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前妻出的錢,可是保險金卻判給了他後妻,這是什麼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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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誤會,寫這個,不是想破壞大家的夫妻感情。

只是剛好看到一個案例,小小震驚了一把。

目前很多丈夫會給妻子投保,或妻子給丈夫買。

隨著帶“投保人豁免”的重疾險增多,“夫妻互保”也很常見,即互為對方保單的投保人。

要給大家掃興了,這種用麵包保障愛情的做法,其實有風險。

因為糾紛太多,還驚動最高人民法院站出來填補漏洞,給出了明確的指引……

一個出乎意料的案例

先給大家看案例:

施先生在一場車禍中不幸意外身故,家人在辦理後事時,發現一張以施先生為被保險人的保單,在上一段婚姻期間由前妻劉女士作為投保人為施先生購買了保額300萬的人壽保險,保單受益人一欄寫著配偶劉女士。

現在的妻子張女士去保險公司辦理理賠,前妻劉女士得知消息後也前來根據保險公司要求領取施先生的身故保險金,張女士認為自己才是施先生的配偶,300萬應該由她來領取。

雙方為此鬧上法庭。

大家覺得該賠給誰呢?

可能大部分會選前妻劉女士。

因為她不僅是投保人,還是受益人。

但正確答案是:這300萬,前妻一分錢都拿不到。

這300萬,現妻張女士也沒法“獨吞”,而要和施先生的子女、父母一起分。

是不是和你想的出入太多?

“不合理”的司法解釋

法院給出的解釋是什麼呢?

首先,施先生那份保單的受益人寫的是:配偶(身份關係)劉女士(姓名)

然後,施先生和劉女士離婚了(身份關係發生變化)。

根據第九條(三),施先生的保單相當於未指定受益人。

按《保險法》,未指定受益人,則默認是法定受益人,按照《繼承法》規定的繼承順序,領取保險金。

繼承順序是這樣的:

  •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只要第一順序繼承人有人在,那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

賠款如何分配呢?

受益人按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即賠款會由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平均分。

所以施先生的300萬身故賠款,會在他現妻張女士、他的父母、他的子女中平均分配。

如果施先生和劉女士有子女,那他們的子女也能分。

而劉女士和施先生離婚了,她是沒權利分錢的。

蠻殘酷的。

但……沒必要因此被嚇到。

仔細研究第九條。

如果當初施先生保單的受益人寫的是“配偶”,並未註明名字。

那按第九條(二)第二種情況(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這300萬妥妥是劉女士來領,張女士分不到錢。

又或者,如果施先生是自己給自己買壽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人),

那根據(二)第一種情況,劉女士就分不到錢了,她的受益權隨著她和施先生婚姻關係的解除已經消失。

這反差有點大。

離婚了可單方退保的投保人

如果離婚時雙方不歡而散,甚至視對方為仇人,老死不相往來……

沒法協商辦理投保人變更,為避免後患,那直接退保吧。

雖然保障沒了,但起碼能拿回屬於自己那部分的現金價值。

可因為退保只需投保人單方向保險公司申請即可,不需要被保險人同意。

難免會有腹黑的,悄無聲息辦理了退保,拿走了現金價值。

你以為自己有保障,理賠時,卻發現保單早已終止,那種心情……

總之,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投保的,以及夫妻互保的。

雖然很浪漫。

但打開天窗說亮話,事前想清楚大白說的這些風險,還是有必要的。

風險主要包括:

1、投保人有權利單方退保,原則上不需要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2、受益人糾紛(大白認為,將子女設定為受益人是糾紛最小的處理方式)


如果能接受,那就買吧。

接受不了,那還是自己給自己買。

金錢面前,還是不要去考驗人性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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