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擬降低公維金使用門檻:公維金使用問題可不僅僅如此!

憲法 法律 cxrsyeyl 2019-04-27

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此次草案針對業主們關心的問題公共維修資金的使用表決程序進行了修改將草案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應當經參與表決的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佔比“雙過四分之三”同意,修改為“雙過半”同意,還增加了一款規定: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民法典擬降低公維金使用門檻:公維金使用問題可不僅僅如此!

草案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公維金使用難的問題,但是我國目前公維金使用問題卻不僅僅是如此。

對於公維金的申請使用,物業服務企業是一個很重要的角色,根據我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不論業主大會或業委會是否成立,提出使用建議,組織實施方案及向所在地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專項維修資金的都是物業服務企業。國家立法本意可能是希望讓物業服務企業幫助業主處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事情更加專業也方便了業主,也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但是仍有發生物業通過偽造業主簽名等手段套走小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發生,在秦皇島就有一小區業委會在清理時發現了小區公共維修資金被支出,細查下來才發現物業公司利用冒用業主簽字,虛列維修科目,加大預算等手段套取了大量的公共維修資金,甚至有些維修公司也是物業找的託,在維修費用匯入維修公司後,又通過其他手段回到物業手裡。

因為有些業主沒有監督公維金使用的意識,即使知道了也沒辦法對其進行監督,在業委會成立之後,業委會可以對物業進行監督,但因為並不專業,所以有時也監督不到位。不論業委會是否成立,我想在物業向相關部門提交材料時,也不要只是紙質材料的審核,也應該核實下提交材料的真實性,這樣也不會讓物業企業輕而易舉地將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維修資金套走。

民法典擬降低公維金使用門檻:公維金使用問題可不僅僅如此!

在有些地區,除了建設管理部門管理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外,業主每個月還會按照產權面積繳納一定的日常專項維修資金,用於小區日常公共設施設備維修,此日常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開戶管理,更便於物業支出使用。但是不論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還是日常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都是有條件的,一般都是屋頂、外牆嚴重滲漏,消防設施故障等大修範圍內的維修才可以動用專項維修資金,而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公共區域設施設備同樣有維修養護的義務,而有些物業服務企業可能為了節約維修成本,本應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維修養護費用,也算到了日常專項維修資金的範圍,如電梯維保費等費用,也導致了小區專項維修資金的亂用,對於物業管理的日常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在未成立業委會時幾乎處於無人監管狀態,更容易發生套用情形。

民法典擬降低公維金使用門檻:公維金使用問題可不僅僅如此!

因此,公維金使用不僅僅是降低使用門檻就可以解決的,更重要的是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管,讓業主的公維金真正用在實處,才是對全體業主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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