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危廢處置資質 非法傾倒受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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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危廢處置資質,為獲利竟然接收從浙江運來的2000餘噸廢鋼渣。近日,宿遷市宿城區法院審結了這起跨省非法傾倒工業固體廢物的汙染環境案,以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判處被告人侍某利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追繳被告人孫某成違法所得20萬元上繳國庫。同時,禁止被告人侍某利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放、傾倒、處置汙染物等相關活動。

2016年2月上旬,被告人孫某成在無處置危險廢物資質的情況下,明知浙江青山鋼鐵有限公司產生的廢鋼渣中含有毒害性物質,仍在長江靖江段從該公司處接收940餘噸廢鋼渣,並通過貨船運輸至京杭大運河宿遷市宿豫區洋河大橋,被告人侍某利在洋河大橋碼頭接貨,後將該批廢鋼渣堆放在洋河大橋橋底。2016年3月上旬,被告人孫某成又在長江靖江段69號標處接收1130餘噸廢鋼渣,並通過“紅航貨6166”貨船運輸至京杭大運河宿遷市宿豫區洋河大橋。2016年3月12日,被告人侍某利在洋河大橋東側京杭大運河北岸卸貨時被宿遷市宿豫區環境保護局當場查獲。經過磅稱重,被卸下的廢鋼渣計340餘噸。2016年3月17日夜間,被告人孫某成、侍某利為逃避處罰,將第一批堆放在洋河大橋橋底的940餘噸廢鋼渣進行轉移,其中670餘噸廢鋼渣轉移至邳州市戴莊鎮王莊村境內運河邊堆放,剩餘260餘噸廢鋼渣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轉移。後宿遷市宿豫區環境保護局對洋河大橋橋底剩餘260餘噸和第二批1130餘噸的廢鋼渣進行清理、轉移。

2016年4月26日、12月21日,經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鑑定,判定第一批剩餘固體廢物和第二批固體廢物是危險廢物,第一批轉移至邳州市的固體廢物不能判定為危險廢物。

另查明,被告人孫某成、侍某利分別於2017年6月28日、2017年6月27日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被告人侍某利歸案後均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孫某成非法獲利20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成、侍某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傾倒、處置有毒物質,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被告人侍某利為逃避處罰,將堆放在洋河大橋橋底的940餘噸廢鋼渣進行轉移,其中670餘噸廢鋼渣轉移至邳州市境內,剩餘260餘噸廢鋼渣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剩餘260餘噸固體廢物經鑑定被判定為危險廢物,被告人侍某利系犯罪未遂。被告人侍某利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綜合全案情節,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朱來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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