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7 07:53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記者 戚祥浩 通訊員 華萱
圖片來自 視覺中國
10.1萬元,並不是一筆小數目。
可溫州業主王先生花了這個大價錢買了小區停車位,卻被物業攔住不讓進,他不禁傻眼了。
無奈下,王先生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這是怎麼一回事?近日,平陽縣人民法院鰲江法庭審理了這起排除妨害糾紛案。
王先生稱,今年2月,他為了停車方便,在司法網拍平臺花了10.1萬元成功競拍到平陽縣鰲江鎮某小區的一個地下車位,並辦理了不動產登記。然而一天,當他把車子開到小區地下車庫口時,卻無法進入停車,必須要辦理車庫門禁卡。
“我找物業辦卡,他們卻說我不是住這個小區的。因為我只買了車位,不能算小區的業主,所以不給我辦。”王先生說,他多次跟小區物業溝通,均遭到拒絕。為此,他只好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4月24日,該案開庭。庭審中,被告物業公司表示,王先生只購買了車位,不能算小區的業主,因此他們沒有義務為其配置門禁卡等屬於住宅業主的專享服務,而且如果任由他人駕駛車輛進入小區,小區的秩序也難以維持。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通過司法拍賣形式競得涉案車位,已取得涉案車位的不動產物權,該不動產物權記載了土地使用權面積、建築面積及使用期限等內容。因此,王先生為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人。根據法律規定,依法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人的,應當認定為業主。現被告物業公司妨礙了原告的通行,損害了其合法權益,王先生主張被告排除妨害,於法有據。據此,法院判決被告物業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妨礙王先生通行平陽縣鰲江鎮某小區的行為。
據瞭解,物業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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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業主。”
第二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