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管制刀具肆意傷人 泗陽“帶頭大哥”獲刑一年

泗陽 法律 刑法 宿遷網 2019-05-20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某日凌晨,被告人陳某為確認其女友住處是否有其他男性,便打電話聯繫徐某、張某等5人共同前往。陳某先行進入房間,發現被害人胡某。雙方發生口角,陳某遂呼喚徐某、張某等人上樓。徐某、張某等人攜帶鋼管、管制刀具至屋內。陳某用管制刀具砍被害人胡某手臂,另5人則對胡某拳打腳踢,致胡某眼部、手臂多處受傷。經鑑定,胡某損傷為輕微傷。

【法院審理】

泗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蔑視社會公德與國家法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鑑於陳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沒收管制刀具、鋼管等作案工具。徐某、張某等5人被另案處理。

【法官說法】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法官在此提醒,任何時候都要遵紀守法,切勿拉幫結派、逞強耍橫、無事生非,一旦觸犯法律底線,必將接受嚴厲制裁。(胡彥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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