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部撤店,十年老員工該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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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記者 孫桂東 實習生 劉雪嬌

於女士達芙妮集團有限公司十年,今年公司要撤店。於女士認為應該按照去年的平均工資來計算,給予N+1的賠償。但是,公司只願意按照基本工資給予3個月的補償,雙方針對補償方案產生了爭議。

近日,即墨市民於女士撥打半島熱線電話反映稱,2009年3月15日,她入職達芙妮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青島區域店鋪,2010年底提升店長公司開始給繳納社保,2012年評為優秀店長。2019年4月開始休產假,8月底準備回店鋪上班,店裡同事說公司告知9月中旬要撤店,並且給予3個月底薪賠償。

於女士說,據自己瞭解分公司的內勤人員辭退時都是賠的N+1,而且還有補社保、公積金。作為店鋪一線員工,也應該享受同等待遇。而公司給予的回覆是,賠不了N+1,如果再堅持公司也沒有辦法,可以提起仲裁。

隨後,記者採訪達芙妮山東山東分公司的工作人員曲女士。曲女士告訴記者,她也向領導彙報了此事。公司根據相關規定,給予撤店員工相應的補償。如果於女士不認同,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

山東川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寶清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賠償金,賠償金按照職工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每滿半年不足1年的,按照1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按半年計算。如因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者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職工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每滿半年不足1年的,按照1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按半年計算。建議雙方協商解決爭議,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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