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遷“嫌太遠”,22名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索賠500多萬被判駁回

文/羊城派記者 董柳

通訊員 曾潔贇 陳明蔚

公司搬遷“嫌太遠”,22名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索賠500多萬被判駁回

今天(5月1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服務保障民營企業健康發展典型案例。其中張某敏等人訴惠州某盛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入選。

在該案中,張某敏等22人系惠州某盛公司的員工,從事生產操作工作。2013年12月,因政府規劃要求和公司生產經營的需要,某盛公司將其住所地從惠州市惠城區搬遷至惠州市仲愷高新區,原1000多名員工也隨廠搬遷。

因考慮到少數員工不願隨廠搬遷,為照顧其生活、工作的需要,某盛公司特向政府溝通,要求將原廠車間保留三年,只進行少部分生產,以供留守原廠的員工工作。三年期滿,某盛公司決定在2017年3月10日正式將原廠關停,全員遷至新廠工作。

同時,公司同意按往返15元/次的標準,向隨廠搬遷的員工發放交通補貼,另提供生活補貼、免費住宿、搬遷獎勵等待遇。雖經再三溝通,但張某敏等22名員工並不同意公司提供的方案,雙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張某敏等22名員工遂以書面方式單方通知某盛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訴至法院要求某盛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加班費、未休年休假工資、高溫津貼等500餘萬元。

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張某敏等22名員工要求支付加班費、未休年休假工資等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搬遷,且已為勞動者提供了合理的便利條件,基本消除由此產生的負擔或者影響的,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得要求經濟補償金。故判決駁回張某敏等22人的訴訟請求。2017年12月,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法院指出,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對企業進行搬遷以及對勞動者的崗位進行調整,屬於企業經營以及用工自主權的範疇。人民法院作為糾紛裁判者而非市場經營者,不宜過度介入企業具體生產經營和用人管理安排,在不損害勞動者基本權益的前提下,對於何為生產經營的需要應交由企業自主判斷,以保障企業用工自主權。該案堅持“實質性判斷標準”,依法審慎對企業單方決定搬遷及調崗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合理維護企業用工自主權,展現了司法在利益衡平中的重大價值。

來源 | 羊城派

圖片 | 視覺中國

責編 | 樊美玲 實習生 | 周子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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