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行街廣場騎車滑倒 責任誰來擔?'

望江 騎行 人生第一份工作 交通 安青網 201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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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步行街廣場騎行電動車不慎滑倒,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面對這種訴訟,望江縣法院是如何裁決的呢?

2018年5月12日上午,望江縣居民宋女士在步行街廣場騎電動自行車時不慎摔倒,事故導致宋女士受傷入院。事故發生時宋女士並未報警,而是於2018年6月7日將該起事故書面報告交至當地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心,並尋找兩位“事故在場人員”先後前往該交警大隊反映事故發生現場情況。 交警大隊經調查取證後認定宋女士負該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然宋女士認為其騎行摔倒系因廣場管理者管理不當造成路面溼滑所致,該廣場管理者應負事故賠償責任,故將物業管理公司訴至望江縣人民法院。2019年4月底,望江縣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並於7月中旬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根據法官向交警部門調查核實的情況,宋女士在事故發生時未及時報警,而是時隔多日書面報告交警大隊進行處理並帶領證人前往交警大隊反映事故情況,宋女士提交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證人詢問筆錄與此一致,真實性予以認定。對於摔倒的原因,宋女士雖舉證了照片及證人詢問筆錄,但無法完整反映出事故現場情況及事故成因,照片內容真實性亦存疑,又無其他證據進行印證,達不到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且兩個證人在不同場合對宋女士摔倒原因陳述不一致。宋女士亦未舉證證實該物業管理公司系該廣場管理人。此種情形下,宋女士需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庭審結束後,經法官主持調解,物業管理公司表示其自願向宋女士支付一定數額費用,宋女士也表示接受該意見。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該案以調解結案。

法官提醒: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當事人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時需注意找準適格主體。且在事故發生時一定要選擇及時報警處理,便於警方現場調查取證和事後法院查明事實,否則將可能承擔敗訴的不利後果。

(徐珍珍 周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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