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兼容驅動的互聯網紅利 才能更好服務社會

網絡安全 經濟 技術 社會科學 大學 法律 字節跳動法律研究中心 2019-04-05

開放、兼容驅動的互聯網紅利 才能更好服務社會


3月25日,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研究中心聯合學界多位專家,以“超級網絡平臺的公正競爭義務和平臺責任”為主題展開對話,溝通和探討快速發展互聯網環境下的企業之間商業競爭及用戶權益問題。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認為,網絡平臺作為特殊的主體,其行為具有飛速的擴張效應,工業、農業社會傳統的反壟斷法分析框架難以適應。從反壟斷法的角度來看,在界定市場支配地位時,除了考慮市場份額以外,用戶和其他經營者的依賴程度、不同市場之間的傳導效應都應該是壟斷的衡量指標,除了從傳統分析框架出發,更應該考慮保障互聯網繼續保持開放特徵這一價值判斷要素。

劉曉春認為,在互聯網相關的反壟斷法應用和執法問題上,即使不說反壟斷法是無所作為,至少到目前為止是裹足不前的。這與互聯網治理其他領域的立法、執法、司法的積極進取姿態形成鮮明反差。以《電子商務法》這部最新也最有影響力的法律來說,儘管有些規則依然存在爭議,但是通過立法和執法中的效果評估和價值判斷,行政權力可以對於市場高度可能失靈的領域和主體行為進行直接的干預,實際上是具有代表性的治理共識。在個人數據保護、網絡安全等其他互聯網治理的關鍵領域,對於個體理性侷限性的承認、市場機制失靈的判斷以及對於掌握集中資源的“超級平臺”的管控,行政和司法權力的積極行使也獲得了相當程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這個意義上,《反壟斷法》在互聯網領域可以被認為是最具謙抑性的法律部門了。即使是研究型的專家學者,在討論到互聯網領域的“屏蔽”“封殺”,儘管可能直覺上能夠分享與普羅大眾類似的感受,即覺得不妥,但是如果需要適用《反壟斷法》的規則,總是覺得主張壟斷成立的一方,需要承擔十分嚴格的證成義務,從市場支配地位的證明,到濫用行為的判斷,到合理理由的排除,可謂是障礙重重。

《反壟斷法》在互聯網領域的適用,很大程度上是價值判斷和產業政策的結果,因此,從理念上,首先需要回答的是,我們到底需要一個什麼樣的互聯網?如果希望互聯網能夠繼續保持創新的活力,保持通過開放、兼容、共享的互聯網原創精神,來激活經濟和社會活力,促進更大發展,那麼,我們同樣會需要能夠與之匹配的制度保障,包括反壟斷法規則及其適用機制。

在互聯網時代,網絡平臺通過各種控制的手段,形成信息孤島,對各種生產要素進行一定程度的封閉,實際上是有悖於互聯網“開放”原則和宗旨的。劉曉春提到,“我們想要的是一個開放的互聯網,通過開放、兼容、共享、自由的互聯網精神生產紅利,成為服務於社會、國家的動力”。在互聯網領域,《反壟斷法》的適用和執行,有必要突破固有的技術和邏輯體系,結合互聯網產業模式和技術變革的新特徵,進行理論的創新和突破。

劉曉春指出,考慮互聯網領域市場支配地位的時候,需要突破傳統相關市場界定規則的侷限,借鑑國外經驗,考慮傳導效應等在互聯網領域比較突出的現象,並加入其他新型要素,比如對於活躍用戶、數據、流量資源的控制、注意力資源的控制和運用等,特別是考慮用戶和其他市場主體對特定網絡平臺的依賴程度,形成開放的互聯網所需要的反壟斷法規則體系。

來源:社科大互聯網法學公眾號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