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凡投資3宗違規遭責令改正 私募未評估投資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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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9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廈門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廈門倍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倍凡投資”)未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對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基金未託管,且未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上述行為分別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倍凡投資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倍凡投資應高度重視,認真學習私募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整改,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規範私募基金投資運作行為,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完善內部控制,強化合規管理,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廈門證監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情況報告。廈門證監局將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廈門證監局關於對廈門倍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廈門倍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司未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對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基金未託管,且未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上述行為分別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你司應高度重視,認真學習私募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整改,按照《辦法》相關規定,規範私募基金投資運作行為,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完善內部控制,強化合規管理,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情況報告。我局將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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