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強制解散程序及典型案例規則解析'

跳槽那些事兒 法律 人生第一份工作 投資 經濟 上海星瀚律師事務所 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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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強制解散程序及典型案例規則解析

公司解散,根據原因或條件的不同,分為強制解散和自行解散。對於自行解散的程序和注意事項前文已作介紹,本文將介紹強制解散。

行政強制解散,是指工商登記機關以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嚴重違反工商、稅收、勞動、市場、環境保護、特許經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時作出處罰決定,以終止其主體資格、終結其經營活動,使其永久退出市場的行政性處罰制度。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即規定了行政強制解散事由。

司法強制解散,指當公司陷入僵局,投資者出於維護自身投資利益請求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的程序。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當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司法強制解散是國家司法權對公司法人自治的強勢介入,對公司、股東、債權人、公司員工及宏觀經濟社會影響重大。本文結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和典型案例為大家解讀司法強制解散的申請條件及裁判規則。

一、公司解散之訴的受理條件

《公司法解釋二》對公司解散之訴的法定情形進行了列舉性規定: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在提起公司解散之訴時,重點在於證明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但以下情形不屬於“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

(一)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為由而要求解散公司;

當股東認為其自身的知情權或利潤分配請求權受到損害時,股東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查閱公司相關文件和賬簿,或請求法院對公司盈利強制進行利潤分配,但不得直接以該權利受損為由要求解散公司。

(二)以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

公司資不抵債應屬破產法調整的範疇,而吊銷營業執照後則公司等於喪失了繼續經營和存續的資格,應當直接進入清算程序並在清算完畢後註銷公司,故亦與公司解散之訴無關。

(三)股東提起解散之訴的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

對於要求解散公司但同時申請清算的,由於解散判決是啟動清算的前置條件,故人民法院只應受理解散之訴,但可以告知原告,在判決解散公司後,股東有權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二、審查公司解散之訴的實質要件分析

法院在審查公司解散之訴時會考慮四個要件,即原告資格,解散事由、損害結果、前置程序。

(一)首先判斷原告資格,即提起公司解散訴之訴的主體是否適格

為防止個別股東惡意訴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了只有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才有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原告股東須依據工商登記、股東名冊等資料證明其所持股份的情況。

(二)其次重點考察解散事由,即公司經營管理是否發生嚴重困難

儘管司法解釋(二)中對公司解釋事由進行了列舉,但仍然沒有對“公司經營管理困難”進行明確的界定。根據最高院相關判例,公司經營管理嚴重困難大致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公司權力運行發生嚴重困難,股東會、董事會等權力機構和管理機構無法正常運行,無法對公司的任何事項作出任何決議,即公司僵局情形;二是公司的業務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公司經營不善、持續嚴重虧損。如公司僅短時期的業務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不存在權力運行嚴重困難的,也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解散公司條件。認定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標準並非公司是否盈利。換言之,負債和虧損並非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而公司處於盈利狀態也並非就不能認定公司存在經營管理嚴重困難。

(三)衡量損害結果,即公司繼續存續是否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當公司陷入僵局,不僅喪失了人合基礎,權力運行嚴重困難,同時業務經營也處於嚴重困難狀態,例如負債持續增加,公司資產持續貶值,等等,此種情形下繼續存續便將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四)最後審查前置程序,即通過其他途徑是否可以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在“公司法解釋二”答記者問時指出,將“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解讀為導向性的形式要求、訴前前置程序,有利於謙抑性適用解散之訴,也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因此,法院通常將“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作為前置性條件,希望公司能夠通過公司自治等方式解決股東、董事之間的僵局,從而改變公司癱瘓狀態,而不輕易終結公司實體。但若當事人不能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且在解散之訴程序中也不能協商一致解決公司僵局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三、公司解散之訴典型案例裁判規則總結

(一)關於提起公司解散的主體身份的資格

1.裁判規則一:隱名股東無權直接提起公司解散之訴。

【裁判要旨】根據《公司法》第18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規定,有權提起公司解散訴訟的主體是公司股東。股東身份的確認提起公司解散訴訟的前提。有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適格主體應當為已經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即登記在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上的股東。

【參考案例】上工申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派雪菲克實業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糾紛案 ——(2015)滬高民二(商)終字第1號

2.裁判規則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有權提起公司解散之訴。

【裁判要旨】股東出資是否到位,是股東與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出資法律關係,股東出資未到位並不能據此否認其股東資格。因此,持有公司10%以上股權的股東即使未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亦具備請求解散公司的主體資格。

【參考案例】湖南百果園農業科技服務有限公司與百果園(湖南)鄉村俱樂部有限公司公司解散案——(2016)最高法民申829號

(二) 關於公司強制解散事由的確定

1.裁判規則一:公司處於盈利狀態也並非認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充分阻卻事由。即便公司持續盈利也能認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裁判要旨】判斷“公司經營管理是否發生嚴重困難”,應從公司組織機構的運行狀態進行綜合分析。公司雖處於盈利狀態,但其股東會機制長期失靈,內部管理有嚴重障礙,已陷入僵局狀態,可以認定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對於符合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公司解散。

【參考案例】林方清訴常熟市凱萊實業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糾紛案——— (2010)蘇商終字第0043號

2.裁判規則二:負債和虧損並非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

【裁判要旨】公司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市場主體,在出現負債和虧損時,可以通過加強公司管理,拓展經營領域等多種途徑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暫時困難,不是出現問題就通過解散公司來解決問題。公司的解散意味著公司不再具備市場活動主體資格,不慎重地解散公司既不利於股東利益的保護,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

【參考案例】楊虹與廣州盈時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石偉公司解散糾紛案——(2008)穗中法民二終字第1206號

3.裁判規則三:股東之間人合性基礎喪失,經調解無效的,應判決解散公司。

【裁判要旨】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較強的人合性特點,公司能否正常運營依賴股東之間的相互信賴關係,若股東之間關係惡化,應賦予股東申請解散公司的權利。

【參考案例】廣州市中卓船舶燃料供應有限公司、楊漢林公司解散糾紛案——(2018)粵01民終1932號

(三)關於公司繼續存續是否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判斷

裁判規則:“公司繼續存續會使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一般指公司經營管理嚴重困難導致公司資產不斷減損。

【裁判要旨】公司繼續存續會使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一般是指公司內部出現了阻礙其開展正常經營行為嚴重障礙,已不能正常開展經營活動,公司資產的保值和增值不能得到有效維持並不斷減損,股東直接面對投資失敗的可能。

【參考案例】浙江林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濟南三川生態旅遊開發有限公司公司解散案—— (2016)魯民終1202號

(四)關於通過其他途徑是否可以解決的前置性條件判斷

裁判規則: 判斷“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應審查公司股東是否採取自救措施。

【裁判要旨】公司僵局並不必然導致公司解散,司法應審慎介入公司事務,凡有其他途徑能夠維持公司存續的,不應輕易解散公司。判斷是否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應審查公司股東是否採取調解、協商或者尋求股權轉讓、公司分立以及與公司協商收購股份,或者通過減資退出公司等自救措施。

1、如果在法院主持調解的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解決問題的,如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通過股份轉讓等方式解決但只因賬目等問題無法確定轉讓金額,並非是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不宜判決解散。

2、如果持續性僵局已經窮盡調解、股權轉讓等其他途徑仍未能化解,如維繫公司只會使股東權益逐漸耗竭時,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參考案例1】雲南瑞訊達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與昆明雲電信息通信設計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糾紛【(2016)最高法民申1303號】

【參考案例2】仕豐科技有限公司與富鈞新型複合材料(太倉)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團有限公司解散糾紛二審案。 【(2011)民四終字第29號】

本文系航運公司治理系列最後一篇,感謝各位讀者這段時間的關注。公司作為現代市場活動的主要參與主體,其設立、變更、運營、分立合併、解散清算等各個環節關係公司、股東、債權人、員工以及其他經濟主體利益甚重,本系列文章僅就與公司訴訟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概括梳理,以饗讀者。總的來說,失敗的公司各有各的原因,成功的公司各有各的祕笈,但成功的公司無疑都有一個共性——良好的公司治理,投資人在公司設立運營過程中,不妨多諮詢律師,獲取專業意見和建議。

文:高潔(星瀚南京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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