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董事長涉嫌猥褻9歲女童被刑拘!為何是“猥褻”...

身為千億上市公司董事長,57歲的他,一邊在舞臺上努力營造著熱愛做公益的形象;一邊卻在私下裡涉嫌買通“中間人”,做出了猥褻9歲女童的“不齒之事”。

嚴懲!董事長涉嫌猥褻9歲女童被刑拘!為何是“猥褻”...

如此鮮明的對比,讓人實在震驚!

據《新民晚報》7月3日的報道,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長王振華因猥褻9歲女童,於本月1日在滬被採取強制措施。對此,上海公安已做出了警情通報。

嚴懲!董事長涉嫌猥褻9歲女童被刑拘!為何是“猥褻”...

7月3日晚間22時左右,A股上市公司新城控股發佈公告稱,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王振華先生因個人原因被刑事拘留,公司選舉董事兼總裁王曉鬆先生任公司第二屆董事會董事長。而王曉鬆正是王振華的兒子。

嚴懲!董事長涉嫌猥褻9歲女童被刑拘!為何是“猥褻”...

案情回顧

1.謊稱去上海迪士尼玩,將女孩從江蘇帶至上海

據報道,這起案件發生於6月29日下午,地點為萬航渡路一家五星級酒店。被猥褻女童事後向在江蘇的母親打電話哭訴,母親即來上海報警,王某隨即被採取強制措施。目前女童已驗傷情,陰道有撕裂傷,構成輕傷。

嚴懲!董事長涉嫌猥褻9歲女童被刑拘!為何是“猥褻”...

萬航渡路示意圖

據報道,帶女童入住酒店的女子周某也已到案。周某49歲,江蘇徐州人。據其供述,事發當天,她帶了兩個女孩入住酒店,一個9歲,一個12歲。兩個女孩的母親為周某朋友。周某謊稱帶兩女孩去上海迪士尼玩,從江蘇帶至上海。當天王某對9歲女童實施犯罪,事後給付周某現金1萬元。

熟人做惡,尤為致命。

任誰也想不到,為了區區萬元錢,自己的朋友竟然將魔爪伸到了自己的女兒身上。

可悲劇就這麼發生了。

據瞭解,新城控股品牌部早些時候曾在內部發消息稱,目前公司一切經營及工作開展正常,未受影響,相關事實正在核實中,並表示“稍後集團會出具統一的說辭口徑,請大家勿轉發勿隨意回覆媒體等問詢”。

記者實探新城控股總部

據公開資料,王振華出生於1962年3月,為新城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新城發展控股有限公司創辦人,2005年8月完成長江商學院工商管理專業學習,獲碩士學位。

2016年,王振華因個人原因接受常州市武進區紀委調查。王振華所創立的新城控股目前已成為房地產行業前20強,總資產達人民幣3303.18億元。

2.三大央媒火力全開:嚴懲不貸,絕不手軟!

雖然案件仍在偵辦過程中,具體案情還有待警方進一步調查證實,但這一令人髮指的罪行,已然引發公憤。人民日報、新華社、光明日報等央媒均發聲怒批,用辭罕見嚴厲。

“任何身份都不是犯罪擋箭牌,任何人都沒有法外之權,底線已不存,何須遮羞布?!”—— @人民日報

警方通報剛公佈,@人民日報 火速發聲,提出了針對該案的三個焦點問題:

“究竟是猥褻還是強姦?”

“輸送幼女是否存在病態利益鏈?”

“嫌犯有無性侵女童前科?”

同時嚴正表態,守衛兒童權益,不容絲毫妥協和打折。

嚴懲!董事長涉嫌猥褻9歲女童被刑拘!為何是“猥褻”...

當晚23點半左右,@人民日報再發嚴厲評論,“任何身份都不是犯罪擋箭牌,任何人都沒有法外之權”。是否為慣犯,是否存在產業鏈,均要徹查!

嚴懲!董事長涉嫌猥褻9歲女童被刑拘!為何是“猥褻”...

“對猥褻兒童的犯罪分子,無論他是什麼身份,也不管他有多少資產,必須依法嚴懲、決不手軟!”—— @新華視點

新華社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

@新華視點 評論中稱,王某某作為一名知名企業家、公眾人物,卻將罪惡之手伸向柔弱的孩子,對於這種令人髮指的犯罪行為,公眾向來深惡痛絕。根據最高法、最高檢等部門相關意見:應當依法從嚴懲治。

嚴懲!董事長涉嫌猥褻9歲女童被刑拘!為何是“猥褻”...

“涉嫌猥褻女童如屬實:沒啥好說的,從嚴從重吧!”——@光明日報

@光明日報 更從法律角度,找出了從嚴從重處罰的依據。

嚴懲!董事長涉嫌猥褻9歲女童被刑拘!為何是“猥褻”...

3.兒童性侵事件頻發

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相信王振華最後會得到應有的懲罰。但值得注意的是,類似的兒童性侵事件並不是第一次發生了。

有數據顯示,2013—2016年的4年間,光全國法院審結的性侵兒童案件量就達到10782起。

換算下來,平均每天審結的案件就超過7件。也就是說,公眾因為媒體報道所關注到的,也只是冰山一角。

而對於這些被侵犯的孩子來講,比起身體上的創傷,她們心理上所受到的傷害才是最難癒合的。

2017年4月,患有重度抑鬱症的臺灣26歲才女作家林奕含在家中自殺身亡。很快,其父母就通過出版社發表聲明表示,女兒是因13年前被補習班老師性侵,引發憂鬱症,最終才發生了不幸。

這不是誇大其詞,事實上,林奕含在生前就說過這樣一句話:這個故事折磨、摧毀了我一生!

嚴懲!董事長涉嫌猥褻9歲女童被刑拘!為何是“猥褻”...

最可悲的是,在這一起起悲劇後面,熟人竟成了繞不開的關鍵人。

他們要不就是直接作案,要不就像周某一樣為了利益輔助別人作案。朋友、老師、鄰居、親戚……你根本無法想象,惡魔就在身邊!

身為家長,我們無法提前洞悉別人心中的惡,但卻可以用警惕心為孩子撐起更大的保護傘。

所以,請永遠不要低估人性的險惡。無論這個人是素昧平生的陌生人,還是生活中常能見到的熟人!

罪名為什麼是“猥褻”

而非“強姦”

從警方通報的案情看,王某涉嫌的罪名是猥褻兒童罪。

據微信號“針尖快評”發佈的文章,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啟明對此回答了大家的一些疑問。

1.什麼是猥褻兒童罪?

猥褻兒童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對未滿十四周歲的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一般包括包括摳摸、舌舔、吮吸、親吻、手淫、雞姦等行為方式。

犯猥褻兒童罪的,會依法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從重處罰。考慮到王某卑劣的動機、惡劣的行為、造成傷害的嚴重後果以及惡劣的社會影響,會在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2.區分“猥褻兒童罪”與“強姦罪”的關鍵是什麼?

很多人認為,既然有陰道撕裂傷,為什麼不認定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強姦罪,是指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是否具有性交的故意和行為是區分兩個罪名的關鍵。犯罪嫌疑人對女童侵害的行為方式決定案件的性質,包括嫌疑人是否暴露生殖器,有無生殖器的接觸,女童陰道傷是如何造成的,等等。

公安機關立案所確定的罪名,一般會根據報案一方的陳述,初步判斷罪名。案件最終的定性,需要根據訴訟程序的推進和證據的完善,到審判程序最終確定,若王某在實施行為過程中用生殖器接觸,或者陰道受傷是由生殖器接觸所致,那麼案件將會改變定性,並且將認定為強姦既遂。

3.偵查程序中會不會聽信犯罪嫌疑人一面之詞?

侵犯女童的過程中如果沒有其他人在場,被侵害的又是年僅9歲的小孩,偵查過程中會不會犯罪嫌疑人說什麼就是什麼,僅聽信他的辯解就會武斷地認定為不是強姦罪?

根據法律的規定,未成年人對於事件經過的描述,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通常情況下,未成年人在自己知識和語言範疇內對事情的描述,證據效力比較高,如果犯罪嫌疑人與未成年被害人言詞證據之間存在差別,一般會以未成年被害人證言為基礎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進行詳細的甄別。

4.為王某提供幫助的周某如何定罪處罰?

根據報道,作為女孩母親的朋友,周某以帶女孩去迪士尼相欺騙,將女孩帶至上海某五星級酒店由王某性侵,並收取了1萬元錢好處費。對於周某這種為虎作倀的行為,應認定為與王某的共同犯罪從重處罰。

相關法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另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央視網評:

徹查猥褻幼女案,斬斷黑手!

本案的詳細案情,還有待警方做出全面的調查。

我國《刑法》對保護幼女做了一系列特殊的制度設計,只要性器官有接觸就構成強姦罪既遂。

如果王某某是構成目前警方宣佈的猥褻兒童罪,按《刑法》應當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是個典型的輕罪。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普通強姦罪的量刑為3年到10年,“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幼女是強姦罪的法定加重情節,如果強姦幼女多人的,起刑點在10年以上,甚至可以構成無期徒刑乃至死刑。

首先,王某某所涉嫌的罪行到底是猥褻,還是強姦幼女?相關的報道稱被害人被鑑定出陰道撕裂,這到底是怎麼造成的?警方必須要對此作出調查,取得主客觀的證據,避免因為受害者年齡過小、言語表達不清楚,影響案件定性。

其次,性侵被害人還有多少?其中有多少是幼女?是否存在拐帶兒童供富豪發洩獸慾的灰色產業鏈?

本案中49歲的周某某謊稱帶朋友家的孩子到上海迪士尼來玩,卻住進了上海五星級的酒店裡面,供王某某滿足變態慾望。事後,周某某還得到了1萬塊錢。

尋找藉口、拐帶孩子、脫離父母、入住酒店、實施性侵、事後給錢,環環相扣、手法老練。公眾有理由認為,兩人不是第一次“合作”,那麼之前,有沒有更多的受害者?周某某拐帶幼女供王某某發洩,以前有沒有幹過,為什麼手法這麼嫻熟?警方應該做出全面的調查,挖出背後的黑幕。

只有依法嚴懲獸行,讓犯罪者付出付不起的代價,才能徹底斬斷伸向幼女的骯髒的黑手!那些妄圖利用自己的權勢關係,在幼女身上發洩慾望的人,挑戰人倫底線的人,必須要得到法律最嚴厲的懲戒。沒有一個人可以用自己的權錢,這麼踐踏社會良知,必須保護“我們的女兒”。

希望司法機關通過徹查此案、依法嚴懲,樹立法治的標杆!

依法嚴懲,絕不手軟!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央視新聞、央視網、21財經搜索、北京日報、光明日報、@人民日報、廣州普法

編輯:桂法瑄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