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糧液”勝訴“九糧液”“傍名牌”該歇菜了'

五糧液 法律 圳論 201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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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圳論評論員 謝仕亮

“傍名牌”曾經一度是很多中小品牌迅速崛起的“捷徑”,這讓很多品牌不得不預防性地註冊很多與本品牌相似的商標。但是這種此前大多隻是受到輿論譴責的“捷徑”,如今則有了法律的打擊。日前,經最高法再審判決,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等產品的行為,被認定侵犯了五糧液集團對“五糧液”“五糧春”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濱河集團須立即停止生產相關商品,並向五糧液集團賠償經濟損失9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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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圳論評論員 謝仕亮

“傍名牌”曾經一度是很多中小品牌迅速崛起的“捷徑”,這讓很多品牌不得不預防性地註冊很多與本品牌相似的商標。但是這種此前大多隻是受到輿論譴責的“捷徑”,如今則有了法律的打擊。日前,經最高法再審判決,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等產品的行為,被認定侵犯了五糧液集團對“五糧液”“五糧春”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濱河集團須立即停止生產相關商品,並向五糧液集團賠償經濟損失900萬元。

“五糧液”勝訴“九糧液”“傍名牌”該歇菜了

回溯“五糧液”的商標維權之路,歷時6年、一波三折,可謂既漫長又坎坷,殊為不易,其維權的決心和毅力令人欽佩。同時值得點讚的是,最高法在此案一審和二審都判決原告敗訴的情況下,再審時一反前兩家法院不侵權意見,作出了認定“九糧液”“九糧春”侵權的判決,為“五糧液”依法討回了公道。

應該看到,“五糧液”打贏商標維權案,不只是個案的勝利,對於相關侵權訴訟具有標誌性指導意義。因為,該判例由最高法作出,是個最高級別的典型案例,對於全國來說都有導向意義,未來還將成為全國法院審理“傍名牌”類案件的參照和示範案例,對於制止惡意模仿、有意混淆商標行為,震懾眾多侵權人,維護公平和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國內知名品牌都有著積極意義。

知名商標是一個企業的靈魂所在,是企業品牌的象徵,已經成為企業無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一些投機分子正是瞄準了知名品牌所蘊含的巨大商業價值,搭起了他人品牌的“便車”,使得“傍名牌”、仿名牌、山寨名牌等問題頻發。

“傍名牌”之所以層出不窮,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法律制度還不盡完善。比如,《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以此次的“五糧液”商標維權案來看,“九”與“五”的區別不能說不顯著、不便於識別,最高法也是從“涉事企業存在明顯的借用他人商標商譽的主觀意圖”入手才推進判決。這樣的現實多少有點讓人尷尬。

另一方面,企業遭“傍名牌”維權成本高。維權者需查找以及固化各種各樣證據,無形中增加了很多企業維權的門檻,商標維權往往要打曠日持久的“拉鋸戰”,需耗費大量的精力,乃至影響企業發展步伐,導致企業維權意願不高。此外,商標批准和管理部門對申請商標把關不嚴、監管缺位,也導致一些違法商標相繼出籠,當引起有關部門警醒與反思。

要有效遏制“傍名牌”亂象,在充分釋放典型個案司法威懾效應的同時,還需進一步打好制度“補丁”,讓權利人維權之路少些磕絆。加大監管力度,多管齊下,形成合力,才能讓“傍名牌”無處可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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