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拆遷協議誰籤的誰負責,別啥事都告政府'

法律 人生第一份工作 京尚拆遷律師 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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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因當地縣政府組織實施某棚改拆遷項目,安徽的陳先生和張女士的房屋被納入了徵收之列,當年7月,陳先生、張女士與縣徵補辦簽訂了案涉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2015年10月,陳先生、張女士以縣政府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但被一審法院駁回了起訴;上訴仍舊被二審法院駁回。最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行政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陳先生、張女士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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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因當地縣政府組織實施某棚改拆遷項目,安徽的陳先生和張女士的房屋被納入了徵收之列,當年7月,陳先生、張女士與縣徵補辦簽訂了案涉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2015年10月,陳先生、張女士以縣政府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但被一審法院駁回了起訴;上訴仍舊被二審法院駁回。最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行政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陳先生、張女士的再審申請。

最高院:拆遷協議誰籤的誰負責,別啥事都告政府

看到這個“三連敗”的訴訟維權案例,相信有很多被拆遷人朋友和陳先生、張女士一樣疑惑:房子是政府徵收的,拆遷協議有問題,為什麼不能告縣政府?京尚拆遷律師今天就結合最高院的這則再審裁判案例,來和大家說說這到底是為啥。

協議簽了字,一定要看清是和誰籤的,誰簽字誰負責!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中有明確規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與被徵收人訂立補償協議的主體,應該是房屋徵收部門。這個房屋徵收部門通常就以“徵收辦公室”的形式存在。

正常情況下,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應該和這個房屋徵收部門籤,他們才是協議簽訂的權責主體。那麼當雙方圍繞拆遷協議發生爭議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中的主體相對性,應當承擔責任的是和咱們簽約的主體,也就是這個房屋徵收部門。只有主體明確了,咱們才好找到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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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因當地縣政府組織實施某棚改拆遷項目,安徽的陳先生和張女士的房屋被納入了徵收之列,當年7月,陳先生、張女士與縣徵補辦簽訂了案涉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2015年10月,陳先生、張女士以縣政府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但被一審法院駁回了起訴;上訴仍舊被二審法院駁回。最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行政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陳先生、張女士的再審申請。

最高院:拆遷協議誰籤的誰負責,別啥事都告政府

看到這個“三連敗”的訴訟維權案例,相信有很多被拆遷人朋友和陳先生、張女士一樣疑惑:房子是政府徵收的,拆遷協議有問題,為什麼不能告縣政府?京尚拆遷律師今天就結合最高院的這則再審裁判案例,來和大家說說這到底是為啥。

協議簽了字,一定要看清是和誰籤的,誰簽字誰負責!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中有明確規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與被徵收人訂立補償協議的主體,應該是房屋徵收部門。這個房屋徵收部門通常就以“徵收辦公室”的形式存在。

正常情況下,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應該和這個房屋徵收部門籤,他們才是協議簽訂的權責主體。那麼當雙方圍繞拆遷協議發生爭議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中的主體相對性,應當承擔責任的是和咱們簽約的主體,也就是這個房屋徵收部門。只有主體明確了,咱們才好找到責任人。

最高院:拆遷協議誰籤的誰負責,別啥事都告政府

所以說,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如果有某個拆遷工作人員以自己的名義和咱們簽訂拆遷協議,又或者拆遷公司、街道辦、村委會等在沒有委託書的情況下要以自己的名義和咱們簽訂拆遷協議,被拆遷人朋友一定要謹慎,因為他們通常是沒有這個資格的。如果咱們直接和這些人簽了拆遷協議,很可能沒辦法順利拿到拆遷補償。

京尚拆遷律師之前就曾經為大家解析過這樣一個案例。郭先生和拆遷公司負責人簽了拆遷協議,協議中約定郭先生將得到一套原址建設的回遷房。然而郭先生等了三四年才發現,原址根本沒有建什麼回遷房,而是建了公園。當郭先生起訴徵收方時才發現,和他簽訂補償協議的人根本就沒有籤協議、定補償的權限。郭先生心心念念盼了好幾年的回遷房從一開始就不存在,都是拆遷公司為了哄騙他搬遷編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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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因當地縣政府組織實施某棚改拆遷項目,安徽的陳先生和張女士的房屋被納入了徵收之列,當年7月,陳先生、張女士與縣徵補辦簽訂了案涉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2015年10月,陳先生、張女士以縣政府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但被一審法院駁回了起訴;上訴仍舊被二審法院駁回。最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行政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陳先生、張女士的再審申請。

最高院:拆遷協議誰籤的誰負責,別啥事都告政府

看到這個“三連敗”的訴訟維權案例,相信有很多被拆遷人朋友和陳先生、張女士一樣疑惑:房子是政府徵收的,拆遷協議有問題,為什麼不能告縣政府?京尚拆遷律師今天就結合最高院的這則再審裁判案例,來和大家說說這到底是為啥。

協議簽了字,一定要看清是和誰籤的,誰簽字誰負責!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中有明確規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與被徵收人訂立補償協議的主體,應該是房屋徵收部門。這個房屋徵收部門通常就以“徵收辦公室”的形式存在。

正常情況下,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應該和這個房屋徵收部門籤,他們才是協議簽訂的權責主體。那麼當雙方圍繞拆遷協議發生爭議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中的主體相對性,應當承擔責任的是和咱們簽約的主體,也就是這個房屋徵收部門。只有主體明確了,咱們才好找到責任人。

最高院:拆遷協議誰籤的誰負責,別啥事都告政府

所以說,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如果有某個拆遷工作人員以自己的名義和咱們簽訂拆遷協議,又或者拆遷公司、街道辦、村委會等在沒有委託書的情況下要以自己的名義和咱們簽訂拆遷協議,被拆遷人朋友一定要謹慎,因為他們通常是沒有這個資格的。如果咱們直接和這些人簽了拆遷協議,很可能沒辦法順利拿到拆遷補償。

京尚拆遷律師之前就曾經為大家解析過這樣一個案例。郭先生和拆遷公司負責人簽了拆遷協議,協議中約定郭先生將得到一套原址建設的回遷房。然而郭先生等了三四年才發現,原址根本沒有建什麼回遷房,而是建了公園。當郭先生起訴徵收方時才發現,和他簽訂補償協議的人根本就沒有籤協議、定補償的權限。郭先生心心念念盼了好幾年的回遷房從一開始就不存在,都是拆遷公司為了哄騙他搬遷編出來的。

最高院:拆遷協議誰籤的誰負責,別啥事都告政府


法定主體原則要求“誰行為誰被告”,房屋徵收部門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在行政法中有一個比較複雜的情況,就是當某個行為實施單位依法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時候,相對人要主張自己的權利,還要找到依法能為這個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責任的對象。這話說起來很複雜,被拆遷人朋友們可以暫且簡單理解為“大人砸了別人家的玻璃,可以自己負責自己賠償;小孩子砸了別人家的玻璃,通常要由家長來解決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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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因當地縣政府組織實施某棚改拆遷項目,安徽的陳先生和張女士的房屋被納入了徵收之列,當年7月,陳先生、張女士與縣徵補辦簽訂了案涉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2015年10月,陳先生、張女士以縣政府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但被一審法院駁回了起訴;上訴仍舊被二審法院駁回。最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行政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陳先生、張女士的再審申請。

最高院:拆遷協議誰籤的誰負責,別啥事都告政府

看到這個“三連敗”的訴訟維權案例,相信有很多被拆遷人朋友和陳先生、張女士一樣疑惑:房子是政府徵收的,拆遷協議有問題,為什麼不能告縣政府?京尚拆遷律師今天就結合最高院的這則再審裁判案例,來和大家說說這到底是為啥。

協議簽了字,一定要看清是和誰籤的,誰簽字誰負責!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中有明確規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與被徵收人訂立補償協議的主體,應該是房屋徵收部門。這個房屋徵收部門通常就以“徵收辦公室”的形式存在。

正常情況下,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應該和這個房屋徵收部門籤,他們才是協議簽訂的權責主體。那麼當雙方圍繞拆遷協議發生爭議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中的主體相對性,應當承擔責任的是和咱們簽約的主體,也就是這個房屋徵收部門。只有主體明確了,咱們才好找到責任人。

最高院:拆遷協議誰籤的誰負責,別啥事都告政府

所以說,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如果有某個拆遷工作人員以自己的名義和咱們簽訂拆遷協議,又或者拆遷公司、街道辦、村委會等在沒有委託書的情況下要以自己的名義和咱們簽訂拆遷協議,被拆遷人朋友一定要謹慎,因為他們通常是沒有這個資格的。如果咱們直接和這些人簽了拆遷協議,很可能沒辦法順利拿到拆遷補償。

京尚拆遷律師之前就曾經為大家解析過這樣一個案例。郭先生和拆遷公司負責人簽了拆遷協議,協議中約定郭先生將得到一套原址建設的回遷房。然而郭先生等了三四年才發現,原址根本沒有建什麼回遷房,而是建了公園。當郭先生起訴徵收方時才發現,和他簽訂補償協議的人根本就沒有籤協議、定補償的權限。郭先生心心念念盼了好幾年的回遷房從一開始就不存在,都是拆遷公司為了哄騙他搬遷編出來的。

最高院:拆遷協議誰籤的誰負責,別啥事都告政府


法定主體原則要求“誰行為誰被告”,房屋徵收部門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在行政法中有一個比較複雜的情況,就是當某個行為實施單位依法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時候,相對人要主張自己的權利,還要找到依法能為這個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責任的對象。這話說起來很複雜,被拆遷人朋友們可以暫且簡單理解為“大人砸了別人家的玻璃,可以自己負責自己賠償;小孩子砸了別人家的玻璃,通常要由家長來解決和賠償”。

最高院:拆遷協議誰籤的誰負責,別啥事都告政府

那麼在陳先生和張女士的案件中,咱們已經瞭解到,和兩人簽訂補償協議的是房屋徵收部門,也就是縣徵補辦。如果這個縣徵補辦能夠為自己的相關行為自負責任,那根據法定主體原則,被告就應該是徵補辦自己,而不能直接去找“家長”。

最高院在該案的審理意見中提出,根據咱們上文提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徵補辦作為房屋徵收部門,具有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以及履行補償義務的主體資格和能力。所以,縣徵補辦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能力,可以自己作為被告。因此,法院認為縣政府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陳先生張女士告的不應該是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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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因當地縣政府組織實施某棚改拆遷項目,安徽的陳先生和張女士的房屋被納入了徵收之列,當年7月,陳先生、張女士與縣徵補辦簽訂了案涉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2015年10月,陳先生、張女士以縣政府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但被一審法院駁回了起訴;上訴仍舊被二審法院駁回。最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行政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人陳先生、張女士的再審申請。

最高院:拆遷協議誰籤的誰負責,別啥事都告政府

看到這個“三連敗”的訴訟維權案例,相信有很多被拆遷人朋友和陳先生、張女士一樣疑惑:房子是政府徵收的,拆遷協議有問題,為什麼不能告縣政府?京尚拆遷律師今天就結合最高院的這則再審裁判案例,來和大家說說這到底是為啥。

協議簽了字,一定要看清是和誰籤的,誰簽字誰負責!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中有明確規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與被徵收人訂立補償協議的主體,應該是房屋徵收部門。這個房屋徵收部門通常就以“徵收辦公室”的形式存在。

正常情況下,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應該和這個房屋徵收部門籤,他們才是協議簽訂的權責主體。那麼當雙方圍繞拆遷協議發生爭議時,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中的主體相對性,應當承擔責任的是和咱們簽約的主體,也就是這個房屋徵收部門。只有主體明確了,咱們才好找到責任人。

最高院:拆遷協議誰籤的誰負責,別啥事都告政府

所以說,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如果有某個拆遷工作人員以自己的名義和咱們簽訂拆遷協議,又或者拆遷公司、街道辦、村委會等在沒有委託書的情況下要以自己的名義和咱們簽訂拆遷協議,被拆遷人朋友一定要謹慎,因為他們通常是沒有這個資格的。如果咱們直接和這些人簽了拆遷協議,很可能沒辦法順利拿到拆遷補償。

京尚拆遷律師之前就曾經為大家解析過這樣一個案例。郭先生和拆遷公司負責人簽了拆遷協議,協議中約定郭先生將得到一套原址建設的回遷房。然而郭先生等了三四年才發現,原址根本沒有建什麼回遷房,而是建了公園。當郭先生起訴徵收方時才發現,和他簽訂補償協議的人根本就沒有籤協議、定補償的權限。郭先生心心念念盼了好幾年的回遷房從一開始就不存在,都是拆遷公司為了哄騙他搬遷編出來的。

最高院:拆遷協議誰籤的誰負責,別啥事都告政府


法定主體原則要求“誰行為誰被告”,房屋徵收部門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在行政法中有一個比較複雜的情況,就是當某個行為實施單位依法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時候,相對人要主張自己的權利,還要找到依法能為這個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責任的對象。這話說起來很複雜,被拆遷人朋友們可以暫且簡單理解為“大人砸了別人家的玻璃,可以自己負責自己賠償;小孩子砸了別人家的玻璃,通常要由家長來解決和賠償”。

最高院:拆遷協議誰籤的誰負責,別啥事都告政府

那麼在陳先生和張女士的案件中,咱們已經瞭解到,和兩人簽訂補償協議的是房屋徵收部門,也就是縣徵補辦。如果這個縣徵補辦能夠為自己的相關行為自負責任,那根據法定主體原則,被告就應該是徵補辦自己,而不能直接去找“家長”。

最高院在該案的審理意見中提出,根據咱們上文提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徵補辦作為房屋徵收部門,具有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以及履行補償義務的主體資格和能力。所以,縣徵補辦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能力,可以自己作為被告。因此,法院認為縣政府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陳先生張女士告的不應該是縣政府。

最高院:拆遷協議誰籤的誰負責,別啥事都告政府

在陳先生、張女士的案例中,兩位被拆遷人提起訴訟的事實理由是“徵收方是採用了欺騙施壓方法”,才使兩人不得不在“違反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補償不全面不合理、違法先行拆除了房屋”的情況下籤了協議。但由於兩人沒有找對責任主體,“告錯了人”,兩人主張的事實沒能經過審查,更沒有得到支持。

由此可見,在拆遷維權過程中,除了證據一定要準備充分之外,法律依據也要全面充分,被拆遷人朋友一定要弄清楚自己應該“告誰”。有時候訴訟沒有得到法院支持,並不一定是法律不管用,而是咱們的方向不對。如果有被拆遷人朋友對自己的具體情況有困惑的,可以直接向專業拆遷律師諮詢,在律師的幫助下理清案情和維權思路。

如果您還有徵地拆遷方面的疑問,可關注我們的頭條號 京尚拆遷律師,發私信諮詢。也可以直接點擊文章末尾下方的藍字 瞭解更多,獲取律師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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