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內債券違約428億 上市公司身影頻現 投資人如何維權?

2018年,受市場環境和公司治理等多重因素影響,國內債券市場違約頻發。進入2019年來,債權債券違約數量依舊驚人,債券市場暗潮洶湧。

相關數據顯示,2019年新增違約債券金額428億元,違約主體不乏A股上市公司。而面臨鉅額資金“打水漂”的風險,私募債投資人該如何維權?

債券違約428億:主體不乏上市公司


年內債券違約428億 上市公司身影頻現 投資人如何維權?


2018年,中國債券市場違約現象多發,違約主體數量、所涉及的金額均遠超往年水平且創歷史記錄。根據市場數據,2018年全年共有52家發行主體發行的134只債券發生違約,合計規模1223億元。

到了2019年,債權密集違約的現象仍在持續。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債券業務部融資總監張丹丹分析指出,“根據相關(不完全)統計,截止當前2019年新增違約債券64只,違約金額428.46億元。2018年至今都是信用違約的高峰期。”

從公開消息看,金洲慈航((000587))近日公告稱,因公司流動資金緊張,其應於2019年5月15日之前支付“17金洲01”的本息合計1.4億元未能如期兌付,公司債券發生實質性違約。

在此之前,ST康得新資金亂象事件成為輿論焦點。今年1月,ST康得新兩隻合計15億元的短債“18康得新SCP001”、“18康得新SCP002”分別於1月15日和1月21日違約前。2月,康得新公告稱,未能籌措足額償付資金,“17康得新MTN001”不能按期足額償付利息,已經構成實質性違約。隨後的5月12日,康得集團董事長、康得新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鍾玉因涉嫌犯罪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再次將違約事件推向風口浪尖。

在今年違約債券中,除了ST康得新、金洲慈航((000587))、東方金鈺(600086)、天翔環境(300362)、天寶食品(002220)、中信國安(000839)集團等違約主體均為上市公司。且不少企業都是首次違約。

追根溯源:五大主因致債券違約潮

年內債券違約428億 上市公司身影頻現 投資人如何維權?


2019年還未過半,已經有多起債券違約事件,原因何在?

張丹丹指出,私募債違約的原因主要有五個方面,第一是行業下行、產能過剩或者是政策限制;第二是企業自身的原因,如盲目的業務擴張,投資策略失誤等;第三是經營失策、財務指標惡化、流動性資金緊張等;第四是公司治理和股權結構瑕疵;第五是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進行欺詐融資。

具體來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認為,“私募債是公司行為,所有的風險都來源於錢怎麼還,如果經濟形勢不好,過程當中很多企業、產業出現問題,我覺得風險的核心還是企業如期兌付債券的還款來源問題。”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李亞律師表示,“近年來的金融去槓桿、脫虛向實等金融嚴監管政策對企業的經營和融資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此前在財政政策、貨幣政策較為寬鬆的條件下一些企業大量融資,企業的槓桿率快速增加,債務到期時外部環境的變化使得企業資金週轉困難,導致2018-2019年債券市場違約的現象較為嚴重。”

A股直通車創始人李柏娜補充道,私募債是典型的信用融資,信用融資和整個經濟環境和政策相關性非常大。債券市場違約潮出現的原因,一方面是因為源自企業自身,另外是大環境影響,“大環境有政策性的催化,這個‘雷’就會炸出來,風險就會凸顯出來。”

投資人何去何從?專家支招


年內債券違約428億 上市公司身影頻現 投資人如何維權?


從現實情況看,儘管有少量企業在債券違約後順利完成兌付,但大部分違約主體在違約發生後,並未完成兌付任務。那麼,面對鉅額債券違約,投資人該何去何從呢?

上述幾位專家,就給投資人提出了詳細的建議。

首先,在投資前,針對私募債的發行主體,應該進行詳細瞭解。張丹丹表示,要從三個方面考察企業:第一要考察的是資產狀況,債務存量、結構、期限;第二是企業後續融資需求和難易程度;第三是企業負債期限結構與資產匹配程度;最後,還要對現金流的穩健程度和業務情況進行了解。

在投資中間階段,也不應掉以輕心。李亞律師認為,投資人的維權應該把功夫下在前面,將投資前工作做到位,投資中注意管理,及時發現風險,及時解決風險。

不過,儘管前期做了很多工作,但也不能完全規避私募債發行主體的信用風險。

李亞律師建議,一旦債券到了兌付期而債務人出現違約,要儘可能及時行使權利,用盡可以維權的法律手段。

李亞給了投資人五個詳細的維權步驟:

首先,投資者在遭遇私募債違約時,首先要了解清楚自己所購買的私募債券所涉及的法律關係。

其次,當私募債券出現違約時,無法按照認購協議的約定如期償還到期本息時,投資人可以作為維權(訴訟、仲裁等)主體,委託律師通過談判、訴訟、仲裁、訴前財產保全等方式主張權利。

第三,維權措施。投資人可以向發債企業主張繼續履行合同、損害賠償、違約金等違約責任,“例如律師費、仲裁費等維權成本,如有約定也可以向發債企業主張賠償”。

第四,維權手段。首先,當遇到私募債違約的時候應當儘早的維權;其次,投資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主張發行人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等情況以至於無力償還尚未到期的債務而構成預期違約;最後,要充分發揮律師、會計師等的專業經驗,通過協商、調解、增加信用的方式監督發債企業繼續履約,“畢竟司法途徑解決是最後的手段,也是成本最高的手段。”

最後,維權機構。當發行人無法按照認購協議的約定如期償還到期本息時,投資人、受託管理人可以按照協議約定向國家有權機關(法院、仲裁機構)提出相應的司法救濟,並可採取相應的財產保全措施。


名詞解釋:私募債

李亞律師介紹,在認定一種投資工具是否為私募債的時候有兩個維度:第一,是否為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的;第二,是否為公司債券。如果符合這兩個標準則可以定義為廣義的私募債。

“私募債”是大概念,廣義的私募債包括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上交所、深交所發行的中小企業私募債;銀行間市場的非金融企業非公開定向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創業板私募債;以及在各地區域股權交易所、金融資產交易所(中心)發行的非公開發行定向融資工具等。


*聲明:金融觀察團登載此文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任何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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