發生。

老宋先前與老李發生的碰撞系老李追尾造成,但在自身行為直接介入老李生活從而引起狀態變化後,在老李的合法權益處於危險狀態時,老宋就產生阻止損害結果發生的作為義務。

但是老宋明知對方倒地,可能存在受傷情形,仍未採取立即停車、保護現場、立即搶救受傷人員等措施,也未迅速報告交通管理部門。老宋的上述不當行為構成不作為侵權,具有過錯,並使得老李喪失了及時搶救的機會,故老宋應對老李最終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後果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在計算死者家屬損失範圍的基礎上,酌情判決老宋賠償死者家屬6萬元。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法官提醒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老宋是否應對死者的死亡負有侵權責任。

按照侵權法的理論,一般侵權行為通常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侵權行為(包括行為人實施的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的行為,和應當履行義務但未履行義務的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存在過錯。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基礎是其行為構成侵權。

該案被告老宋的行為屬於典型的不作為侵權,屬於應當履行救治義務但未履行。從侵權法法理上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的事故當事人的行為義務是一種先行行為義務。所謂先行行為義務是指由於自身行為直接介入他人生活從而引起他人生活狀態變化,在他人的合法權益處於危險狀態時,行為人就產生阻止損害結果發生的作為義務。

本案告誡所有發生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報警,一旦有人員傷亡,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切莫自認為不承擔責任就一走了之。無論最終是否承擔事故責任,交通事故當事人都負有及時報警救助的法定義務,違反這一義務導致嚴重後果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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