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權人 三角”中的可靠“航線”——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

投資 法律 銀行 不完美媽媽 上海 天津河西法院 2019-07-11

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中,如何避免夫妻一方無辜地“被負債”,又能保護真實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是司法實踐長期面對的難題。在這如同“百慕大三角”的“三角關係”難題中,人民法院經過多年“艱難跋涉”、積累總結,逐漸形成了一套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

下面以一起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審理的申請再審案件為例,帶您瞭解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

案 情 回 顧

丈夫舉債“做生意”,債主討債訴夫妻

杜某與沈某系夫妻關係。董某與沈某系朋友關係。沈某以經營旅行社需要資金為由向董某借款。2016年5月17日,沈某向董某出具借條、收條各一張,載明其向董某借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00萬元,承諾於2016年11月16日償還。

當日董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沈某交付200萬元。2016年5月19日至2016年9月20日期間,沈某陸續向董某轉賬總計137萬元。後董某訴至原審法院,認為沈某未歸還借款,請求法院判令沈某歸還借款本金200萬元,並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杜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夫-妻-債權人 三角”中的可靠“航線”——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

“夫-妻-債權人 三角”中的可靠“航線”——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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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婚內借款,夫妻共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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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院經審理認定,沈某尚欠董某借款本金63萬元。係爭債務發生在杜某與沈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未有其他相反證據,應當認定為杜某與沈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據此,原審法院判決沈某、杜某共同歸還尚欠董某的借款本息。

再審:妻不知情且明顯“超支”,個人債務!

上述判決生效後,杜某向本院申請再審稱,其對沈某借款的事實毫不知情,其未在借條上簽名,亦未從沈某處收到過大額款項,沈某在外借款總額高達千萬,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故係爭借款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申訴審查中,沈某表示其借款系用於投資,但因系通過地下錢莊對外投資,故就款項去向無法提供憑證。

申訴審查查明,沈某於2016年間舉債1000萬餘元,沈某父母於2016年10月替沈某歸還借款500萬餘元,現階段沈某父母系其最大債權人。

另,沈某父母於2017年1月另案訴訟請求沈某、杜某共同歸還借款811萬餘元,因借款用途不明、借款數額巨大等原因,沈某父母訴請的借款被認定為沈某個人債務。

申訴審查合議庭審查認為,沈某的借款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沈某對其所稱的投資經營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此外,上述沈某父母訴訟的事實可以反映夫妻雙方是對立的,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可能性較小。本案系屬杜某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無端揹負鉅額債務的情形,原審判決結果明顯不公,故裁定再審。

法 官 評 析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實體標準

(一)“共債共籤”

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開宗明義強調了: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解釋》第二條明確: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何謂“家庭日常生活”?

結合審判實踐和國家統計局關於城鎮居民家庭消費八大種類的規定,初步界定為: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撫養教育、老人贍養等各項費用,即維繫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

“夫-妻-債權人 三角”中的可靠“航線”——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

(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例外規定

《解釋》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何謂“共同生活”?

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生活消費日益高端和多元,共同生活支出不再限於傳統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費,還包括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消費的支出。

何謂“共同生產經營”?

主要是指夫妻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共同投資以及購買生產資料等情形。實踐中,還要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結合公司法、合同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進行綜合認定。

回到本案

結合上述三種情形分析,董某訴沈某、杜某一案中,不存在“共債共籤”的情況,而200萬的借款數額明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開支,且董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沈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以不存在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

夫妻共同債務事實認定標準

(一)法院依職權調查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二、三條分別規定:

“未具名舉債一方不能提供證據,但能夠提供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

“在當事人舉證基礎上,要注意依職權查明舉債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認的真實性”。

(二)審理該類案件的程序事項

《通知》第二、三條:

“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本人和案件其他當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除法定事由外,應當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要求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以保證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對夫妻一方主動申請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的,應當結合案件基礎事實重點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夫-妻-債權人 三角”中的可靠“航線”——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

(三)綜合分析的認定方法

《通知》第三條:

“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九條規定,結合當事人之間關係及其到庭情況、借貸金額、債權憑證、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生。防止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僅憑藉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

回到本案

董某訴沈某案中,合議庭結合沈某的借貸金額、借款用途、沈某父母另案訴訟情況等因素,認定沈某夫婦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董某的可能性較小,理由充分,說服力較強。

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分配

(一)加強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審理中應嚴格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係爭債務的材料,必須符合借貸案件的完整證據鏈,對當事人之間關係、債權憑證、借款用途、錢款交付以及夫妻間是否具備舉債合意應要求債權人予以說明。

(二)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一種情形是《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推定為共同債務。如果舉債人配偶一方反駁認為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由其舉證證明所付債務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另一種情形是《解釋》第三條規定,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範圍時,如果被舉債方抗辯所負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並能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一些基本證據,那麼債權人應對所負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承擔舉證責任。

回到本案

董某訴沈某案中,一方面沈某對借款用於投資經營的說法未能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明,另一方面債權人董某未能證明該大額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很難將借款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 官 提 示

“夫-妻-債權人 三角”中的可靠“航線”——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

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關乎兩種社會秩序的維護,一為家庭的和諧穩定,二為社會交易秩序的穩定。只有樹起正確的審判理念之帆,划起科學的審理方式之槳,依法沿著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的“航線”行進,才能妥善實現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以及夫妻特別是未舉債一方利益的保護,抵到公平正義的彼岸。

來源:上海二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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