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猥褻女童案:王振華和新城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來源:經濟觀察網

原標題:“董事長涉嫌猥褻女童”案:王振華和新城控股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柳宇霆/文 涉嫌猥褻9歲女童被刑拘,新城控股董事長王振華“栽”了。

7月3日下午,上海公安方面迴應稱,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長王某涉嫌猥褻女童屬實。當晚,新城控股公告,接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通知,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王振華因個人原因被刑事拘留,公司董事兼總裁王曉鬆被選舉為第二屆董事會董事長。

另據新民晚報的報道,犯罪行為發生於6月29日下午,地點為萬航渡路一家五星級酒店。被猥褻女童事後向在江蘇的母親打電話哭訴,母親即來滬報警,王振華隨即被採取強制措施。目前,女童已驗傷情,陰道有撕裂傷,構成輕傷。

儘管在法庭未定罪量刑之前,王振華還不能稱之為一名罪犯,但涉嫌猥褻兒童被刑事拘留,已經說明“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從目前的法醫鑑定、被害人陳述等已知證據看,的確對王振華不利。根據刑法規定,一旦有關犯罪事實被認定,王振華可能被判猥褻兒童罪成立,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重處罰,應在法律規定的上限進行量刑。

當然,對於王振華來說,還面臨一個不利情況,就是涉嫌故意傷害罪。因為,女童傷情為“輕傷”。根據刑法規定,這種情況下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只有致人重傷,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種猥褻過程同時造成兒童輕傷以上後果的,並不需要數罪併罰,“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所以,對王振華只需以猥褻兒童罪來起訴審判,而致人輕傷只作為加重情節,量刑幅度應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

從公眾的反映看,還存有不少疑慮。首先,就是王振華所涉嫌的罪名,究竟是猥褻還是強姦。畢竟,強姦罪比猥褻兒童罪,在法定量刑上更為嚴厲。應當看到,從刑法界定上,猥褻與強姦屬於不同的犯罪行為,是以性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實施淫穢行為,包括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姦等行為手段。儘管女童“陰道有撕裂傷”,但並不能由此推斷強姦所為。如果王振華實為強姦,依據證人證言、法醫鑑定等,不難作出較為科學、準確的判斷。當然,這些證據應當經過庭審質證,經得起檢驗。一旦證實存有造假,對有關人員應當問責到底。

就此案來說,在具體操作環節會不會被“輕縱”,也是公眾顧慮較多的地方。必須看到,保護未成年人,是我國立法的基本宗旨,《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多部法律,以及有關司法解釋中,都明確寫入了保護條款。在近年來司法實踐中,有關部門對包括猥褻兒童在內的性侵、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活動,也都採取嚴厲打擊的態度,為非作歹、作惡多端而被重判者不乏其人,目的就是遏制性侵兒童案件頻發態勢,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人身權益。在這種重拳出擊的背景下,王振華涉嫌猥褻兒童犯罪,註定接受從執法機關到公眾輿論的立體檢視,包括有沒有性侵女童前科,有沒有產業鏈,都應當查個水落石出。

新城控股作為一家上市公司,很多公眾對此案高度關注,還因為自身利益與之休慼相關。從報道情況看,新城控股的所作所為,的確有違規之嫌。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即在重大事件之列。但是,7月1日董事長王振華被採取強制措施,隨後兩天,新城控股並無相關公告、緊急停牌,股價連續上漲,消息曝光才持續下跌。如果查證違規屬實,對於受到損害的股民,有權利進行索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罪行屬實,即便身為上市公司董事長,具有億萬身家、顯赫地位,也不能逃逸於法網之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徹查真相、嚴懲不貸,給公眾一個交代,用決不寬恕的司法制裁,築牢保護未成年人的堤防。(作者為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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