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百科詞條貢獻者狀告“搜狗”'

"

因認為搜狗百科中的“倉鼠”詞條內容與其在百度百科發佈的詞條完全一致但未署其名,構成著作權侵權,百度百科詞條的貢獻者劉某某將北京搜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劉某某起訴要求搜狗公司將旗下“搜狗百科”內詞條“倉鼠”的貢獻者名字由“藤蔓”更改為原告之名“GRL 劉某某”。8月15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劉某某訴稱,2018年5月4日,其開始對生物分類學詞條“倉鼠亞科”進行資料的整理,2018年5月6日截稿並使用賬號“GRL 劉某某”在“百度百科”內發佈,在2018年5月9日進行了該月的最後一次修正。

2019年2月2日,劉某某發現“搜狗百科”中的“倉鼠”詞條,在文字描述、版式編排、圖片選用上與其在“百度百科”內編輯的“倉鼠亞科”詞條完全一致,但未署其名,亦未通過其他方式註明引文出處。經對比確認,該詞條是名為“藤蔓”的搜狗用戶於2018年5月21日發佈的“倉鼠”詞條版本。

劉某某通過搜狗百科“反饋侵權信息”入口,向工作人員反映“該用戶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要求依照相關規範將詞條貢獻者署名易為投訴所用賬戶名“GRL 劉某某”,並附身份證和原著以及侵權詞條的鏈接。2019年2月3日,被告以郵件回覆原告並以“該詞條為貢獻者編輯,內容並無問題也有參考資料,不符合刪除要求”為由不作處理。

被告表示,其運營的搜狗百科是提供信息分享、傳播及獲取的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平臺,所有百科詞條均系網絡用戶創建、編輯修改、上傳,搜狗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而用戶採用了符合平臺所定規則的方式進行詞條創建、編輯與修改,搜狗公司無主觀侵權意圖。

搜狗公司稱,劉某某在起訴前雖然向搜狗百科進行了申訴,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該詞條的內容由“GRL 劉某某”首次創建、編輯,不能證明其是該詞條的著作權人。在收到起訴資料後,為了避免過錯、盡到平臺責任,搜狗公司已刪除了由“藤蔓”用戶編輯的詞條,該涉案詞條已不存在。劉某某要求將“藤蔓”所提交版本的貢獻者署名恢復為劉某某訴訟請求已在事實上無法實現。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後,根據三個爭議點作出判決。

爭議焦點

爭議一:百科詞條是否屬於作品?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並非所有的百科詞條均是作品。不論是創造詞條,還是修改詞條,只有具有獨創性的外在表達,才能稱之為作品。百科詞條的編寫在體例上往往呈現固定的模板化,如果貢獻者僅僅對各種素材進行了搬運和羅列,未進行創作性活動,則該百科詞條不具備獨創性,不屬於作品。結合此案來看,詞條“倉鼠亞科”包括文字、圖片等元素,根據劉某某的陳述,其對詞條的創作是在查閱了若干生物數據庫和外國文獻關於倉鼠的資料後,在自己理解的基礎上進行了編寫,該詞條可體現出一定的獨創性,屬於作品的範疇。

爭議二:百科詞條的著作權歸屬問題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百科詞條又具有其自身特點,詞條的版本隨時處於變化的過程中,在判斷某一詞條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時,應充分考慮該詞條的歷史版本以及其他貢獻者的創作成果。雖然在劉某某發表之前還存在5個貢獻者的歷史版本,但是經過比對發現,劉某某的版本並非在上述5個歷史版本的基礎上進行的加工,而是重新進行創作所形成的作品。比如篇幅大幅度提升,在體系編排上進行了更豐富、細緻的分類,在內容上進行了更加翔實、具體的描述。綜上所述,該詞條標註的貢獻者是劉某某,在搜狗公司沒有相反證據提交的情況下,法院認定劉某某系該詞條的作者,享有著作權。

爭議三:搜狗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搜狗公司作為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於其用戶發佈百科詞條的行為,不具有主觀過錯,不構成侵權行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2019年2月19日,搜狗百科於收到訴訟材料後刪除了該詞條。劉某某要求搜狗平臺將貢獻者名字由“藤蔓”改為本人,已經超出了條例所規定的“通知-刪除”的義務。加之搜狗平臺上的該詞條已經被刪除,劉某某的訴訟請求在客觀上亦不能完成。如果涉及侵權,劉某某應向直接侵權人主張權利。據此,駁回劉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什麼是百科詞條?

百科詞條相當於網絡百科全書,是貢獻者將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學習、生活、工作等方面的知識、經驗,通過百科平臺進行創作併發布,分享給廣大互聯網用戶。百科詞條涉及的分類包括藝術、科學、自然、文化、地理、生活、社會、人物、經歷、歷史、體育等。

百科詞條編寫的原則是真實、可信、客觀等。針對每一類詞條的編寫,百科平臺均會給出一定的目錄進行參考。詞條的展現方式具有一定的模板化。一個詞條可能由文字、圖片、視頻組成。任何一個貢獻者均可以在百科平臺上自由地創建、更正、刪除、完善詞條,前提是均需要有可查證的來源,並經過平臺審核後發表。每一條詞條都會有完整的歷史版本記錄,包括貢獻人、進行何種修改、修改時間。

本組文/本報記者 趙加琪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