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維修資金使用表決 民法典物權編擬降低表決通過要求

法律 憲法 紅星深度 2019-04-24

公共維修資金的使用,該如何才能更方便呢?正在審議過程中的民法典物權編(草案)擬降低表決通過要求,將原規定的應當經參與表決的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佔比“雙過四分之三”同意,修改為“雙過半數”同意。4月20日,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二次審議。

公共維修資金使用表決 民法典物權編擬降低表決通過要求

↑圖文無關 據東方IC

緊急情況下需維修建築物 業委會可依法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在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中,提出了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問題。彙報中提到,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提出,近年來,群眾普遍反映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以及物業管理不規範、業主維權難等問題,因此建議草案對此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據此,草案增加規定,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而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程序,在草案中得到進一步完善,降低了通過這一事項的表決要求。草案將應當經參與表決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佔比“雙過四分之三”同意,修改為“雙過半數”同意。

此外,根據一些地方的實踐,草案還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為了加強對於業主維權的保障,草案也增加了相關規定。草案規定,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音、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而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居住權制度更為完善

草案第十三章專門規定居住權。而有地方、法學教學研究機構以及社會公眾建議,應進一步完善居住權制度的相關規定,明確居住權是無償設立的用益物權,並對居住權合同的內容進行規範。因此,草案作出相應修改,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草案還增加規定,居住權合同的一般條款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解決爭議的方法。此外,草案還明確,居住權無償設立。

對於無居民海島所有權問題,草案也進一步進行明確。草案規定,無居民海島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所有權。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趙倩 北京報道

編輯 楊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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