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檢察機關精準辦理楊昊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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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楊昊等25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入選全國檢察機關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典型案例。據瞭解,該案是江蘇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首批掛牌督辦案件。

為堅定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必須堅持法治原則,依法規範辦案,既不“降格”也不“拔高”,確保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始終在法治軌道上推進,經得起歷史和法律檢驗的要求,經辦該案的檢察機關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積極引導偵查,精準定性並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確保了案件辦理寬嚴有據、不枉不縱。

2018年12月26日,丹徒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楊昊等25人非法拘禁、聚眾鬥毆涉惡案進行公開宣判。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以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楊昊有期徒刑5年,其餘2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年至5年3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案件的偵破要從一次聚眾鬥毆說起。

2017年12月24日下午,王某(已另案處理)糾集幾名男子攜帶砍刀、木棒等器械到傢俱商李某店裡討債,李某打電話叫楊昊幫其擋債。楊昊便糾約吳某、沈某、盧某等10多人前往。楊昊等人到場後,王某見狀便指使人員撲向楊昊等人。

雙方在鬥毆過程中,盧某臉部被砍刀砍傷,楊昊等人逃離現場。2018年2月,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楊昊等20多人。

經調查,一個涉惡團伙浮出水面。

2013年8月,楊昊開始經營遊戲機室、放高利貸等非法業務,為達到快速斂財目的,糾集杜某、劉某等人,逐漸形成以楊昊為首要分子,以杜某、劉某為骨幹,以吳某、沈某、侯某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3年8月至2017年12月間,該集團在江蘇省射陽縣、鎮江市京口區、丹徒區等地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由於該案涉案人員多、犯罪事實多、法律關係交織複雜、性質認定難度較大,鎮江市、丹徒區兩級檢察機關第一時間組成專案組,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其間,專案組與公安機關先後召開8次聯席會議,協助公安機關從60多條案件線索中篩選出36起違法犯罪事實,為案件的成功辦理打下基礎。

經對涉及楊昊等人組織實施的10起違法犯罪事實進行偵查分析,公安機關初步認定其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鎮江市檢察院和丹徒區檢察院緊緊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特徵及其內在聯繫,綜合分析在案證據情況,認為楊昊等人沒有組織成立儀式等類似活動以及反映其初步形成非法影響的標誌性事件,不存在為組織的形成、發展獲取經濟利益的事實,也體現不出在一定行業、一定領域內形成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危害結果,體現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和危害性特徵的證據不足。同時認為李某、胡某、楊某等7名涉案人員參與實施犯罪活動僅1起,依法對其不予認定為惡勢力涉案人員,屬於普通刑事犯罪。

最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就楊昊等人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形成共識,並進一步完善了25名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6起違法犯罪的相關證據,認定以楊昊為首的犯罪組織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2018年8月開始,公安機關先後分10多次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其間,丹徒區檢察院積極有效對接修訂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嚴格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公訴人對楊昊等25名被告人詳細闡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法律規定,25名被告人均先後表示認罪認罰,所有辯護人也都認為本案定性準確、量刑合理,不持異議,原定的一週開庭審理時間縮短為一天半。法院也完全採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犯罪事實定性和量刑意見,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還了解到,檢察機關在涉案人員多、辦案時間有限的情況下,注重依法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針對多名辯護人提出的“楊昊等人實施的糾纏、滋擾等‘軟暴力’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意見,檢察機關從“軟暴力”犯罪的“刑事政策、行為特徵、實際危害”等方面開展釋法說理工作,得到辯護人理解與認同。該案判決,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記者 丁國鋒

通訊員 王運喜 高光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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