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浩明:公司造假 應該由誰來賠償?

投資 金融 中國證監會 法律 金融界 2019-05-28

隨著“兩康事件”的水落石出,這兩家上市公司被證監會查處已經是沒有懸念的的事情了。根據有關規定,一旦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那些受其信息誤導而遭致損失的投資者,就可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賠償。事實上,現在已經有律師開始聯絡相關投資者,準備一旦條件成熟,就要向兩康提出賠償的訴訟。

不過,這裡也引出一個問題:誰將是“兩康事件”的最終買單者?根據現行規定,由於發佈誤導性信息的是上市公司,所以投資者是向上市公司提出賠償要求,而如果這個要求得到法院支持,那麼接下來就是要上市公司出錢實施賠償。從財務上來說,就是由上市公司支出一筆賠償款,而這筆款項將直接衝減上市公司的利潤,從而減少公司的淨資產。對於在這個時候還持有兩康股票的投資者來說,這也就意味著他的股票資產會下降。因此實際結果就是,如果有人發起對兩康的賠償訴訟並且勝訟,那麼他獲得的賠償,實際上是由兩康的股東支付的。這裡雖然大股東是要承擔大部分,但廣大中小股東也同樣是要按比例來承擔這部分支出。

毫無疑問,法律這樣規定是有道理的,既然是上市公司發佈了誤導信息,那麼自然是上市公司來承擔責任。作為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拿出資產進行賠償時,實際上也就是由上市公司的全體股東按持股比例來賠償。然而,如果結合“兩康事件”的案例,這樣做真的合理嗎?在這裡犯事的是作為實際控制人的大股東,他們編造的虛假信息不僅欺騙了市場,也誤導了公司的其他股東,而現在東窗事發,還要由公司的所有股東來為之買單,似乎不合情理。當然,在事件發生後,作為普通投資者,也已經瞭解到了公司存在違法行為,並且可能面臨包括退市以及賠償受誤導的投資者損失等一系列風險。在這種情況下仍然繼續持有或者是買入公司股票,那麼只能是按“買者自負”的原則自己承擔責任了,這本身也是公平的,畢竟沒有人強迫投資者在這個時候去這樣做。

但不管怎麼說,這樣一來總覺得是太便宜作為公司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了。他們的違法行為讓公司蒙受損失,再由所有公司股東來賠償投資者的損失,在這裡他們自己的責任應該如何追究呢?如果這中間涉及刑事犯罪,那麼就必須堅決依法懲處。與此同時還必須追繳其違法所得,並且判處賠償對公司造成的損失。但是從已有的案例來看,犯罪的大股東被判入獄及罰沒款的有之,但賠償上市公司損失的則不多見。其實,作為實際上也是受害的一方,上市公司完全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對作為實際控制人的大股東提出控告。就以“兩康事件”來說,就存在大股東非法挪用公司資產且無法歸還,導致上市公司重大損失的問題,這就完全可以提出起訴。而如果能夠勝訴,並且成功地追回被侵佔、挪用的資產,那麼一方面上市公司的利益得到了維護,同時另一方面即便公司還面臨賠償投資者的問題,也因為能夠從大股東那裡追回部分資產,可以儘可能地減少損失。現在,一些上市公司對因為大股東不法行為所導致的財產損失計提了壞賬,而如果能夠通過訴訟手段追討成功,這樣就能夠予以衝抵,這對於中小投資者來說,客觀上也是一種補償。

在這裡,我們探討的是上市公司造假,發佈誤導性信息,由此造成投資者的損失,應該由誰來賠償的問題。應該說,這個問題雖然並不太複雜,但由於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並不很健全,因此往往出現公司的普通投資者也承擔因為大股東不法行為導致的賠償責任,顯然如果沒有對大股東責任的追償機制的話,這裡是存在漏洞的。而要真正解決這個問題,無疑需要各界作出努力,而從建設一個具有良好法制的市場來說,這樣做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源自金融投資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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