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車險,“代駕司機”肇事保險公司卻讓“代駕”賠損失費2.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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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朋友老張打電話閒聊,說到他做代駕的事兒。

我問他,最近代駕如何?他說,天熱在外面喝夜啤酒的人多,生意還可以。

我又問了很多其他關於代駕的事兒,例如跑遠了怎麼回來?老張都一一回答,算是讓我從一個角度瞭解了這個這個行業。

其實跑代駕還是多累的,通常都是晚上7點到凌晨時間工作。

當然他們也有很多有趣的事兒。例如,前段時間就刷到了成都一朋友半夜跑代駕,代駕車是勞斯萊斯……

而對於車主來說,對於很多代駕司機來說,如果代駕中發生交通事故。車主、代駕司機、事故三者、保險公司之間又該怎樣處置關係呢?

今天的案例就是發生在上海的一個官司,就來說明這幾者之間在代駕情形下,法院是如何釐清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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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朋友老張打電話閒聊,說到他做代駕的事兒。

我問他,最近代駕如何?他說,天熱在外面喝夜啤酒的人多,生意還可以。

我又問了很多其他關於代駕的事兒,例如跑遠了怎麼回來?老張都一一回答,算是讓我從一個角度瞭解了這個這個行業。

其實跑代駕還是多累的,通常都是晚上7點到凌晨時間工作。

當然他們也有很多有趣的事兒。例如,前段時間就刷到了成都一朋友半夜跑代駕,代駕車是勞斯萊斯……

而對於車主來說,對於很多代駕司機來說,如果代駕中發生交通事故。車主、代駕司機、事故三者、保險公司之間又該怎樣處置關係呢?

今天的案例就是發生在上海的一個官司,就來說明這幾者之間在代駕情形下,法院是如何釐清關係的!

有車險,“代駕司機”肇事保險公司卻讓“代駕”賠損失費2.6萬

案例始末

陶某是車主,在某保險公司為自己的車子投保了車險。錢某是陶某家人,駕駛該車外出就餐,因為席中飲酒,因此飯後當天的實際駕駛人錢某便使用了“安XX代駕公司”的代駕服務。

當天錢某下單代駕服務後,安XX公司指派陳某代替錢某駕駛涉事車輛。

在送返錢某的路上,代駕司機陳某因處置不當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本車和路基的損失。經過交管部門認定,該次交通事故中,代駕司機陳某負全部責任。事故後,保險公司依約向車主陶某賠付了此次事故損失26500元。

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合同中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而代駕司機屬於有償交易的行為,並不符合保險公司約定的“合法駕駛人”情形,因此26500元賠付給車主後,保險公司有權行使代位求償權向代駕公司索賠該筆損失金。

發生糾紛後,保險公司將代駕司機陳某、以及其所屬代駕公司安XX代駕告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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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朋友老張打電話閒聊,說到他做代駕的事兒。

我問他,最近代駕如何?他說,天熱在外面喝夜啤酒的人多,生意還可以。

我又問了很多其他關於代駕的事兒,例如跑遠了怎麼回來?老張都一一回答,算是讓我從一個角度瞭解了這個這個行業。

其實跑代駕還是多累的,通常都是晚上7點到凌晨時間工作。

當然他們也有很多有趣的事兒。例如,前段時間就刷到了成都一朋友半夜跑代駕,代駕車是勞斯萊斯……

而對於車主來說,對於很多代駕司機來說,如果代駕中發生交通事故。車主、代駕司機、事故三者、保險公司之間又該怎樣處置關係呢?

今天的案例就是發生在上海的一個官司,就來說明這幾者之間在代駕情形下,法院是如何釐清關係的!

有車險,“代駕司機”肇事保險公司卻讓“代駕”賠損失費2.6萬

案例始末

陶某是車主,在某保險公司為自己的車子投保了車險。錢某是陶某家人,駕駛該車外出就餐,因為席中飲酒,因此飯後當天的實際駕駛人錢某便使用了“安XX代駕公司”的代駕服務。

當天錢某下單代駕服務後,安XX公司指派陳某代替錢某駕駛涉事車輛。

在送返錢某的路上,代駕司機陳某因處置不當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本車和路基的損失。經過交管部門認定,該次交通事故中,代駕司機陳某負全部責任。事故後,保險公司依約向車主陶某賠付了此次事故損失26500元。

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合同中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而代駕司機屬於有償交易的行為,並不符合保險公司約定的“合法駕駛人”情形,因此26500元賠付給車主後,保險公司有權行使代位求償權向代駕公司索賠該筆損失金。

發生糾紛後,保險公司將代駕司機陳某、以及其所屬代駕公司安XX代駕告到了法院。

有車險,“代駕司機”肇事保險公司卻讓“代駕”賠損失費2.6萬

一審

一審中,被告方認為

1、代駕公司在庭審中提供一份印有被告安XX公司章的《安XX代駕服務確認表》《安XX代駕服務協議》,當天代駕下單的錢某認為非其本人簽字,且代駕司機未對協議進行說明。代駕司機陳某陳述僅“簡單說明”,且客戶聯忘記交付被代駕人。

2、代駕司機屬於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根據保險條款,“合法駕駛人駕駛被保險的機動車過程中,造成被保險的機動車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賦予合法駕駛人被保險人的法律地位,原告保險公司無權向其進行代位追償。

3、《安XX代駕服務協議》約定:如因代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給被代駕人造成損失的,安XX公司僅承擔被代駕車輛有責部分的差額賠償,即先由交強險賠償,再由商業險賠償,如果以上兩方面賠償後仍有損失餘額,再由安XX公司賠償。本案中,商業險已經將汽車損失全部賠償完畢,被保險人無損失餘額,無權向被告主張權利,原告也就不存在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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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朋友老張打電話閒聊,說到他做代駕的事兒。

我問他,最近代駕如何?他說,天熱在外面喝夜啤酒的人多,生意還可以。

我又問了很多其他關於代駕的事兒,例如跑遠了怎麼回來?老張都一一回答,算是讓我從一個角度瞭解了這個這個行業。

其實跑代駕還是多累的,通常都是晚上7點到凌晨時間工作。

當然他們也有很多有趣的事兒。例如,前段時間就刷到了成都一朋友半夜跑代駕,代駕車是勞斯萊斯……

而對於車主來說,對於很多代駕司機來說,如果代駕中發生交通事故。車主、代駕司機、事故三者、保險公司之間又該怎樣處置關係呢?

今天的案例就是發生在上海的一個官司,就來說明這幾者之間在代駕情形下,法院是如何釐清關係的!

有車險,“代駕司機”肇事保險公司卻讓“代駕”賠損失費2.6萬

案例始末

陶某是車主,在某保險公司為自己的車子投保了車險。錢某是陶某家人,駕駛該車外出就餐,因為席中飲酒,因此飯後當天的實際駕駛人錢某便使用了“安XX代駕公司”的代駕服務。

當天錢某下單代駕服務後,安XX公司指派陳某代替錢某駕駛涉事車輛。

在送返錢某的路上,代駕司機陳某因處置不當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本車和路基的損失。經過交管部門認定,該次交通事故中,代駕司機陳某負全部責任。事故後,保險公司依約向車主陶某賠付了此次事故損失26500元。

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合同中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而代駕司機屬於有償交易的行為,並不符合保險公司約定的“合法駕駛人”情形,因此26500元賠付給車主後,保險公司有權行使代位求償權向代駕公司索賠該筆損失金。

發生糾紛後,保險公司將代駕司機陳某、以及其所屬代駕公司安XX代駕告到了法院。

有車險,“代駕司機”肇事保險公司卻讓“代駕”賠損失費2.6萬

一審

一審中,被告方認為

1、代駕公司在庭審中提供一份印有被告安XX公司章的《安XX代駕服務確認表》《安XX代駕服務協議》,當天代駕下單的錢某認為非其本人簽字,且代駕司機未對協議進行說明。代駕司機陳某陳述僅“簡單說明”,且客戶聯忘記交付被代駕人。

2、代駕司機屬於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根據保險條款,“合法駕駛人駕駛被保險的機動車過程中,造成被保險的機動車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賦予合法駕駛人被保險人的法律地位,原告保險公司無權向其進行代位追償。

3、《安XX代駕服務協議》約定:如因代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給被代駕人造成損失的,安XX公司僅承擔被代駕車輛有責部分的差額賠償,即先由交強險賠償,再由商業險賠償,如果以上兩方面賠償後仍有損失餘額,再由安XX公司賠償。本案中,商業險已經將汽車損失全部賠償完畢,被保險人無損失餘額,無權向被告主張權利,原告也就不存在代位求償權。

有車險,“代駕司機”肇事保險公司卻讓“代駕”賠損失費2.6萬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1、代駕人在提供有償代駕服務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被保險人的車輛損失,被保險人享有向其請求賠償的權利,則保險人享有可代位求償的基礎權利。

2、關於有償代駕人是否具有“被保人”的法律地位問題,法院則認為:

①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發生事故屬於保險賠償範圍,這是保險公司對保險責任範圍的界定, 不能以此倒推“有償代駕”就有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人”法律地位!

②交強險管理條例規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但是交強險是法定三者險,本身就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是特殊形式!並不適合擴大適用本案的“車損險”!

③ 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應當對被保人有保險利益,而代駕公司屬於有償代駕,對投保車輛並沒有保險利益。

因此,一審法院認為,代價駕駛員在從事有償代駕時不具有“被保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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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朋友老張打電話閒聊,說到他做代駕的事兒。

我問他,最近代駕如何?他說,天熱在外面喝夜啤酒的人多,生意還可以。

我又問了很多其他關於代駕的事兒,例如跑遠了怎麼回來?老張都一一回答,算是讓我從一個角度瞭解了這個這個行業。

其實跑代駕還是多累的,通常都是晚上7點到凌晨時間工作。

當然他們也有很多有趣的事兒。例如,前段時間就刷到了成都一朋友半夜跑代駕,代駕車是勞斯萊斯……

而對於車主來說,對於很多代駕司機來說,如果代駕中發生交通事故。車主、代駕司機、事故三者、保險公司之間又該怎樣處置關係呢?

今天的案例就是發生在上海的一個官司,就來說明這幾者之間在代駕情形下,法院是如何釐清關係的!

有車險,“代駕司機”肇事保險公司卻讓“代駕”賠損失費2.6萬

案例始末

陶某是車主,在某保險公司為自己的車子投保了車險。錢某是陶某家人,駕駛該車外出就餐,因為席中飲酒,因此飯後當天的實際駕駛人錢某便使用了“安XX代駕公司”的代駕服務。

當天錢某下單代駕服務後,安XX公司指派陳某代替錢某駕駛涉事車輛。

在送返錢某的路上,代駕司機陳某因處置不當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本車和路基的損失。經過交管部門認定,該次交通事故中,代駕司機陳某負全部責任。事故後,保險公司依約向車主陶某賠付了此次事故損失26500元。

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合同中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而代駕司機屬於有償交易的行為,並不符合保險公司約定的“合法駕駛人”情形,因此26500元賠付給車主後,保險公司有權行使代位求償權向代駕公司索賠該筆損失金。

發生糾紛後,保險公司將代駕司機陳某、以及其所屬代駕公司安XX代駕告到了法院。

有車險,“代駕司機”肇事保險公司卻讓“代駕”賠損失費2.6萬

一審

一審中,被告方認為

1、代駕公司在庭審中提供一份印有被告安XX公司章的《安XX代駕服務確認表》《安XX代駕服務協議》,當天代駕下單的錢某認為非其本人簽字,且代駕司機未對協議進行說明。代駕司機陳某陳述僅“簡單說明”,且客戶聯忘記交付被代駕人。

2、代駕司機屬於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根據保險條款,“合法駕駛人駕駛被保險的機動車過程中,造成被保險的機動車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賦予合法駕駛人被保險人的法律地位,原告保險公司無權向其進行代位追償。

3、《安XX代駕服務協議》約定:如因代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給被代駕人造成損失的,安XX公司僅承擔被代駕車輛有責部分的差額賠償,即先由交強險賠償,再由商業險賠償,如果以上兩方面賠償後仍有損失餘額,再由安XX公司賠償。本案中,商業險已經將汽車損失全部賠償完畢,被保險人無損失餘額,無權向被告主張權利,原告也就不存在代位求償權。

有車險,“代駕司機”肇事保險公司卻讓“代駕”賠損失費2.6萬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1、代駕人在提供有償代駕服務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被保險人的車輛損失,被保險人享有向其請求賠償的權利,則保險人享有可代位求償的基礎權利。

2、關於有償代駕人是否具有“被保人”的法律地位問題,法院則認為:

①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發生事故屬於保險賠償範圍,這是保險公司對保險責任範圍的界定, 不能以此倒推“有償代駕”就有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人”法律地位!

②交強險管理條例規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但是交強險是法定三者險,本身就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是特殊形式!並不適合擴大適用本案的“車損險”!

③ 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應當對被保人有保險利益,而代駕公司屬於有償代駕,對投保車輛並沒有保險利益。

因此,一審法院認為,代價駕駛員在從事有償代駕時不具有“被保人”的法律地位!

有車險,“代駕司機”肇事保險公司卻讓“代駕”賠損失費2.6萬

3、法院認為,有償代駕人並不屬於法定的“不允許追償對象”。是因為《保險法》列定的不允許追償對象,是因為都是被保人的家人、或者其它組成人員,或者是和投保人有一定程度的共同利益,而代駕屬於有償服務,無論是代駕人員還是代駕“組織”均不對被保車輛有共同經濟利益。因此不屬於“組成人員”。

4、允許車輛的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損失後向代駕公司追償,有助於推動代駕公司對代駕司機資質的嚴格審查和代駕行為的約束,促進代駕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再者,與親友之間無償借用不同,代駕公司繫有償服務、收取對價,以營利為目的,屬於經營行為,由經營者自擔經營風險更 符合社會責任的公正分配,且該經營風險亦可以通過另行購買相應保險如代駕責任險予以分攤、獲得保障。

5、代駕司機陳某和代駕公司簽訂《代駕服務協議》中限制代駕人責任的條款,因未明確說明,對被代駕人不具有約束力。安XX公司與陳某之間成立僱傭關係,應由僱主安XX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一審判決:代駕公司賠付保險公司26500元。

代駕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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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朋友老張打電話閒聊,說到他做代駕的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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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問了很多其他關於代駕的事兒,例如跑遠了怎麼回來?老張都一一回答,算是讓我從一個角度瞭解了這個這個行業。

其實跑代駕還是多累的,通常都是晚上7點到凌晨時間工作。

當然他們也有很多有趣的事兒。例如,前段時間就刷到了成都一朋友半夜跑代駕,代駕車是勞斯萊斯……

而對於車主來說,對於很多代駕司機來說,如果代駕中發生交通事故。車主、代駕司機、事故三者、保險公司之間又該怎樣處置關係呢?

今天的案例就是發生在上海的一個官司,就來說明這幾者之間在代駕情形下,法院是如何釐清關係的!

有車險,“代駕司機”肇事保險公司卻讓“代駕”賠損失費2.6萬

案例始末

陶某是車主,在某保險公司為自己的車子投保了車險。錢某是陶某家人,駕駛該車外出就餐,因為席中飲酒,因此飯後當天的實際駕駛人錢某便使用了“安XX代駕公司”的代駕服務。

當天錢某下單代駕服務後,安XX公司指派陳某代替錢某駕駛涉事車輛。

在送返錢某的路上,代駕司機陳某因處置不當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本車和路基的損失。經過交管部門認定,該次交通事故中,代駕司機陳某負全部責任。事故後,保險公司依約向車主陶某賠付了此次事故損失26500元。

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合同中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而代駕司機屬於有償交易的行為,並不符合保險公司約定的“合法駕駛人”情形,因此26500元賠付給車主後,保險公司有權行使代位求償權向代駕公司索賠該筆損失金。

發生糾紛後,保險公司將代駕司機陳某、以及其所屬代駕公司安XX代駕告到了法院。

有車險,“代駕司機”肇事保險公司卻讓“代駕”賠損失費2.6萬

一審

一審中,被告方認為

1、代駕公司在庭審中提供一份印有被告安XX公司章的《安XX代駕服務確認表》《安XX代駕服務協議》,當天代駕下單的錢某認為非其本人簽字,且代駕司機未對協議進行說明。代駕司機陳某陳述僅“簡單說明”,且客戶聯忘記交付被代駕人。

2、代駕司機屬於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根據保險條款,“合法駕駛人駕駛被保險的機動車過程中,造成被保險的機動車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賦予合法駕駛人被保險人的法律地位,原告保險公司無權向其進行代位追償。

3、《安XX代駕服務協議》約定:如因代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給被代駕人造成損失的,安XX公司僅承擔被代駕車輛有責部分的差額賠償,即先由交強險賠償,再由商業險賠償,如果以上兩方面賠償後仍有損失餘額,再由安XX公司賠償。本案中,商業險已經將汽車損失全部賠償完畢,被保險人無損失餘額,無權向被告主張權利,原告也就不存在代位求償權。

有車險,“代駕司機”肇事保險公司卻讓“代駕”賠損失費2.6萬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1、代駕人在提供有償代駕服務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被保險人的車輛損失,被保險人享有向其請求賠償的權利,則保險人享有可代位求償的基礎權利。

2、關於有償代駕人是否具有“被保人”的法律地位問題,法院則認為:

①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發生事故屬於保險賠償範圍,這是保險公司對保險責任範圍的界定, 不能以此倒推“有償代駕”就有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人”法律地位!

②交強險管理條例規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但是交強險是法定三者險,本身就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是特殊形式!並不適合擴大適用本案的“車損險”!

③ 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應當對被保人有保險利益,而代駕公司屬於有償代駕,對投保車輛並沒有保險利益。

因此,一審法院認為,代價駕駛員在從事有償代駕時不具有“被保人”的法律地位!

有車險,“代駕司機”肇事保險公司卻讓“代駕”賠損失費2.6萬

3、法院認為,有償代駕人並不屬於法定的“不允許追償對象”。是因為《保險法》列定的不允許追償對象,是因為都是被保人的家人、或者其它組成人員,或者是和投保人有一定程度的共同利益,而代駕屬於有償服務,無論是代駕人員還是代駕“組織”均不對被保車輛有共同經濟利益。因此不屬於“組成人員”。

4、允許車輛的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損失後向代駕公司追償,有助於推動代駕公司對代駕司機資質的嚴格審查和代駕行為的約束,促進代駕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再者,與親友之間無償借用不同,代駕公司繫有償服務、收取對價,以營利為目的,屬於經營行為,由經營者自擔經營風險更 符合社會責任的公正分配,且該經營風險亦可以通過另行購買相應保險如代駕責任險予以分攤、獲得保障。

5、代駕司機陳某和代駕公司簽訂《代駕服務協議》中限制代駕人責任的條款,因未明確說明,對被代駕人不具有約束力。安XX公司與陳某之間成立僱傭關係,應由僱主安XX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一審判決:代駕公司賠付保險公司26500元。

代駕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有車險,“代駕司機”肇事保險公司卻讓“代駕”賠損失費2.6萬

海哥說險

1、經過查證,該案繫上海市首例保險公司向代駕公司行使“代位追償”的案件。

2、根據法院的判決過程,我們可以看到,最終法院還是依據保險法規定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來否認了代駕司機的“被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的法律效力。

3、那麼針對該案中的代駕公司又該如何規避此類風險呢?事實上,法院說的很明白,代駕司機和代駕公司屬於僱傭關係,因此代駕司機造成的損失,應該由僱傭他的代駕公司來賠付。換個思維,代駕公司可以投保相關的“代價責任保險”、“僱主險”來轉移這部分風險。

4、保險代位求償權,並不是隨便都能“代位求償”的,最重要一點就是需要“被求償人”是否和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所以一般來說如果借車的是我們家人,親友好友,保險公司是無法“代位求償”,而本案中的“代駕”則會被“代位求償”。

5、對於代駕司機們來說,就要注意和代駕公司的合約了。總有那麼些代駕公司會為了省點兒保險費或者規避自己的責任,而將全部責任推卸到代駕司機頭上。

本案例來自《中國法院2018年案例---保險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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