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買賣是違法的\'\'但收藏不違法\',矛與盾的衝突何時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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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及遺蹟,許多埋藏於地下,通過發掘重見天日,這一特點使它有些類似於礦產資源。國家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並出臺了“礦產資源法”。國家也出臺了“文物保護法”對文物的流通保護進行規範。

得到一件珍貴的古玩文物無異於掘開了一座金礦。然而,一夜暴富的背後可能隱藏著巨大危機。近年,古玩收藏熱漸趨升溫,古玩、文物的拍賣、民間收藏活動日漸增多,相關違法案件也隨著增多,那些被財富衝昏頭腦的收藏者可能在不經意間就走向了違法的邊緣。那麼,什麼樣的收藏行為是合法的,我們怎麼做才能既滿足自己的收藏愛好而又不違反國家的相關法律呢?近日,記者採訪了黑龍江省文化廳博物館處的專家柳偉光,他詳細解讀了國家有關民間收藏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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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及遺蹟,許多埋藏於地下,通過發掘重見天日,這一特點使它有些類似於礦產資源。國家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並出臺了“礦產資源法”。國家也出臺了“文物保護法”對文物的流通保護進行規範。

得到一件珍貴的古玩文物無異於掘開了一座金礦。然而,一夜暴富的背後可能隱藏著巨大危機。近年,古玩收藏熱漸趨升溫,古玩、文物的拍賣、民間收藏活動日漸增多,相關違法案件也隨著增多,那些被財富衝昏頭腦的收藏者可能在不經意間就走向了違法的邊緣。那麼,什麼樣的收藏行為是合法的,我們怎麼做才能既滿足自己的收藏愛好而又不違反國家的相關法律呢?近日,記者採訪了黑龍江省文化廳博物館處的專家柳偉光,他詳細解讀了國家有關民間收藏的法律規定。

'文物買賣是違法的''但收藏不違法',矛與盾的衝突何時化解?

1、什麼是文物

據柳偉光介紹,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遺蹟。各類文物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各個歷史時期人類的社會活動、社會關係、意識形態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當時生態環境的狀況,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文物的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對於人們認識自己的歷史和創造力量,揭示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認識並促進當代和未來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在中國,“文物”二字聯繫在一起使用,始見於《左傳》。《左傳》記載:“夫德,儉而有度,登降有數,文物以紀之,聲明以發之;以臨照百官,百官於是乎戒懼而不敢易紀律。”之後,《後漢書》有:“製衣裳,備文物。”以上所說的“文、物”原是指當時的禮樂典章制度,與現代所指文物的涵義不同。到唐代,駱賓王的詩句“文物俄遷謝,英靈有盛衰”,其涵義已接近於現代所指文物的涵義,所指已是前代遺物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以及後來的國務院所頒佈的一系列有關保護文物的法規,都沿用了“文物”一詞。直到198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才把“文物”一詞及其所包括的內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其範圍實際上包括了可移動的和不可移動的一切歷史文化遺存,在年代上已不僅限於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現代,直到當代。

但是文物也有其商品的屬性,為了藝術品市場流通的方便,各國都對文物進行了時間上的界定,屬於珍貴文物的流通上要受到限制。關於文物的年代下限,在國際上起初曾定為1830年,起源於1930年美國的關稅條例。該條例規定凡1830年以前製作的藝術品可以免稅。以後在國際上,不少國家把這一年定為文物的年代下限。後來美國在1966年通過了新的關稅條例,又規定“自免稅進口報單提出之日起,凡一百年以前製作的文物”概予免稅進口。因而目前按國際上一般慣例,文物是指一百年以前製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實物。但是也有的國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另作規定,如希臘就把1450年作為文物的年代下限。

目前,各個國家對文物的稱謂並不一致,其所指涵義和範圍也不盡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個對文物共同確認的統一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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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及遺蹟,許多埋藏於地下,通過發掘重見天日,這一特點使它有些類似於礦產資源。國家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並出臺了“礦產資源法”。國家也出臺了“文物保護法”對文物的流通保護進行規範。

得到一件珍貴的古玩文物無異於掘開了一座金礦。然而,一夜暴富的背後可能隱藏著巨大危機。近年,古玩收藏熱漸趨升溫,古玩、文物的拍賣、民間收藏活動日漸增多,相關違法案件也隨著增多,那些被財富衝昏頭腦的收藏者可能在不經意間就走向了違法的邊緣。那麼,什麼樣的收藏行為是合法的,我們怎麼做才能既滿足自己的收藏愛好而又不違反國家的相關法律呢?近日,記者採訪了黑龍江省文化廳博物館處的專家柳偉光,他詳細解讀了國家有關民間收藏的法律規定。

'文物買賣是違法的''但收藏不違法',矛與盾的衝突何時化解?

1、什麼是文物

據柳偉光介紹,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遺蹟。各類文物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各個歷史時期人類的社會活動、社會關係、意識形態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當時生態環境的狀況,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文物的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對於人們認識自己的歷史和創造力量,揭示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認識並促進當代和未來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在中國,“文物”二字聯繫在一起使用,始見於《左傳》。《左傳》記載:“夫德,儉而有度,登降有數,文物以紀之,聲明以發之;以臨照百官,百官於是乎戒懼而不敢易紀律。”之後,《後漢書》有:“製衣裳,備文物。”以上所說的“文、物”原是指當時的禮樂典章制度,與現代所指文物的涵義不同。到唐代,駱賓王的詩句“文物俄遷謝,英靈有盛衰”,其涵義已接近於現代所指文物的涵義,所指已是前代遺物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以及後來的國務院所頒佈的一系列有關保護文物的法規,都沿用了“文物”一詞。直到198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才把“文物”一詞及其所包括的內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其範圍實際上包括了可移動的和不可移動的一切歷史文化遺存,在年代上已不僅限於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現代,直到當代。

但是文物也有其商品的屬性,為了藝術品市場流通的方便,各國都對文物進行了時間上的界定,屬於珍貴文物的流通上要受到限制。關於文物的年代下限,在國際上起初曾定為1830年,起源於1930年美國的關稅條例。該條例規定凡1830年以前製作的藝術品可以免稅。以後在國際上,不少國家把這一年定為文物的年代下限。後來美國在1966年通過了新的關稅條例,又規定“自免稅進口報單提出之日起,凡一百年以前製作的文物”概予免稅進口。因而目前按國際上一般慣例,文物是指一百年以前製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實物。但是也有的國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另作規定,如希臘就把1450年作為文物的年代下限。

目前,各個國家對文物的稱謂並不一致,其所指涵義和範圍也不盡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個對文物共同確認的統一定義。

'文物買賣是違法的''但收藏不違法',矛與盾的衝突何時化解?

在我國,通常意義上文物是指具體的物質遺存,它的基本特徵是:第一,必須是由人類創造的,或者是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二,必須是已經成為歷史的過去,不可能再重新創造的。我國根據文物的特徵,結合保存文物的具體情況,把“文物”一詞作為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進程中遺留下來的、由人類創造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一切有價值的物質遺存的總稱。

2、民間買賣清以前的文物屬違法

那麼,我國怎樣從年代上界定文物的呢?

柳偉光告訴記者,我國對於文物年代的界定也存在一個變化的過程,它與我國是文明古國、歷史文化悠久文物眾多有關,也受到國際上的慣例影響。

通常情況下,我國把清初做為一個文物年限的界定,清初以前都屬於珍貴文物,清朝以後,包括民國、建國後等都屬於普通文物。也就是說,清以前的文物就不能買賣了。如果市場上發現明朝的藏品,那麼就可以明確地認定其為違法,買賣雙方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有人會產生疑問,在民間市場上明朝的物品並不少見,最普遍的一個例子就是宣德爐,不論是民間市場還是國際的拍賣行都是藏家追捧的珍品,怎麼會成為違法行為呢?

柳偉光說,對這個問題要從兩方面解釋。首先,民間市場上的贗品很多,國內市場上70%~80%的古玩其實都是復仿品。仿品本身屬於藝術品,不屬於文物就談不上違反文物法。明代文物仿製的就更多,可以說市場上99%的明代文物是仿品,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宣德爐。“我們都聽說過宣德爐精美,而實際上真品的宣德爐只有兩件都在故宮。真品宣德爐為紫紅色,大小如鍋,因明代的制銅業發達,所以,真品宣德爐表面光滑沒有砂眼和氣泡,是後世難以仿製出來的,而復仿品大多出現在清末,做工較為粗糙。”但即使這樣,清末的複製品屬於“老仿”,在市場仍不乏追捧者。

其次,是不是所有的清初之前的文物都不準買賣呢?也不盡然。國家規定,有藝術品經營資質的單位,經國家文物部門的批准後可以進行指定的文物買賣。近年,國內出現了一批著名的拍賣公司、抵押公司。例如北京的“翰海”,廣州的“信昶”等就屬於這類有資質的經營單位,國內進行的相關經過審批的文物拍賣活動也不併少見。從文物的來源上,國家的珍貴文物以及館藏的文物當然不能出售,這些拍賣的文物、抵押的古董藝術品大多是海外迴流或是民間的流散文物。而且國家規定,這些文物不準出境,按照國際上的慣例一百年前的藏品屬於文物,進入二十一世紀後,國家已將文物不準出境的上限提高到了清末期。

柳偉光說,普通收藏者不要被一些假象所迷惑。比如,現在電視上流行的一些藏寶鑑定節目,動輒市場價值數百萬,實際上並不可靠,電視節目為了增加娛樂性,價格普遍被高估了,而且一些經過專家現場鑑定的真品,實際上仍為贗品。

雖然對清以前的文物民間不準買賣,但是國家並不反對民間對文物的收藏。如果收藏愛好者真的藏有清以前的文物,買賣是違法的,但收藏不違法,在不出境的前提下,無償贈送給其他人也不違法。值得注意的是,收藏文物就負有保護的責任,如果你手中持有的是一件國家一二級文物,如果損壞的話,收藏者還要被追究責任。所以,他奉勸那些沒有足夠能力保管文物的收藏者最好還是將文物捐獻給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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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及遺蹟,許多埋藏於地下,通過發掘重見天日,這一特點使它有些類似於礦產資源。國家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並出臺了“礦產資源法”。國家也出臺了“文物保護法”對文物的流通保護進行規範。

得到一件珍貴的古玩文物無異於掘開了一座金礦。然而,一夜暴富的背後可能隱藏著巨大危機。近年,古玩收藏熱漸趨升溫,古玩、文物的拍賣、民間收藏活動日漸增多,相關違法案件也隨著增多,那些被財富衝昏頭腦的收藏者可能在不經意間就走向了違法的邊緣。那麼,什麼樣的收藏行為是合法的,我們怎麼做才能既滿足自己的收藏愛好而又不違反國家的相關法律呢?近日,記者採訪了黑龍江省文化廳博物館處的專家柳偉光,他詳細解讀了國家有關民間收藏的法律規定。

'文物買賣是違法的''但收藏不違法',矛與盾的衝突何時化解?

1、什麼是文物

據柳偉光介紹,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遺蹟。各類文物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各個歷史時期人類的社會活動、社會關係、意識形態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當時生態環境的狀況,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文物的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對於人們認識自己的歷史和創造力量,揭示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認識並促進當代和未來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在中國,“文物”二字聯繫在一起使用,始見於《左傳》。《左傳》記載:“夫德,儉而有度,登降有數,文物以紀之,聲明以發之;以臨照百官,百官於是乎戒懼而不敢易紀律。”之後,《後漢書》有:“製衣裳,備文物。”以上所說的“文、物”原是指當時的禮樂典章制度,與現代所指文物的涵義不同。到唐代,駱賓王的詩句“文物俄遷謝,英靈有盛衰”,其涵義已接近於現代所指文物的涵義,所指已是前代遺物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以及後來的國務院所頒佈的一系列有關保護文物的法規,都沿用了“文物”一詞。直到198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才把“文物”一詞及其所包括的內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其範圍實際上包括了可移動的和不可移動的一切歷史文化遺存,在年代上已不僅限於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現代,直到當代。

但是文物也有其商品的屬性,為了藝術品市場流通的方便,各國都對文物進行了時間上的界定,屬於珍貴文物的流通上要受到限制。關於文物的年代下限,在國際上起初曾定為1830年,起源於1930年美國的關稅條例。該條例規定凡1830年以前製作的藝術品可以免稅。以後在國際上,不少國家把這一年定為文物的年代下限。後來美國在1966年通過了新的關稅條例,又規定“自免稅進口報單提出之日起,凡一百年以前製作的文物”概予免稅進口。因而目前按國際上一般慣例,文物是指一百年以前製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實物。但是也有的國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另作規定,如希臘就把1450年作為文物的年代下限。

目前,各個國家對文物的稱謂並不一致,其所指涵義和範圍也不盡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個對文物共同確認的統一定義。

'文物買賣是違法的''但收藏不違法',矛與盾的衝突何時化解?

在我國,通常意義上文物是指具體的物質遺存,它的基本特徵是:第一,必須是由人類創造的,或者是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二,必須是已經成為歷史的過去,不可能再重新創造的。我國根據文物的特徵,結合保存文物的具體情況,把“文物”一詞作為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進程中遺留下來的、由人類創造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一切有價值的物質遺存的總稱。

2、民間買賣清以前的文物屬違法

那麼,我國怎樣從年代上界定文物的呢?

柳偉光告訴記者,我國對於文物年代的界定也存在一個變化的過程,它與我國是文明古國、歷史文化悠久文物眾多有關,也受到國際上的慣例影響。

通常情況下,我國把清初做為一個文物年限的界定,清初以前都屬於珍貴文物,清朝以後,包括民國、建國後等都屬於普通文物。也就是說,清以前的文物就不能買賣了。如果市場上發現明朝的藏品,那麼就可以明確地認定其為違法,買賣雙方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有人會產生疑問,在民間市場上明朝的物品並不少見,最普遍的一個例子就是宣德爐,不論是民間市場還是國際的拍賣行都是藏家追捧的珍品,怎麼會成為違法行為呢?

柳偉光說,對這個問題要從兩方面解釋。首先,民間市場上的贗品很多,國內市場上70%~80%的古玩其實都是復仿品。仿品本身屬於藝術品,不屬於文物就談不上違反文物法。明代文物仿製的就更多,可以說市場上99%的明代文物是仿品,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宣德爐。“我們都聽說過宣德爐精美,而實際上真品的宣德爐只有兩件都在故宮。真品宣德爐為紫紅色,大小如鍋,因明代的制銅業發達,所以,真品宣德爐表面光滑沒有砂眼和氣泡,是後世難以仿製出來的,而復仿品大多出現在清末,做工較為粗糙。”但即使這樣,清末的複製品屬於“老仿”,在市場仍不乏追捧者。

其次,是不是所有的清初之前的文物都不準買賣呢?也不盡然。國家規定,有藝術品經營資質的單位,經國家文物部門的批准後可以進行指定的文物買賣。近年,國內出現了一批著名的拍賣公司、抵押公司。例如北京的“翰海”,廣州的“信昶”等就屬於這類有資質的經營單位,國內進行的相關經過審批的文物拍賣活動也不併少見。從文物的來源上,國家的珍貴文物以及館藏的文物當然不能出售,這些拍賣的文物、抵押的古董藝術品大多是海外迴流或是民間的流散文物。而且國家規定,這些文物不準出境,按照國際上的慣例一百年前的藏品屬於文物,進入二十一世紀後,國家已將文物不準出境的上限提高到了清末期。

柳偉光說,普通收藏者不要被一些假象所迷惑。比如,現在電視上流行的一些藏寶鑑定節目,動輒市場價值數百萬,實際上並不可靠,電視節目為了增加娛樂性,價格普遍被高估了,而且一些經過專家現場鑑定的真品,實際上仍為贗品。

雖然對清以前的文物民間不準買賣,但是國家並不反對民間對文物的收藏。如果收藏愛好者真的藏有清以前的文物,買賣是違法的,但收藏不違法,在不出境的前提下,無償贈送給其他人也不違法。值得注意的是,收藏文物就負有保護的責任,如果你手中持有的是一件國家一二級文物,如果損壞的話,收藏者還要被追究責任。所以,他奉勸那些沒有足夠能力保管文物的收藏者最好還是將文物捐獻給國家。

'文物買賣是違法的''但收藏不違法',矛與盾的衝突何時化解?

3、民間收藏三大忌

做為一個民間的收藏者,以下的幾個規定是需要特別注意的。

首先,出土文物絕對不能碰。我國《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法律中還特意強調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屬國家所有。據柳偉光介紹,在這方面有過慘痛的教訓。1974年,在我國陝西西安發現了世所罕見的秦兵馬俑群,然而,在發掘的過程中卻發生了一件令人遺憾的事情。當地的農民由於無知,在發掘的過程中私自竊取了一個陶俑頭,因為盜取破壞文物情節特別嚴重,最終被判處了死刑。這就是著名的“人頭換泥頭”的故事。此案起到了警示的作用,在中原一帶曾經愈演愈烈的盜掘風一度戛然而止。

據柳偉光介紹,因為陝西省屬於文物大省,地下埋藏的文物多,所以這類案件在陝西非常多。幾年前,陝西還發生過一起轟動全國的盜掘文物的大案,一名農民在自己家的房基下發現了一個古窯址,挖出陶器後私自賣掉,文物賣光後,他又挖出窯址裡的古泥自行燒製陶器,他偽造的古文物還被不少正規的博物館收藏,最終這個農民難逃法律的制裁。

柳偉光說:“我省最近一段時間發生的哄搶文物事件也屬於這類案件,地下文物與民間流傳的文物有所不同,沒有可以買賣和不可買賣之分,只要出土,一個銅錢也是國家的,據為己有就屬於盜搶國家財物。”

其次,博物館藏的文物和國家一二級文物不能買賣。柳偉光說,博物館收藏的物品屬於國家,一般不會對外出售,所以博物館的藏品如果出現在市場上一定是來路不明的物件,肯定是通過盜竊等非法渠道流出來的。據介紹,其實,博物館由於有嚴密的保安措施,失盜的情況並不多,反而是一些古寺內的國家一二級文物近來失竊較為嚴重。近年,我國已經發生多起古寺內的佛頭失竊案。2001年11月1日晚,存放在陝西省大荔縣文化管理中心的國家三級文物——北朝時期的一尊石佛頭像被盜,當晚值班的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都被追究了刑事責任。

最後,古遺址不能碰。據介紹,我省是古遺址的大省,境內存有渤海、金元等多個有重大學術價值的古遺址。因開發較晚,我省古遺址較其他地區保存更加完好,是研究我國北方文化的一筆寶貴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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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及遺蹟,許多埋藏於地下,通過發掘重見天日,這一特點使它有些類似於礦產資源。國家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並出臺了“礦產資源法”。國家也出臺了“文物保護法”對文物的流通保護進行規範。

得到一件珍貴的古玩文物無異於掘開了一座金礦。然而,一夜暴富的背後可能隱藏著巨大危機。近年,古玩收藏熱漸趨升溫,古玩、文物的拍賣、民間收藏活動日漸增多,相關違法案件也隨著增多,那些被財富衝昏頭腦的收藏者可能在不經意間就走向了違法的邊緣。那麼,什麼樣的收藏行為是合法的,我們怎麼做才能既滿足自己的收藏愛好而又不違反國家的相關法律呢?近日,記者採訪了黑龍江省文化廳博物館處的專家柳偉光,他詳細解讀了國家有關民間收藏的法律規定。

'文物買賣是違法的''但收藏不違法',矛與盾的衝突何時化解?

1、什麼是文物

據柳偉光介紹,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遺蹟。各類文物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各個歷史時期人類的社會活動、社會關係、意識形態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當時生態環境的狀況,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文物的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對於人們認識自己的歷史和創造力量,揭示人類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認識並促進當代和未來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在中國,“文物”二字聯繫在一起使用,始見於《左傳》。《左傳》記載:“夫德,儉而有度,登降有數,文物以紀之,聲明以發之;以臨照百官,百官於是乎戒懼而不敢易紀律。”之後,《後漢書》有:“製衣裳,備文物。”以上所說的“文、物”原是指當時的禮樂典章制度,與現代所指文物的涵義不同。到唐代,駱賓王的詩句“文物俄遷謝,英靈有盛衰”,其涵義已接近於現代所指文物的涵義,所指已是前代遺物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以及後來的國務院所頒佈的一系列有關保護文物的法規,都沿用了“文物”一詞。直到198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才把“文物”一詞及其所包括的內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其範圍實際上包括了可移動的和不可移動的一切歷史文化遺存,在年代上已不僅限於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現代,直到當代。

但是文物也有其商品的屬性,為了藝術品市場流通的方便,各國都對文物進行了時間上的界定,屬於珍貴文物的流通上要受到限制。關於文物的年代下限,在國際上起初曾定為1830年,起源於1930年美國的關稅條例。該條例規定凡1830年以前製作的藝術品可以免稅。以後在國際上,不少國家把這一年定為文物的年代下限。後來美國在1966年通過了新的關稅條例,又規定“自免稅進口報單提出之日起,凡一百年以前製作的文物”概予免稅進口。因而目前按國際上一般慣例,文物是指一百年以前製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實物。但是也有的國家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另作規定,如希臘就把1450年作為文物的年代下限。

目前,各個國家對文物的稱謂並不一致,其所指涵義和範圍也不盡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個對文物共同確認的統一定義。

'文物買賣是違法的''但收藏不違法',矛與盾的衝突何時化解?

在我國,通常意義上文物是指具體的物質遺存,它的基本特徵是:第一,必須是由人類創造的,或者是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二,必須是已經成為歷史的過去,不可能再重新創造的。我國根據文物的特徵,結合保存文物的具體情況,把“文物”一詞作為人類社會歷史發展進程中遺留下來的、由人類創造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一切有價值的物質遺存的總稱。

2、民間買賣清以前的文物屬違法

那麼,我國怎樣從年代上界定文物的呢?

柳偉光告訴記者,我國對於文物年代的界定也存在一個變化的過程,它與我國是文明古國、歷史文化悠久文物眾多有關,也受到國際上的慣例影響。

通常情況下,我國把清初做為一個文物年限的界定,清初以前都屬於珍貴文物,清朝以後,包括民國、建國後等都屬於普通文物。也就是說,清以前的文物就不能買賣了。如果市場上發現明朝的藏品,那麼就可以明確地認定其為違法,買賣雙方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有人會產生疑問,在民間市場上明朝的物品並不少見,最普遍的一個例子就是宣德爐,不論是民間市場還是國際的拍賣行都是藏家追捧的珍品,怎麼會成為違法行為呢?

柳偉光說,對這個問題要從兩方面解釋。首先,民間市場上的贗品很多,國內市場上70%~80%的古玩其實都是復仿品。仿品本身屬於藝術品,不屬於文物就談不上違反文物法。明代文物仿製的就更多,可以說市場上99%的明代文物是仿品,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宣德爐。“我們都聽說過宣德爐精美,而實際上真品的宣德爐只有兩件都在故宮。真品宣德爐為紫紅色,大小如鍋,因明代的制銅業發達,所以,真品宣德爐表面光滑沒有砂眼和氣泡,是後世難以仿製出來的,而復仿品大多出現在清末,做工較為粗糙。”但即使這樣,清末的複製品屬於“老仿”,在市場仍不乏追捧者。

其次,是不是所有的清初之前的文物都不準買賣呢?也不盡然。國家規定,有藝術品經營資質的單位,經國家文物部門的批准後可以進行指定的文物買賣。近年,國內出現了一批著名的拍賣公司、抵押公司。例如北京的“翰海”,廣州的“信昶”等就屬於這類有資質的經營單位,國內進行的相關經過審批的文物拍賣活動也不併少見。從文物的來源上,國家的珍貴文物以及館藏的文物當然不能出售,這些拍賣的文物、抵押的古董藝術品大多是海外迴流或是民間的流散文物。而且國家規定,這些文物不準出境,按照國際上的慣例一百年前的藏品屬於文物,進入二十一世紀後,國家已將文物不準出境的上限提高到了清末期。

柳偉光說,普通收藏者不要被一些假象所迷惑。比如,現在電視上流行的一些藏寶鑑定節目,動輒市場價值數百萬,實際上並不可靠,電視節目為了增加娛樂性,價格普遍被高估了,而且一些經過專家現場鑑定的真品,實際上仍為贗品。

雖然對清以前的文物民間不準買賣,但是國家並不反對民間對文物的收藏。如果收藏愛好者真的藏有清以前的文物,買賣是違法的,但收藏不違法,在不出境的前提下,無償贈送給其他人也不違法。值得注意的是,收藏文物就負有保護的責任,如果你手中持有的是一件國家一二級文物,如果損壞的話,收藏者還要被追究責任。所以,他奉勸那些沒有足夠能力保管文物的收藏者最好還是將文物捐獻給國家。

'文物買賣是違法的''但收藏不違法',矛與盾的衝突何時化解?

3、民間收藏三大忌

做為一個民間的收藏者,以下的幾個規定是需要特別注意的。

首先,出土文物絕對不能碰。我國《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法律中還特意強調中國境內出土的文物屬國家所有。據柳偉光介紹,在這方面有過慘痛的教訓。1974年,在我國陝西西安發現了世所罕見的秦兵馬俑群,然而,在發掘的過程中卻發生了一件令人遺憾的事情。當地的農民由於無知,在發掘的過程中私自竊取了一個陶俑頭,因為盜取破壞文物情節特別嚴重,最終被判處了死刑。這就是著名的“人頭換泥頭”的故事。此案起到了警示的作用,在中原一帶曾經愈演愈烈的盜掘風一度戛然而止。

據柳偉光介紹,因為陝西省屬於文物大省,地下埋藏的文物多,所以這類案件在陝西非常多。幾年前,陝西還發生過一起轟動全國的盜掘文物的大案,一名農民在自己家的房基下發現了一個古窯址,挖出陶器後私自賣掉,文物賣光後,他又挖出窯址裡的古泥自行燒製陶器,他偽造的古文物還被不少正規的博物館收藏,最終這個農民難逃法律的制裁。

柳偉光說:“我省最近一段時間發生的哄搶文物事件也屬於這類案件,地下文物與民間流傳的文物有所不同,沒有可以買賣和不可買賣之分,只要出土,一個銅錢也是國家的,據為己有就屬於盜搶國家財物。”

其次,博物館藏的文物和國家一二級文物不能買賣。柳偉光說,博物館收藏的物品屬於國家,一般不會對外出售,所以博物館的藏品如果出現在市場上一定是來路不明的物件,肯定是通過盜竊等非法渠道流出來的。據介紹,其實,博物館由於有嚴密的保安措施,失盜的情況並不多,反而是一些古寺內的國家一二級文物近來失竊較為嚴重。近年,我國已經發生多起古寺內的佛頭失竊案。2001年11月1日晚,存放在陝西省大荔縣文化管理中心的國家三級文物——北朝時期的一尊石佛頭像被盜,當晚值班的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都被追究了刑事責任。

最後,古遺址不能碰。據介紹,我省是古遺址的大省,境內存有渤海、金元等多個有重大學術價值的古遺址。因開發較晚,我省古遺址較其他地區保存更加完好,是研究我國北方文化的一筆寶貴財富。

'文物買賣是違法的''但收藏不違法',矛與盾的衝突何時化解?

為了更好地保護中華民族的文化遺產,國家對文物收藏和流通做出了細緻的法律規定,避免珍貴的文物損壞和遺失,但並不是說,所有有價值的文物收藏都屬於違法。收藏愛好者可以依據以下的原則從事文物的收藏,第一,多收藏民間流散的文物和傳世文物,特別是有明確傳承譜系的家傳文物;第二,把收藏的重點放在清代以後。

4、民間收藏

具體到我省,柳偉光認為,收藏者不必有太多的顧慮,只要沒有明顯的盜掘和破壞行為,一般不會發生誤買國家保護文物的事情。

據介紹,我省是文物小省,地下埋藏的文物不像陝西和山東等省份那麼多,文物更多是具有學術價值。柳偉光說,他們每年都會接到海關的文物出境報告,可是經過送檢鑑別,這麼多年來未發現過一件真品,這些所謂的文物充其量只能算是工藝複製品,可見有些再回流會是什麼?

我省一些珍貴的文物,許多是從關內流傳過來的,像現藏於我省博物館的宋代《蟬知圖》、《瑤池醉歸圖》都是藏於故宮的文物,有可能是隨著清皇族輾轉至東北。另外,在東北地區,近年來不斷髮現1945年以前舊建築中隱藏的日本藝術品,這些藝術品是日本戰敗從中國退出前隱藏的。

柳偉光認為,考古和收藏是出於對先民創造的燦爛的物質文化遺產的敬畏和愛護,因此國家對這一行為是持鼓勵的態度。近些年,不斷升溫的收藏熱是件好事,一方面說明我國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有閒錢投入收藏活動,另一方面對保護文物也有積極的作用,許多流失到國外的文物就是通過民間收藏的渠道回到國內的,說明我國的國力不斷強盛。因此,只要收藏者保持一種平常心,理智地進行投資買賣,不但自己能有一份豐厚的收入,對於文物保護事業也是有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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