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無意中踩腳,襄陽一夥人持刀鬥毆,終為自己的行為買單'

襄陽 刑法 骨折 經濟 襄陽樊城法院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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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人就愛出風頭,

一點小事非得鬧的你受傷,我受罰。

這不,

樊城區法院最近審理了一起

尋釁滋事案件。

2018年11月28日凌晨許,樊城區某酒吧何某無意中踩到王某的腳,雙方為此發生爭執。酒吧保安將雙方勸離酒吧,怒髮衝冠的王某向同伴金某要來了匕首,趁何某不備,持匕首刺傷其胸腹部,趙某見狀上前將王某一腳踢倒在地,張某(另案處理)、羅某見到兄弟王某受欺,上前扶起王某,三人遂對何某、趙某進行毆打,致使何某和趙某全身多處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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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鑑定,何某被他人傷及全身多處,致肝破裂,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趙某被他人傷及全身多處,致髕骨骨折,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2018年12月4日,金某、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同年12月6日,羅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三人均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案發後,金某的親屬已代其賠償被害人何某、趙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萬元,王某、羅某的親屬已代其二人賠償何某、趙某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萬元,何某、趙某書面表示對王某、羅某、金某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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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羅某、金某在公共場所持械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羅某、金某起次要和輔助作用,均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案發後,王某、羅某、金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某、羅某、金某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羅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金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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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鑑定,何某被他人傷及全身多處,致肝破裂,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趙某被他人傷及全身多處,致髕骨骨折,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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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羅某、金某在公共場所持械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羅某、金某起次要和輔助作用,均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案發後,王某、羅某、金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某、羅某、金某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羅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金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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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知識

本案中的被告人金某並未直接動手打人,為何會被定為從犯並判刑?

《刑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幫助創造條件的犯罪分子,主要是指幫助犯。

結合本案事出經過和法條看,金某在慘劇發生前,明知情緒不穩的王某找其要匕首是去鬧事,其依然為王某提供了捅傷受害人的犯罪工具,起到了輔助作用。本案中被告人金某雖未直接動手打人,但在共同犯罪中屬於幫助犯,故對其作出以上判決。

作者/編輯:陶芳芳

(2019年第150期/總第680期)

發佈: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

—3801655

地址:襄陽市樊城區七里河路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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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羅某、金某在公共場所持械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羅某、金某起次要和輔助作用,均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案發後,王某、羅某、金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某、羅某、金某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羅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金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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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被告人金某並未直接動手打人,為何會被定為從犯並判刑?

《刑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幫助創造條件的犯罪分子,主要是指幫助犯。

結合本案事出經過和法條看,金某在慘劇發生前,明知情緒不穩的王某找其要匕首是去鬧事,其依然為王某提供了捅傷受害人的犯罪工具,起到了輔助作用。本案中被告人金某雖未直接動手打人,但在共同犯罪中屬於幫助犯,故對其作出以上判決。

作者/編輯:陶芳芳

(2019年第150期/總第680期)

發佈: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

—3801655

地址:襄陽市樊城區七里河路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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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fanchengqufa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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