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主動辭職,還能要求經濟補償,但理由必須是這6種!

法律知識要點:一般情況下,員工想辭職的,在正式用工期,需要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剋扣拖欠工資、不繳社保,無視勞動者身體健康等,存在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有權隨時無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可是在具體操作時,不少勞動者犯了嚴重的錯誤,勞動者知道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但在提出辭職時卻是以其它理由辭職,不是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理由提出辭職的,勞動者辭職後無法再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所以,現在小編來具體說說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勞動可以提出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的6個理由:

一、單位不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環境存在安全隱患。

這什麼把這一項放在第一位呢?因為勞動環境不好全或者存在重大隱患的,勞動過程中極易發生工傷事故,對勞動者的人身安全是重大威脅,提供安全的勞動環境或勞動保護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不滿足在安全環境下工作的條件,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補償。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者在付出勞動後,理應得到及時足額的工資,這也是很多勞動者支付家庭生活開支的費用基礎,如果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工資的,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嚴重侵害,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

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者的一項重要權益,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少用人單位為了節省用工成本不繳納或不依法繳納社保,造成對勞動者的權益的嚴重侵害,因此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補償。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侵害勞動者權益的。

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這是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管理的需要,但是有不少用人單位制度定的規章制度程序、內容均違法,並依此來約束勞動者。例如,遲到一次罰款500元,單位沒有經濟處罰權,並且數額也極不合理。依據這樣的規章制度,侵害勞動者的權益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主要是三種: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例如,招聘勞動者時,單位承諾給予工資與實際工資嚴重不符,屬於欺詐行為,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的,可以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如約不繳納社保,社保自理等。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如果有這三種情形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補償。

六、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這一項是個兜底的法律條款,將來的其它的法律、法規如果有規定勞動者可以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的,可以直接適用這一項。

在實務中,用得最多的就是第二項、第三項。小編再次提醒,如果單位存在上述的違法行為,勞動者想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的,辭職的理由必須是上述這6種理由之內的,如果是其它理由的,例如“本人另有發展”、“身體原因,不想做了”等,這樣的理由是不能得到經濟補償的。現在小編分享一則相關的實務案例,以供大家參考。

案情簡介:聶某於2016年9月8日入職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某紅樹林七星度假酒店工程項目經理,試用期二個月,待遇包括五險一金、通訊費、生活費、住宿費、交通費等,差旅費實報實銷,另轉正後有年終獎、旅遊、其他補貼等。試用期工資7000元,通訊費200元,住宿費1200元、生活費1500元、水電費及交通費等則實報實銷。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聶某到任後,被告就出現延緩工資、不買社會保險等情況,聶某多次提到要求被告支付工資和報銷款等,但被告一拖再拖,對聶某稱公司暫時沒有錢。聶某的工資發放也從面試時談的第二個月15日發放,變成了28日,又變成了有錢再發放。被告的這些做法明顯存在違法行為。聶某就此與被告的人事部門、財務部門等溝通未果。因被告存在多種違反《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因此發生此次勞動爭議案,聶某本判令被告支付工資、經濟補償、二倍工資差額等共計3萬元。

判決要點:法院審理後認為,關於聶某請求經濟補償問題。從雙方提交的證據看,雙方的勞動關係解除是聶某主動離職,其在提出辭職申請時的原因是“工作問題存在異議,無法解決”,無論雙方存在何種異議無法解決,均不影響聶宏濤以申請離職的方式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這一事實,其該項主張顯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聶某支付工資差額4769.52元;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6436.79元;駁回聶某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訴訟請求。

律小編說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三項的規定,單位存在拖欠工資、未依法繳納社保等違法行為,以這些理由辭職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但是遺憾的是,本案中聶某是以“工作問題存在異議,無法解決”為理由辭職的,顯示這種理由無法主張經濟補償。像聶某的這種因為操作失誤導致無法得到經濟補償的情況在實務中大量存在,因此小編再次提醒,如果提出辭職還要求經濟補償的,辭職的理由必須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中規定的情形,否則的話,將是無法得到經濟補償的,如果確實不知道如何操作,建議在決定辭職之前應當尋求專業法律人員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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