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天降護欄 行人腦袋“開瓢” 業主物業誰該負責丨哈爾濱已經有人把他們告了

建築 法律 法制 社會 哈爾濱新聞網 2017-07-18

現在一些建築會在陽臺外側裝設安全護欄,可這有時候反而造成了安全隱患。

日前,哈市一男子走在街上就被路旁建築脫落的護欄砸得頭破血流還進了醫院。出院後,男子將護欄脫落建築的業主和物業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5萬餘元。

最終宣判結果,卻只有一方需要擔全責。

被砸男子索15萬元賠償

前不久,市民李軍(化名)在下班路上,被一塊從天而降的護欄砸中頭頂,頓時鮮血直流。

李軍強忍著劇痛報了警,並被送到了附近醫院治療。經診斷,李軍的傷情為頭部外傷、頭皮裂傷和頭骨骨折等,縫針後住了半個月院,花了3萬多元醫療費。

出院後,李軍被司法鑑定為九級傷殘他將陽臺護欄脫落的6樓住戶和該樓物業一起告上法庭,要求雙方賠償自己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等損失共計15萬餘元。

一審判物業公司負全責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維權」天降護欄 行人腦袋“開瓢” 業主物業誰該負責丨哈爾濱已經有人把他們告了

網絡配圖

砸傷李軍的護欄鑲嵌在6樓業主家陽臺外部,與樓體一同建造並與建築外牆緊密相連,屬於該建築物的共有部分,物業公司負有對該建築及附屬公共設施進行維修和養護的義務。

砸傷李軍的陽臺護欄屬於物業公司的管理範圍,作為管理人,物業公司疏於管理維護,致使護欄墜落砸傷人,故物業應承擔賠償責任。而6樓業主雖是涉案房屋所有人,卻因護欄不屬於他家的專屬部分,故不應擔責。

物業追加全體業主為被告

面對判決,物業公司不服並提出了上訴。

物業公司認為,涉案的陽臺並不是公共部分,並申請追加全體業主為被告,要求改判。

「維權」天降護欄 行人腦袋“開瓢” 業主物業誰該負責丨哈爾濱已經有人把他們告了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致使李軍受傷的陽臺護欄是建築物共有部分還有專有部分是確定本案侵權賠償責任主體的前提。

經查,涉案的陽臺護欄是開發商統一承建並懸掛於陽臺外側,依附於涉案樓房外牆體,應認定為建築物共有部分。而物業公司負有對共有部分的設置進行管理、維護、維修的職責。因此維持原判,駁回物業公司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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