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鋁股份: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投資 會計師 財會 泰克 證券之星 2017-04-27

江蘇常鋁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在上市公

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

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和《獨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關規章制

度的有關規定,作為江蘇常鋁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獨立董

事,我們就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相關事項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一、關於2016年度董事及高管人員薪酬的獨立意見

經會議審議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規定,符合公司實際情況,有利於發揮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創造性與

積極性,有利於公司長遠發展。

我們認為:公司 2016 年度能嚴格按照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和有關激勵

考核制度執行,經營業績考核和薪酬發放的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

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關於續聘公司審計機構的獨立意見

經核查,我們對公司續聘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2017

年度財務審計機構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1、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審計人員工作

認真負責,為公司出具的各項報告真實、準確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

果。

2、公司續聘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2017年度財務審計

機構,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規定。

我們同意公司繼續聘任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為公司2017年

度財務審計機構,並同意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三、關於2016年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佔用情況和對外擔保情況的

獨立意見

根據中國證監會證監發(2003)56號《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

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

1

知》(證監發[2005]120號)等的規定和要求,我們本著對公司、全體股東及投

資者負責的態度,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公司控股股東及其它關聯方佔用資金的

情況和對外擔保情況進行了認真的檢查和落實,對公司進行了必要的核查和問詢

後,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1、截止報告期末(2016年12月31日),公司對其他第三方的對外擔保餘額

為0元,對控股子公司擔保累計數量為人民幣102,700萬元、美元1000萬美元,

2、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沒有為控股股東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

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3、報告期內公司沒有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佔用資金的情況。

四、關於2016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獨立董事意見

2017 年 4 月 24 日,公司五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公司《2016 年度

利潤分配預案》:以第五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召開日的總股本 724,269,941.00

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 10 股派發現金股利人民幣 1.00 元(含稅),共派發現

金 72,426,994.10 元,剩餘未分配利潤結轉以後年度分配;本年度不進行資本公

積轉增股本。

作為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詳細審閱了公司《2016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並

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公司《2016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符合公司的客觀情況,符合有關法律、法

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存在故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況。我們同意公司《2016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並提交公司 2016 年度股東大會審議。

五、關於公司與羅伯泰克自動化科技(蘇州)有限公司簽訂《2017年度關

聯交易框架協議》的獨立董事意見

公司擬與羅伯泰克自動化科技(蘇州)有限公司簽訂《2017年度關聯交易框

架協議》,鑑於羅伯泰克自動化科技(蘇州)有限公司為公司關聯方,根據《公

司章程》、《獨立董事工作制度》、《關聯交易制度》的有關規定,作為股份公

司的獨立董事,就上述相關事項發表如下意見:

1、本次股份公司的關聯交易,屬於正常的商業交易行為,該等協議內容合

法,交易定價原則為按市場價格定價,公允、合理, 符合股份公司的根本利益,

不損害非關聯股東的利益,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規定。同意

2

股份公司與羅伯泰克自動化科技(蘇州)有限公司簽訂《2017年度關聯交易框架

協議》。

2、公司與羅伯泰克自動化科技(蘇州)有限公司簽訂《2017年度關聯交易

框架協議》,合同金額為人民幣貳仟萬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制

度的規定,同意將本項關聯交易事項提交董事會審議,關聯董事應就該議案進行

表決時迴避。

六、關於公司向控股股東借款的關聯交易事項的獨立意見

作為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詳細審閱了公司《關於向控股股東借款的關聯交

易議案》並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1、本次公司與控股股東的關聯交易,屬於正常的商業交易行為,該等協議

內容合法,交易定價原則為按市場價格定價,公允、合理, 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

不損害非關聯股東的利益,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規定。交易

的決策程序嚴格按照相關制度進行,關聯董事就該議案的表決進行迴避。

2、本次交易是為滿足公司業務發展需求,提高上市公司資金使用效率,降

低資金成本,調整公司資金結構,有利於公司可持續發展。

3、交易條款客觀公允,交易關聯方未利用自身身份對擬實施的交易進行幹

預,不會損害公司及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七、關於公司對全資子公司進行擔保事項的獨立意見

作為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詳細審閱了公司《關於公司2017年度對子公司

提供融資擔保的議案》,就公司2017年度擬向山東新合源、包頭常鋁、上海朗脈、

及其控股子公司、四川晨曦、歐常(上海)、歐暢國際控股、、常鋁銷售提供的

連帶責任擔保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公司董事會審議的向全資子公司擔保事項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有關規定、符合《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

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會發[2003]56號)和《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

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的規定,沒有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且公

司為全資子公司的貸款擔保是出於該公司的經營所需,公司能夠實際掌握被擔保

對象的經營及資金管理,公司能夠較好控制對外擔保風險,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

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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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關於2017年度使用自有資金購買理財產品的獨立意見

作為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詳細審閱了公司《關於 2017 年度使用自有資金

購買理財產品的議案》並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本次使用自有資金投資理財產品的決策程序符合相關規定,在保障資金安全

的前提下,公司滾動使用最高額度不超過人民幣 40,000 萬元(單筆不超過 5000

萬元)自有資金投資於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銀行理財產品(產品有保本約定),

且期限在 12 個月以內(含),有利於自有資金的現金管理收益。因此,我們同意

公司董事會使用暫時閒置募集資金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決定。

九、關於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獨立意見

作為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詳細審閱了公司《關於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暫

時補充流動資金的議案》並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公司此次將暫時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滿足了公司生產經營對流

動資金的需求,有利於提高暫時閒置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益,符合《上市公司監管

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中

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等有關規定及公司相關制度的要求,履行了必

要的審議程序,符合公司和股東的利益,不會影響募集資金項目的正常進行。同

意公司本次使用暫時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事項。

十、關於使用暫時閒置募集資金購買理財產品的獨立意見

本次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投資理財產品的決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

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29 號:募集資金使用》的相關規定,在保障資金安全

的前提下,公司滾動使用最高額度不超過人民幣 13,000 萬元暫時閒置募集資金

投資於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銀行理財產品(產品有保本約定),且期限在12個

月以內(含),有利於提高閒置募集資金的現金管理收益。

公司使用的閒置募集資金沒有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計劃相牴觸,不影

響募 集資金項目的正常進行,也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損害公司股東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們同意公司董事會使用暫時閒置募集資金購買銀行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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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決定。

十一、關於公司會計政策變更的獨立意見

作為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詳細審閱了公司《關於公司會計政策變更的議案》

並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6 年 12 月 3 日發佈的《財政部關於印發〈增

值 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 號)的規定,對公司原會計政策

及相關會計科目進行變更,符合相關規定和公司實際情況,其決策程序符合相關

法律 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的情形。

我們同意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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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無正文,為江蘇常鋁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籤

署頁)

獨立董事:

顧維軍 李永盛 龔菊明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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