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權編草案提請二審 降低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要求

法律 憲法 農村 民法 麗水檢察 2019-04-25
民法典物權編草案提請二審 降低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要求


原標題:民法典物權編草案提請二審 明確居住權無償設立 降低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要求

4月20日上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京召開。《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二次審議稿提請大會審議。與一審稿相比,這次修改明確居住權無償設立、土地承包期屆滿繼續承包等內容。

草案一審稿在現有物權法基礎上增加了“居住權”制度,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表示,居住權制度是為了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有助於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也就是說,老人臨終前將自己的房產留給子女,同時囑咐子女讓生存配偶在有生之年居住房屋。依據居住權,生存配偶不僅可以對抗繼承人的房屋所有權,還可以對抗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

二審稿明確居住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等。

近年來,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侵犯業主利益時有發生,開發建設企業遺留問題引發物業糾紛頻發。群眾普遍反映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以及物業管理不規範、業主維權難等問題,建議《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據此,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為完善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程序,草案降低通過這一事項的表決要求,將一審稿規定的參與表決的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佔比“雙過四分之三”同意,修改為“雙過半數”同意。

在加強對業主維權的保障方面,草案增加規定:在建築區劃內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等的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此外,草案二審稿根據黨中央有關精神和修改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同時,進一步完善徵地補償制度,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費用。(謝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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