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時隔三年再修問責條例 問責情形擴圍、程序規範'

跳槽那些事兒 環境保護 政治 黃河新聞網 2019-09-06
"

4日晚,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全文公佈,這也是時隔3年後,中共對黨內問責條例的一次大修。對比此前版本,今次修訂的《條例》從13條增加到27條,並對不予免予問責、從輕減輕問責、從重加重問責等情況進行明確。

問責情形擴圍

——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都要問責

新修訂的《條例》首先對問責的對象進行了明確。《條例》規定,問責對象是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重點是黨委(黨組)、黨的工作機關及其領導成員,紀委、紀委派駐(派出)機構及其領導成員。

同時,《條例》還進一步豐富細化問責情形,提出更嚴的標準,將原有的6大類問責情形修改為11大類,包括黨的領導弱化、黨的政治建設抓得不實、黨的思想建設缺失、黨的組織建設薄弱、黨的作風建設鬆懈等。

例如,《條例》明確,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出現重大偏差和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同時,《條例》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職責範圍內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發生其他嚴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此外,在教育醫療、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扶貧脫貧、社會保障等涉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損害和侵佔群眾利益問題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問題突出,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也將受到問責。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還特別明確,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黨組織問責的,應當同時對該黨組織中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問責。

"

4日晚,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全文公佈,這也是時隔3年後,中共對黨內問責條例的一次大修。對比此前版本,今次修訂的《條例》從13條增加到27條,並對不予免予問責、從輕減輕問責、從重加重問責等情況進行明確。

問責情形擴圍

——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都要問責

新修訂的《條例》首先對問責的對象進行了明確。《條例》規定,問責對象是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重點是黨委(黨組)、黨的工作機關及其領導成員,紀委、紀委派駐(派出)機構及其領導成員。

同時,《條例》還進一步豐富細化問責情形,提出更嚴的標準,將原有的6大類問責情形修改為11大類,包括黨的領導弱化、黨的政治建設抓得不實、黨的思想建設缺失、黨的組織建設薄弱、黨的作風建設鬆懈等。

例如,《條例》明確,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出現重大偏差和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同時,《條例》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職責範圍內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發生其他嚴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此外,在教育醫療、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扶貧脫貧、社會保障等涉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損害和侵佔群眾利益問題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問題突出,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也將受到問責。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還特別明確,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黨組織問責的,應當同時對該黨組織中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問責。

中共時隔三年再修問責條例 問責情形擴圍、程序規範

資料圖:宋秀傑 攝

實行終身問責制

——不論提拔退休都要問責

《條例》規定,對黨組織的問責,可以採取檢查、通報、改組3種方式。其中,對失職失責,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在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面,《條例》指出,可以採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4種方式。對失職失責、危害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措施;對失職失責、危害嚴重,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條例》明確,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併使用。問責方式有影響期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實行終身問責也是今次修訂《條例》的一大亮點。依照《條例》,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應當嚴肅問責。

如果出現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對此,《條例》指出,問責對象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訴。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接到書面申訴後,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訴的黨組織、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

4日晚,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全文公佈,這也是時隔3年後,中共對黨內問責條例的一次大修。對比此前版本,今次修訂的《條例》從13條增加到27條,並對不予免予問責、從輕減輕問責、從重加重問責等情況進行明確。

問責情形擴圍

——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都要問責

新修訂的《條例》首先對問責的對象進行了明確。《條例》規定,問責對象是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重點是黨委(黨組)、黨的工作機關及其領導成員,紀委、紀委派駐(派出)機構及其領導成員。

同時,《條例》還進一步豐富細化問責情形,提出更嚴的標準,將原有的6大類問責情形修改為11大類,包括黨的領導弱化、黨的政治建設抓得不實、黨的思想建設缺失、黨的組織建設薄弱、黨的作風建設鬆懈等。

例如,《條例》明確,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出現重大偏差和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同時,《條例》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職責範圍內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發生其他嚴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此外,在教育醫療、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扶貧脫貧、社會保障等涉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損害和侵佔群眾利益問題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問題突出,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也將受到問責。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還特別明確,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黨組織問責的,應當同時對該黨組織中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問責。

中共時隔三年再修問責條例 問責情形擴圍、程序規範

資料圖:宋秀傑 攝

實行終身問責制

——不論提拔退休都要問責

《條例》規定,對黨組織的問責,可以採取檢查、通報、改組3種方式。其中,對失職失責,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在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面,《條例》指出,可以採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4種方式。對失職失責、危害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措施;對失職失責、危害嚴重,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條例》明確,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併使用。問責方式有影響期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實行終身問責也是今次修訂《條例》的一大亮點。依照《條例》,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應當嚴肅問責。

如果出現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對此,《條例》指出,問責對象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訴。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接到書面申訴後,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訴的黨組織、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中共時隔三年再修問責條例 問責情形擴圍、程序規範

資料圖:中新社發 郭海鵬 攝

問責尺度如何把控?

——從輕或加重,要符合這些條件

相比於此前的《條例》,此次修訂的版本還對不予免予問責、從輕減輕問責、從重加重問責等情況進行明確。

其中,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的情況,就包括了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在決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

另外,根據《條例》,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工作,主動承擔責任的等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

與此同時,《條例》還提出了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的情形。

《條例》規定,若出現對黨中央、上級黨組織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執行或者執行不力的;在接受問責調查和處理中,不如實報告情況,敷衍塞責、推卸責任,或者唆使、默許有關部門和人員弄虛作假,阻擾問責工作的等情形,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

需要注意的是,《條例》特別提到,正確對待被問責幹部,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的幹部,符合條件的,按照幹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正常使用。有分析認為,對於黨的領導幹部而言,即便“一朝被問責”,也不意味著“終身入冷宮”。

"

4日晚,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全文公佈,這也是時隔3年後,中共對黨內問責條例的一次大修。對比此前版本,今次修訂的《條例》從13條增加到27條,並對不予免予問責、從輕減輕問責、從重加重問責等情況進行明確。

問責情形擴圍

——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都要問責

新修訂的《條例》首先對問責的對象進行了明確。《條例》規定,問責對象是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重點是黨委(黨組)、黨的工作機關及其領導成員,紀委、紀委派駐(派出)機構及其領導成員。

同時,《條例》還進一步豐富細化問責情形,提出更嚴的標準,將原有的6大類問責情形修改為11大類,包括黨的領導弱化、黨的政治建設抓得不實、黨的思想建設缺失、黨的組織建設薄弱、黨的作風建設鬆懈等。

例如,《條例》明確,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出現重大偏差和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同時,《條例》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職責範圍內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發生其他嚴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此外,在教育醫療、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扶貧脫貧、社會保障等涉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損害和侵佔群眾利益問題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問題突出,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也將受到問責。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還特別明確,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黨組織問責的,應當同時對該黨組織中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問責。

中共時隔三年再修問責條例 問責情形擴圍、程序規範

資料圖:宋秀傑 攝

實行終身問責制

——不論提拔退休都要問責

《條例》規定,對黨組織的問責,可以採取檢查、通報、改組3種方式。其中,對失職失責,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在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面,《條例》指出,可以採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4種方式。對失職失責、危害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措施;對失職失責、危害嚴重,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條例》明確,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併使用。問責方式有影響期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實行終身問責也是今次修訂《條例》的一大亮點。依照《條例》,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應當嚴肅問責。

如果出現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對此,《條例》指出,問責對象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訴。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接到書面申訴後,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訴的黨組織、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中共時隔三年再修問責條例 問責情形擴圍、程序規範

資料圖:中新社發 郭海鵬 攝

問責尺度如何把控?

——從輕或加重,要符合這些條件

相比於此前的《條例》,此次修訂的版本還對不予免予問責、從輕減輕問責、從重加重問責等情況進行明確。

其中,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的情況,就包括了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在決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

另外,根據《條例》,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工作,主動承擔責任的等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

與此同時,《條例》還提出了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的情形。

《條例》規定,若出現對黨中央、上級黨組織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執行或者執行不力的;在接受問責調查和處理中,不如實報告情況,敷衍塞責、推卸責任,或者唆使、默許有關部門和人員弄虛作假,阻擾問責工作的等情形,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

需要注意的是,《條例》特別提到,正確對待被問責幹部,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的幹部,符合條件的,按照幹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正常使用。有分析認為,對於黨的領導幹部而言,即便“一朝被問責”,也不意味著“終身入冷宮”。

中共時隔三年再修問責條例 問責情形擴圍、程序規範

資料圖。中新社發 張浩 攝

問責也有“操作流程”

——不能問責不力,也不能問責泛化

為了保障問責的嚴肅、規範、精準、慎重,今次修訂的《條例》還大幅增加了問責程序的部分。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的報道,這也是此次修訂條數和內容增加最多的部分。《條例》從啟動、調查、報告、審批、實施等各個環節對問責工作進行了全面規範。

其中,在啟動問責調查方面,《條例》規定,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紀委、黨的工作機關應當經主要負責人審批,及時啟動問責調查程序。其中,紀委、黨的工作機關對同級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啟動問責調查,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准。

在啟動問責調查後,《條例》也明確,應當組成調查組,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調查,查明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失職失責問題,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正確區分貫徹執行黨中央或者上級決策部署過程中出現的執行不當、執行不力、不執行等不同情況,精準提出處理意見,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責任分明、程序合規、處理恰當,防止問責不力或者問責泛化、簡單化。

此外,《條例》還規定,被問責領導幹部應當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寫出書面檢討,並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或者黨的其他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採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

在實施環節,《條例》明確,需要對問責對象作出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理的,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應當通報相關單位,相關單位應當及時處理並將結果通報或者報告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解讀稱,這些規定有利於做到嚴肅問責、規範問責、精準問責、慎重問責,真正起到問責一個、警醒一片的作用。(完)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