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赫美三宗違規遭證監責令改正 違規為股東擔保11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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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6日訊 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昨日公佈的關於對深圳赫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顯示,深圳赫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赫美”,002356.SZ)存在以下問題:

一、截至2018年底*ST赫美資金被其控股股東關聯方北京首赫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首赫投資”)及其子公司非經營性佔用逾2億元、違規為首赫投資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逾11億元,違反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的有關規定,且*ST赫美未及時履行相關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2018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該等事項。

二、*ST赫美2018年年審機構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涉及對2.48億元預付款項、0.72億元其他應收款(往來款)的可收回性、3.92億元每克拉美(北京)鑽石商場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款的可收回性等存疑事項。

三、*ST赫美在2018年10月31日披露的《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全文》中,預計2018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以下簡稱:“淨利潤”)為虧損4.66億元至虧損3.95億元;在2019年2月28日披露《2018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及業績快報》,修正2018年淨利潤為虧損13.88億元;2019年4月30日,*ST赫美披露了2018年年度報告,淨利潤再次修正為虧損16.15億元。*ST赫美對業績進行重大修正,主要原因為業績預告編制不審慎,未及時、充分考慮商譽及其他資產減值損失等明顯事項影響。

*ST赫美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ST赫美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司應當披露在報告期內發生及以前期間發生但持續到報告期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包括進展情況或審理結果,及對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的影響(包括由此產生的損益佔報告期淨利潤的比例等,本節下同)。

以下為處罰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赫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深圳赫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日常監管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截至2018年底你公司資金被你公司控股股東關聯方北京首赫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子公司非經營性佔用逾2億元、違規為北京首赫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逾11億元,違反了《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的有關規定,且你公司未及時履行相關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2018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該等事項。

二、你公司2018年年審機構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涉及對2.48億元預付款項、0.72億元其他應收款(往來款)的可收回性、3.92億元每克拉美(北京)鑽石商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每克拉美”)股權轉讓款的可收回性等存疑事項。

三、你公司在2018年10月31日披露的《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全文》中,預計2018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以下簡稱“淨利潤”)為虧損4.66億元至虧損3.95億元;在2019年2月28日披露《2018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及業績快報》,修正2018年淨利潤為虧損13.88億元;2019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了2018年年度報告,淨利潤再次修正為虧損16.15億元。你公司對業績進行重大修正,主要原因為業績預告編制不審慎,未及時、充分考慮商譽及其他資產減值損失等明顯事項影響。

你公司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按照以下要求進行改正,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一、你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一步強化規範運作意識,提高公司規範運作水平,忠實、勤勉地為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行使職權,切實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二、你公司董事會應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公司違規對外擔保等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解決措施,明確時間進度表。公司董事會決議、清理進展等情況應及時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三、你公司應積極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依據合同協議有關條款或採取包括訴訟在內的一切必要法律手段對前述預付款項、其他應收賬款及股權轉讓款及時進行清收、追償,並明確時間進度表。

四、你公司應夯實財務會計基礎,提高會計核算水平,合理、謹慎、客觀、準確地披露業績預告,在實際業績與預計業績存在較大差異時,應及時修正並客觀披露修正原因。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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