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聲音 | 新城控股被舉報,律師:涉嫌內幕交易

時代財經APP記者 綜合

財經聲音 | 新城控股被舉報,律師:涉嫌內幕交易

上市公司新城控股(601155)因原董事長王振華涉嫌猥褻幼童一案四面楚歌,7月4日、5日、8日連續三個交易日一字跌停。但值得注意的是,從7月1日王振華被帶走協助調查到7月3日傍晚消息被爆出,新城控股的交易出現異動,連續3天的5筆大宗交易。5筆交易賣方營業部都來自寧波,共賣出187.6萬股,成交額累計達7900萬元。

7月7日,嚴義明、範凱洲兩名律師向中國證監會舉報新城控股涉嫌證券違規,連列四條違規行為,其中包括拖延公司前董事王振華事件公告披露、造成投資者不可挽回的損失,直指新城控股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涉嫌證券違規。以下輯錄兩位律師以及相關專家評論:

王振華接受調查前肯定與他人進行了協商

嚴義明 上海嚴義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6月29日、30日。王振華的犯罪行為及舉報行為,和7月1日王振華去公安以及公安機關決定拘留,都是各自獨立的,是需要單獨披露的獨立的法律事件,所以,需要在7月2日晚12點前披露,否則就是重大隱瞞。

王振華在去警方接受調查前肯定與他人就相關事宜進行了協商,一定有人知情。其中與公司高管及律師協商的可能性更大,很可能是內幕交易。

需證監會來查明是否涉嫌內幕交易

範凱洲 江蘇法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振華在6月30日被害人家屬向公安機關舉報控告時,最晚在7月1日被公案機關立案調查時,即應預見自己將因涉嫌犯罪而無法履行董事長職務,對新城控股公司經營以及股價產生嚴重不良影響,應立即告知公司相關人員並安排後續事務。

但是,新城控股卻在2019年7月4日才向公眾披露,造成股價異常波動,給投資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應對受損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有勤勉、謹慎的義務,在7月1日其去公安局就應該向警方做出說明,安排好上市公司的事宜,此外不正常的交易是否涉嫌內幕交易也需要證監會來查明。

目前,一些律師正在收集股民因為新城控股信披不及時、甚至內幕交易所造成的損失情況,投資者們理應索賠。

董事被調查,應在兩個交易日內披露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王懷勇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應當及時披露,時間期限為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重大事件已經洩露或市場出現傳聞的話,上市公司就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狀況或者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相關風險因素。

投資者可以站出來合理維權

魏英傑 財經專欄作者

從時間線上看,6月30日王振華被舉報控告,7月1日被公案機關立案調查。那時王振華應當已經預見自己將對新城控股的公司經營以及股價產生嚴重的不良影響。但新城控股卻在7月4日才向公眾披露。這段期間把消息拖著不及時披露,造成股價異常波動,這是對投資者極大的不負責任。

此外還有一點,在1日至3日這段敏感期間進行的大宗交易,都存在內幕交易的嫌疑,投資者確實可以站出來合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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