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糧液傍名牌今遭停產:曾獲十大白酒品牌,價格不及五糧液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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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AI財經社 實習生 侯慶香

編 | 鹿鳴

【本文由AI財經社原創出品,未經許可,任何渠道、平臺請勿轉載。違者必究。】

一段五糧液與九糧液之間的恩怨終於落幕。

7月29日,AI財經社查閱法律文書獲悉,經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再審判決,甘肅濱河食品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等產品的行為被認定侵犯了五糧液集團對“五糧液”、“五糧春”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違反了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濱河集團被判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標有“九糧春”、“九糧液”文字或突出標有“九糧春”、“九糧液”文字的白酒商品,並向五糧液賠償經濟損失90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濱河集團使用的標識中“濱河九糧液”“濱河九糧春”的“濱河”二字較小,“九糧液”“九糧春”三字較為突出。被訴侵權標識“九糧液”“九糧春”與“五糧液”“五糧春”相比,僅一字之差,且區別為兩個表示數字的文字,考慮到“五糧液”“五糧春”系列商標的知名度,使用“九糧液”“九糧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但當日,經過查詢,九糧液招商官網上,代理商申請還未停止。

五糧液漫長維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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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AI財經社 實習生 侯慶香

編 | 鹿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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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五糧液與九糧液之間的恩怨終於落幕。

7月29日,AI財經社查閱法律文書獲悉,經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再審判決,甘肅濱河食品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等產品的行為被認定侵犯了五糧液集團對“五糧液”、“五糧春”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違反了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濱河集團被判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標有“九糧春”、“九糧液”文字或突出標有“九糧春”、“九糧液”文字的白酒商品,並向五糧液賠償經濟損失90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濱河集團使用的標識中“濱河九糧液”“濱河九糧春”的“濱河”二字較小,“九糧液”“九糧春”三字較為突出。被訴侵權標識“九糧液”“九糧春”與“五糧液”“五糧春”相比,僅一字之差,且區別為兩個表示數字的文字,考慮到“五糧液”“五糧春”系列商標的知名度,使用“九糧液”“九糧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但當日,經過查詢,九糧液招商官網上,代理商申請還未停止。

五糧液漫長維權路

九糧液傍名牌今遭停產:曾獲十大白酒品牌,價格不及五糧液三成

五糧液作為中國白酒代表之一,從上世紀起就曾多次在國際上斬獲大獎。2010年,五糧液集團打假辦公室發現市場上出現了大量“傍名牌”產品。於是,五糧液集團開始了漫長的維權路。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五糧液起訴九糧液侵權案件。2014年1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酒產品的行為不侵害“五糧液”、“五糧春”商標權。五糧液上訴後,北京高院於2016年5月維持原判。

濱河公司辯稱,“濱河九糧液”是該公司合法註冊的商標,自1996年開始使用,該商標與“五糧液”並不構成近似。濱河公司稱“九糧”是對白酒原料的描述,在品牌官方介紹中也提到“九糧液最大的特殊之處在於突破了五糧型白酒原料配比的極限將九種糧食薈萃於一窖”,與濱河公司具有高知名度的“濱河”標識結合使用,具有較高的識別性。濱河公司認為“濱河九糧春”標識使用至今獲得多項榮譽,品牌知名度很高,能夠與五糧液股份公司的標識形成市場區分。

五糧液的兩次敗訴都是由於法院認可了九糧液的說法。然而五糧液集團主張,濱河公司有意在宣傳中讓公眾誤認為“九糧液”比“五糧液”酒的原材料還多了四種糧食,貶損了“五糧液”的市場聲譽。五糧液公司還提到,“數字+糧液”是五糧液公司獨創的命名方式,已經沿用了百餘年。

在一審、二審均敗訴的情況下,2016年11月五糧液集團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要求濱河公司賠償五糧液股份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萬元。五糧液集團認為一、二審法院並沒有對涉案侵權產品手提袋、酒瓶、外包裝箱上直接使用“九糧春”標識的侵權行為進行審理、認定、判決,屬於漏審、漏判。最高院於2017年6月裁定提審本案並中止原判決執行。2017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認定“九糧液”、“九糧春”侵權的再審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2年7月起,濱河集團就開始申請註冊“九糧液”、“九糧春”、“九糧醇”、“九糧王”等商標但未被核准,與五糧液集團旗下的“五糧液”、“五糧春”、“五糧醇”、“五糧王”系列商標形式相同,五糧液集團律師認為這反映了濱河集團比較明顯的借用他人商標商譽的主觀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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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AI財經社 實習生 侯慶香

編 | 鹿鳴

【本文由AI財經社原創出品,未經許可,任何渠道、平臺請勿轉載。違者必究。】

一段五糧液與九糧液之間的恩怨終於落幕。

7月29日,AI財經社查閱法律文書獲悉,經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再審判決,甘肅濱河食品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等產品的行為被認定侵犯了五糧液集團對“五糧液”、“五糧春”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違反了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濱河集團被判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標有“九糧春”、“九糧液”文字或突出標有“九糧春”、“九糧液”文字的白酒商品,並向五糧液賠償經濟損失90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濱河集團使用的標識中“濱河九糧液”“濱河九糧春”的“濱河”二字較小,“九糧液”“九糧春”三字較為突出。被訴侵權標識“九糧液”“九糧春”與“五糧液”“五糧春”相比,僅一字之差,且區別為兩個表示數字的文字,考慮到“五糧液”“五糧春”系列商標的知名度,使用“九糧液”“九糧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但當日,經過查詢,九糧液招商官網上,代理商申請還未停止。

五糧液漫長維權路

九糧液傍名牌今遭停產:曾獲十大白酒品牌,價格不及五糧液三成

五糧液作為中國白酒代表之一,從上世紀起就曾多次在國際上斬獲大獎。2010年,五糧液集團打假辦公室發現市場上出現了大量“傍名牌”產品。於是,五糧液集團開始了漫長的維權路。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五糧液起訴九糧液侵權案件。2014年1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酒產品的行為不侵害“五糧液”、“五糧春”商標權。五糧液上訴後,北京高院於2016年5月維持原判。

濱河公司辯稱,“濱河九糧液”是該公司合法註冊的商標,自1996年開始使用,該商標與“五糧液”並不構成近似。濱河公司稱“九糧”是對白酒原料的描述,在品牌官方介紹中也提到“九糧液最大的特殊之處在於突破了五糧型白酒原料配比的極限將九種糧食薈萃於一窖”,與濱河公司具有高知名度的“濱河”標識結合使用,具有較高的識別性。濱河公司認為“濱河九糧春”標識使用至今獲得多項榮譽,品牌知名度很高,能夠與五糧液股份公司的標識形成市場區分。

五糧液的兩次敗訴都是由於法院認可了九糧液的說法。然而五糧液集團主張,濱河公司有意在宣傳中讓公眾誤認為“九糧液”比“五糧液”酒的原材料還多了四種糧食,貶損了“五糧液”的市場聲譽。五糧液公司還提到,“數字+糧液”是五糧液公司獨創的命名方式,已經沿用了百餘年。

在一審、二審均敗訴的情況下,2016年11月五糧液集團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要求濱河公司賠償五糧液股份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萬元。五糧液集團認為一、二審法院並沒有對涉案侵權產品手提袋、酒瓶、外包裝箱上直接使用“九糧春”標識的侵權行為進行審理、認定、判決,屬於漏審、漏判。最高院於2017年6月裁定提審本案並中止原判決執行。2017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認定“九糧液”、“九糧春”侵權的再審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2年7月起,濱河集團就開始申請註冊“九糧液”、“九糧春”、“九糧醇”、“九糧王”等商標但未被核准,與五糧液集團旗下的“五糧液”、“五糧春”、“五糧醇”、“五糧王”系列商標形式相同,五糧液集團律師認為這反映了濱河集團比較明顯的借用他人商標商譽的主觀意圖。

九糧液傍名牌今遭停產:曾獲十大白酒品牌,價格不及五糧液三成

事實上,早在2016年五糧液曾對“七糧液”侵犯商標專用權提起了訴訟。儘管“七糧液”代表在法庭辯論中表示,他們對“七糧液”的使用是善意的,不具有傍名牌的意圖。最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五糧液勝訴,要求北京寅午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七糧液酒,並賠償五糧液公司五萬元。

假名牌的上位之路

“傍名牌”的現象並不少見,大名赫赫的五糧液更是擁有眾多“遠親”,如三糧液、四糧液、六糧液、七糧液、八糧液、九糧液等酒類產品。其中“九糧液”是此類產品中銷量最高的,在九糧液的官方新聞稿中提到,2006年,九糧液在中國食品協會和酒類協會的鼎力推薦下,成功進入北京釣魚臺國賓館,拉開了九糧液進軍全國市場的序幕,並稱九糧液是繼黃河、《讀者》、莫高窟、牛肉拉麵之後的甘肅第五張名片,曾號稱甘肅地產高端名酒第一品牌。經查詢,一瓶500ml的45度九糧液售價在400元左右,與五糧液動輒1300元左右的價格相比,還不到三分之一。

近年來,濱河公司先後發佈了“45度九糧液”“45度九糧王”“53度十二年九糧國風“等多款戰略核心產品,每年的銷售量一直在快速增長,儘管不如五糧液的名聲大,但依然甘肅省年度白酒銷售排行榜上名列前茅。除此之外,九糧液還獲得中國十大白酒質量品牌、中國酒業20大白酒創新產品、中國白酒行業十大品牌等榮譽。2011年,濱河公司銷售總利潤超過了9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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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AI財經社 實習生 侯慶香

編 | 鹿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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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五糧液與九糧液之間的恩怨終於落幕。

7月29日,AI財經社查閱法律文書獲悉,經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再審判決,甘肅濱河食品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等產品的行為被認定侵犯了五糧液集團對“五糧液”、“五糧春”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違反了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濱河集團被判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標有“九糧春”、“九糧液”文字或突出標有“九糧春”、“九糧液”文字的白酒商品,並向五糧液賠償經濟損失90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濱河集團使用的標識中“濱河九糧液”“濱河九糧春”的“濱河”二字較小,“九糧液”“九糧春”三字較為突出。被訴侵權標識“九糧液”“九糧春”與“五糧液”“五糧春”相比,僅一字之差,且區別為兩個表示數字的文字,考慮到“五糧液”“五糧春”系列商標的知名度,使用“九糧液”“九糧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但當日,經過查詢,九糧液招商官網上,代理商申請還未停止。

五糧液漫長維權路

九糧液傍名牌今遭停產:曾獲十大白酒品牌,價格不及五糧液三成

五糧液作為中國白酒代表之一,從上世紀起就曾多次在國際上斬獲大獎。2010年,五糧液集團打假辦公室發現市場上出現了大量“傍名牌”產品。於是,五糧液集團開始了漫長的維權路。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五糧液起訴九糧液侵權案件。2014年1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酒產品的行為不侵害“五糧液”、“五糧春”商標權。五糧液上訴後,北京高院於2016年5月維持原判。

濱河公司辯稱,“濱河九糧液”是該公司合法註冊的商標,自1996年開始使用,該商標與“五糧液”並不構成近似。濱河公司稱“九糧”是對白酒原料的描述,在品牌官方介紹中也提到“九糧液最大的特殊之處在於突破了五糧型白酒原料配比的極限將九種糧食薈萃於一窖”,與濱河公司具有高知名度的“濱河”標識結合使用,具有較高的識別性。濱河公司認為“濱河九糧春”標識使用至今獲得多項榮譽,品牌知名度很高,能夠與五糧液股份公司的標識形成市場區分。

五糧液的兩次敗訴都是由於法院認可了九糧液的說法。然而五糧液集團主張,濱河公司有意在宣傳中讓公眾誤認為“九糧液”比“五糧液”酒的原材料還多了四種糧食,貶損了“五糧液”的市場聲譽。五糧液公司還提到,“數字+糧液”是五糧液公司獨創的命名方式,已經沿用了百餘年。

在一審、二審均敗訴的情況下,2016年11月五糧液集團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要求濱河公司賠償五糧液股份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6000萬元。五糧液集團認為一、二審法院並沒有對涉案侵權產品手提袋、酒瓶、外包裝箱上直接使用“九糧春”標識的侵權行為進行審理、認定、判決,屬於漏審、漏判。最高院於2017年6月裁定提審本案並中止原判決執行。2017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201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認定“九糧液”、“九糧春”侵權的再審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2年7月起,濱河集團就開始申請註冊“九糧液”、“九糧春”、“九糧醇”、“九糧王”等商標但未被核准,與五糧液集團旗下的“五糧液”、“五糧春”、“五糧醇”、“五糧王”系列商標形式相同,五糧液集團律師認為這反映了濱河集團比較明顯的借用他人商標商譽的主觀意圖。

九糧液傍名牌今遭停產:曾獲十大白酒品牌,價格不及五糧液三成

事實上,早在2016年五糧液曾對“七糧液”侵犯商標專用權提起了訴訟。儘管“七糧液”代表在法庭辯論中表示,他們對“七糧液”的使用是善意的,不具有傍名牌的意圖。最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五糧液勝訴,要求北京寅午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七糧液酒,並賠償五糧液公司五萬元。

假名牌的上位之路

“傍名牌”的現象並不少見,大名赫赫的五糧液更是擁有眾多“遠親”,如三糧液、四糧液、六糧液、七糧液、八糧液、九糧液等酒類產品。其中“九糧液”是此類產品中銷量最高的,在九糧液的官方新聞稿中提到,2006年,九糧液在中國食品協會和酒類協會的鼎力推薦下,成功進入北京釣魚臺國賓館,拉開了九糧液進軍全國市場的序幕,並稱九糧液是繼黃河、《讀者》、莫高窟、牛肉拉麵之後的甘肅第五張名片,曾號稱甘肅地產高端名酒第一品牌。經查詢,一瓶500ml的45度九糧液售價在400元左右,與五糧液動輒1300元左右的價格相比,還不到三分之一。

近年來,濱河公司先後發佈了“45度九糧液”“45度九糧王”“53度十二年九糧國風“等多款戰略核心產品,每年的銷售量一直在快速增長,儘管不如五糧液的名聲大,但依然甘肅省年度白酒銷售排行榜上名列前茅。除此之外,九糧液還獲得中國十大白酒質量品牌、中國酒業20大白酒創新產品、中國白酒行業十大品牌等榮譽。2011年,濱河公司銷售總利潤超過了900萬。

九糧液傍名牌今遭停產:曾獲十大白酒品牌,價格不及五糧液三成

九糧液的製造公司為甘肅濱河九糧酒業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為此次敗訴的甘肅濱河食品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九糧酒業全資註冊的子公司,註冊資金為303萬,旗下還有甘肅濱河九糧酒業有限責任公司九糧液專賣店、甘肅濱河九糧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民樂縣第二經營部、甘肅濱河九糧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民樂經營部三家分支機構,參與社保人數接近200人。

“傍名牌”的現象屢禁不止,以飲料“脈動”舉例,市面上存在著“詠動”“激動”“泳動”等多個商標和包裝都十分類似的品牌,還有“康師傅”與“康帥傅”,“大白兔”與“太百兔”……儘管知名品牌在註冊商標時會將一些相關商標搶注,但山寨事件依然層出不窮,此次五糧液案件具有典型性和示範性,可作為此類案件的參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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