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遠舉:破解996困境,只需喚醒這條沉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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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996的興起與抵制

來 源:原子智庫

原標題:劉遠舉:破解996困境,只需喚醒這條沉睡的法律

“工作996,生病ICU”。最近“996”工作制的話題異常火熱。施行996的有新興互聯網企業,也不乏世界500強大企業。最近兩天,馬雲與劉強東在不同場合,以不同形式參與996討論,並表達了對996的理解和贊成。如此至下而上都在熱議的職場話題,此前從未出現過。

這場996大爭論中,契約的自願、員工的休息權、奮鬥的精神,這些話語此起彼伏,各自成理。如何在這些訴求之間取得平衡?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劉遠舉在原子智庫發表獨家文章,指出中國法律體系中,一條“沉睡”已久的條款,實際能破解996的法律和道德困境。

以下是劉遠舉文章的正文:

996工作制的兩種情形

996工作制已成為中國輿論場,甚至國際IT業的熱門話題。“996”工作制是指工作時間從早9點到晚9點,中午、晚上各休息1小時,每天總計工作10小時,一週上6天班,每週工作時間總計72個小時。雖然996都違法,但是“996”不能一概而論。

很多公司實行996工作制,沒加班費,或者是突然宣佈。比如互聯網公司58同城和“有贊”,它們就單方面宣佈實行“996”工作制,而且沒加班費。這當然不可接受,沒有太多討論餘地:首先它是違法的;其次它不公正。員工變換工作是有成本的,公司單方面實施996,員工往往處於被動、弱勢的狀態。

還有一些公司實行996工作制,員工有加班費,或者入職時就先說好。比如華為的奮鬥者計劃,就是在勞資雙方合意情況下,增加工作時間,提供更高待遇。在華為內部,能進入奮鬥者計劃是被羨慕的對象。如何看待這種事先明確、而且有加班費的996呢?

真正引發爭議的,正是後面這種情況。

996的興起與抵制

從經濟規律看,中國公司的員工整體收入並不高。收入低時,工資增加,勞動者會選擇增加工作時間,以獲得更多收入。具體來說,互聯網公司的人願意加班,很大程度是財富效應,創業、期權、獎金、分紅,這些都激勵著行業內部的從業人員加班。

從行業來看,互聯網、IT行業,競爭激烈,發展迅速,公司必須全力拼搏;從具體工作性質來說,程序員面對的需求往往很急,還時常有突發事件需要解決,程序員加班,對行業來說是一種剛需。雖然在輿論面前,很多公司表示“只是動員,並非強制;並非全員;僅僅是業務忙季一段時間實行”,但毋庸諱言,這實際是一個長期的剛需。

這類剛需往往會形成文化。一個部門、一個公司,有人加班時,其他人就被迫跟隨性加班。一些公司為了調動員工加班積極性,加班有加班費,食堂晚上夜宵免費,加班打車報銷,誘導員工自願加班。由此,剛需衍生出來各種不必要的加班。

一邊是剛需,以及衍生出來的加班文化,一邊是員工對收入的需求,所以程序員能要到高薪,但卻無法抵制996,於是,996興起。

不過互聯網行業發展得快,形勢也變得快。隨著工資提高,收入邊際效應開始遞減,勞動者傾向於休閒,他們寧願選擇增加休閒而減少工作時間。在經濟下行的背景下,技術紅利逐漸淡化,行業爆增長趨緩,互聯網創造財富神話的效應減弱,已經無法激勵員工拼命。這次發起整個事件的人,正是一個年輕的程序員。顯然,在大公司中,各種財富預期與他關係不大,既然如此,何必如此被帶著拼命呢?

必須指出的是,目前對於996的抵制,還停留在呼籲、群體觀念形成階段,還未成為個體的普遍選擇。到現在為止,所有的反對,幾乎都是匿名的,輿論的,即便在有明確的法律、輿論支持的情況下,沒有任何人站出來實名尋求法律途徑。

身體比語言更真實。目前人們對996的態度仍處於從接受到抵制的轉變過程中。換言之,這仍然符合中國當下的經濟與社會現實。當然,反對996的趨勢會進一步發展下去,這同樣也是經濟規律。

勞動法下的企業風險

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應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應不超過40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但《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也就是說,彈性共工作制是需要審批的。然而,這一條款實際上處於沉睡狀態。

據原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

1、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如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4)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如企業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員,以及值班駕駛員等。

2、以下行業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不難發現,上述行業多涉及基礎設施,國計民生,在所有制上多是國有企業。一般互聯網企業幾乎拿不到這樣的審批。

互聯網行業的技術與商業模式,對員工加班的需求是剛需,勞動法難以禁止。某種程度上,相關監管部門至今仍尷尬地保持沉默,正是出於這一原因。在無法執法的前提下,996蔓延為行業潛規則。

很多情況下,勞資雙方往往把協議正式化,勞動合同規定“不定時工作制”,以此規避加班時長的風險。這無非自欺欺人而已。這樣的協議是非法的,企業仍會面對法律的風險。

最近這一場大討論,馬雲與劉強東的迴應,會把相關部門推到不可迴避的地步。也許,這已經到了從深層次解決問題的時候——要做到嚴格執法,首先需要釐清灰色地帶的相關法條。

員工的道德風險行為

被現實與法律夾在中間,中國互聯網、IT企業存在普遍性違法的情況。公司和員工的關係悄然失衡。員工加班,得到報酬,沒有異議——隨著工作進行,雙方因各種因素嫌隙漸生,員工可以輕易在離職時向企業要一筆補償,否則將向監管部門舉報。

有一次,我與一位專門幫公司處理勞資糾紛的律師聊天。我說,勞資糾紛,平時員工可能被迫加班,權益被侵害;相對於公司,則處於弱勢的談判地位。因為一旦員工打定主意辭職,強弱之勢,就會立刻轉變,員工會變得強勢。這位律師說,你怎麼知道這些行業經驗?其實,其間道理,只要稍微想一下就不難明白。

勞資糾紛中,公司不是人們想的那樣,一直強勢。當員工不願丟掉一份工作時,公司各種要求的確很難拒絕,員工確實弱勢;一旦員工已經打算辭職,又有企業違反勞動法的證據,只要一封郵件,就能招來監管部門。一般民企、外企,都無法應對這種監管壓力,即便現實中能找關係擺平,也是要花錢的,甚至比直接補償給員工的更多。

所以,面對監管部門,企業往往選擇答應員工訴求。員工舉報當然是合法的,但從樸素的正義觀角度,“先說斷、後不亂”“人而無信不知其可”,違背承諾,並不毫無瑕疵。

無論是非判斷如何,現實就是如此。當灰色地帶存在,員工與公司就各顯神通,社交網絡聲討、舉報等殘酷博弈。

喚醒沉睡條款擴大“不定時工作制”

員工道德風險行為的另一面,是企業面對勞動契約的不確定性。風險最大的主要是民營企業,由此產生風險,將抑制經濟活動,損害經濟增長。保護勞動者權利當然重要,但法律也要兼顧中國現實,保護經濟發展的目標。

因此,在自願的情況下,為勞資雙方提供更大的空間,降低勞動契約的不確定性,降低企業風險,從而促進經濟發展,就使得喚醒勞動法沉睡條款成為現實所需。

喚醒沉睡條款,本質是明確契約預期。其帶來的好處,任何一本經濟學與管理學教科書,都會詳細解釋。具體來說,它會帶來以下好處。

第一,這是對市場、對業態的尊重,解決企業剛需。互聯網、IT行業的特性需要尊重,比如你的APP不能用,肯定希望程序員連續工作,解決問題。隨著IT技術不斷髮展,已經成為經濟運行的基礎設施,有時候突發狀況甚至涉及到國計民生。比如一個大型雲計算中心崩潰,會帶來巨大損失,甚至引發不穩定。引入不定時工作制,也是行業的必然。

從所有制角度看,公務員、國企員工加班,也在勞動法保護範圍內,這些領域沒有被執法的風險。一般民營企業也該有這個空間。

第二,有利於法的嚴肅性與執法。意大利法理學家切薩雷貝卡利亞說:“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酷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當下互聯網企業996加班制,是長期的、顯性的存在。限於互聯網的業態特徵,執法部門無法執法,灰色地帶使法律的嚴肅性受到嚴重挑戰。把不定時工作制單列出來,明確合同,發生勞務糾紛時一目瞭然,利於執法,法的嚴肅性也得到了維護。明確的法規也可以防止基層執法尋租。

更多法理支持

喚醒沉睡條例,讓更多公司適用不定時工作制,也符合合同自願原則。作為政治哲學概念的自由(freedom/liberty),指人類自我支配,不受限制、控制、強迫,憑自身意志而行動,為自身行為而負責。

訂立勞動合同有多少自由程度?我想,想要一輛三十萬的車,或為了房貸,為孩子上私立學校而努力工作,放棄假期,這些都不應被視為被剝削,更談不上強迫吧。

客觀討論這個問題,需要破除弱者想象。BAT公司中,那怕一個前臺接待,也是這一崗位中的優勢者,可以有其他選擇。至於程序員,更是有其他選擇的餘地。

最後,不定時工作制普及,可體現勞動合同差異化,提升勞動者的保護。合同差異化帶來員工身份差異化,這可以抑制行業中的跟隨性、脅迫加班。大家處於同樣合同時,加班行為會擴散。如果你的是籤不定時工作制度,拿更高工資,而我籤的是固定工時制,我憑什麼加班?一人加班,連帶多人加班的情形就很難蔓延。

結語

考慮到個體在文化、技能、話語權的差別。實施不定時工作制時應該有一些限制。要使勞動行政部門有理由相信,員工有能力保證做出這個決定是自願的、不受約束的。只要能證明他們是行業中的佼佼者,有能力保護自己,勞動法不必過多保護。保護過度反而影響個人發展,也影響到公司的競爭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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