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首例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王朝陽等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始末

黑惡勢力

作為和諧社會的一個巨大毒瘤

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了極大的危害

王朝陽等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系西安市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辦理的首例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王朝陽等人所涉及罪名有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放火罪,企圖把持基層政權,損害當地群眾利益,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重點打擊對象。公、檢、法機關對該惡勢力集團的依法嚴懲及有力打擊,對非法把持基層政權、無視法律為非作惡的行為起到了有效的震懾作用,維護了基層社會和諧穩定,保障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案情簡介

西安首例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王朝陽等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始末

被告人王朝陽,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高中文化,農民,捕前系周至縣尚村鎮臨川寺村黨支部書記、尚村鎮人大代表。

(其餘七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王朝陽因發洩私憤、挾嫌報復,指使、僱傭被告人王攀,王攀聯絡被告人趙章金,糾集被告人楊康、趙田廣、毛某、劉某、貟某等人於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間,持洋鎬把、大刀、汽油,採取棍打、刀砍、火燒等方式對多名被害人的人身及財產進行侵害,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擾亂農村正常生活,造成村民心理恐慌和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於惡勢力集團犯罪。

西安首例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王朝陽等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始末

以被告人王朝陽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形成後,組織成員分別實施了下列違法犯罪行為:

(一)尋釁滋事罪

西安首例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王朝陽等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始末

1.2017年11月3日20時許,在被告人王朝陽的指使下,被告人王攀夥同被告人趙章金,糾集被告人楊康及同案未成年人劉某、毛某、貟某,由被告人趙章金駕車至被害人巨玉峰(編寫人注:巨玉峰系臨川寺村村委會委員、尚村鎮人大代表)家附近,被告人王攀、趙章金沒有下車,被告人楊康及三名未成年人下車後手持洋鎬把在被害人巨玉峰家前院內將巨玉峰腿部打傷,後一起駕車逃離現場。經陝西省周至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巨玉峰右膝部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2.2017年11月8日9時許,在被告人王朝陽的指使下,被告人王攀夥同被告人趙章金,糾集被告人楊康及同案未成年人劉某、毛某、貟某,由被告人趙章金駕車至被害人魏堅(編寫人注:魏堅系臨川寺村村委會委員)家門口,被告人王攀、趙章金沒有下車,被告人楊康及三名未成年人持洋鎬把衝進被害人魏堅家院子,用洋鎬把打其腿部數下,之後一起駕車逃離現場。經陝西新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魏堅本次外傷損傷程度屬輕微傷。之後,被告人王朝陽在西安市藥廠十字紅袖舞廳給被告人王攀2萬元,用以租車、購買作案工具等花費。

3.2018年3月份,被告人王朝陽通過被告人王攀指使被告人趙章金再次毆打被害人巨玉峰,並約定事成後支付1萬元酬金。2018年3月12日7時許,被告人趙章金、楊康、趙田廣及同案未成年人劉某、毛某駕車至尚村鎮臨川寺村巨玉峰家附近,被告人趙章金沒有下車,被告人楊康手持砍刀、被告人趙田廣及二名未成年人手持洋鎬把衝進被害人巨玉峰家中,見被害人巨玉峰躲進臥室,被告人趙田廣用腳踹門,被告人楊康用刀將臥室門砍破。聽見被害人巨玉峰報警後,幾人一起駕車逃離現場。之後,被告人王朝陽陸續給被告人王攀1.1萬元,用以租車、購買作案工具等花費。

4.2018年3月27日19時許,被告人王朝陽通過被告人王攀指使被告人趙章金、楊康、趙田廣及同案未成年人劉某、毛某駕車至尚村鎮臨川寺村被害人魏堅家門口,被告人趙章金沒有下車,被告人楊康手持砍刀、被告人趙田廣及二名未成年人手持洋鎬把衝進被害人魏堅家中擊打被害人魏堅腿部。被害人魏堅手持鐵杴將被告人趙田廣的頭部打傷,並將被告人楊康、趙田廣等人攆出家門,後幾人駕車逃離現場。經陝西新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魏堅本次外傷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二)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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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7日在被告人王朝陽的指使下,被告人王攀、趙章金、楊康等人,由被告人趙章金駕車前往被害人巨成輝(編寫人注:巨成輝系臨川寺村村委會委員)家準備對其進行恐嚇。幾人到達被害人巨成輝家中後,發現被害人巨成輝不在家中,被告人王攀隨即聯繫被告人王朝陽,被告人王朝陽指使幾人在被害人巨成輝家中實施放火行為。2017年11月28日凌晨3時左右,被告人王攀、趙章金、楊康和未成年人劉某、毛某、貟某,來到被害人巨成輝家附近,王攀、趙章金沒有下車,其他四人下車後,毛某翻欄入院,楊康遞進汽油桶,毛某將汽油從巨成輝家院內停放的麵包車尾部地面倒至大門口,被告人楊康將汽油點燃,汽油燃燒後將麵包車局部引燃。後幾人駕車逃離現場,被害人發現後將火撲滅。經周至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燒壞的東風小康K17麵包車2017年11月28日的價格為4695元。之後,被告人王朝陽在西安市藥廠十字附近漢庭酒店裡給被告人王攀1.5萬元,用以租車、購買作案工具等花費。案發後,被告人毛某、劉某、貟某的家屬向被害人賠禮道歉,分別賠償被害人1.6萬元,三名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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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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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縣人民法院認為:

(1)王朝陽、趙章金、王攀、楊康、毛某、劉某、貟某的行為均構成尋釁滋事罪、放火罪,除貟某外其餘六人均屬於多次尋釁滋事;趙田廣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對巨玉峰的第一次侵害行為同時觸犯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應按想象競合從一重處罰,以尋釁滋事罪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在實施的放火行為中,被告人明知汽油和車輛易燃易爆,車頭距房門較近,東側又與眾多住戶房屋相連,一旦起火將危及不特定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但其引燃後卻離開現場,放任結果發生,火雖被撲滅,但不影響對放火罪的認定。

(2)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組織特徵為一般三人以上,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並且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王朝陽在糾集和實施犯罪中形成了惡勢力犯罪集團。王朝陽提起犯意,指使、僱傭他人,系首要分子;被告人趙章金、王攀具體組織實施並親自參與,系主犯和重要成員;被告人楊康、趙田廣在具體作案中積極主動,系主犯和積極參加者。被告人毛某、劉某、貟某作為犯罪集團的積極參與者,具體實施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3)被告人毛某、劉某、貟某案發時系未成年人,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毛某、劉某、貟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毛某、劉某、貟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以被告人王朝陽犯尋釁滋事罪、放火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又十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以被告人趙章金犯尋釁滋事罪、放火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又八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以被告人王攀犯尋釁滋事罪、放火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又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以被告人楊康犯尋釁滋事罪、放火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以被告人趙田廣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又六個月;以被告人毛某犯尋釁滋事罪、放火罪,決定執行三年又十個月;以被告人劉某犯尋釁滋事罪、放火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又八個月;以被告人貟某犯尋釁滋事罪、放火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六個月;作案工具yakool牌黑色手機1部、大沙刀1把、馬刀1把、黑色口罩4個及查獲的砍刀3把、甩棍2個等依法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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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後,王朝陽等4人不服提出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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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浮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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