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富資管違規遭責令改正 多隻私募未評估投資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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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7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47號)顯示,廣東證監局於2019年5月28日對廣州賽富合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富資管”)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賽富資管對多隻私募基金的自行銷售與管理中,未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決定對賽富資管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賽富資管應當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將相關責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方案,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於收到本決定書後30日內將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報告及相關責任人的書面檢查報送廣東證監局。廣東證監局將視情況對賽富資管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47號

關於對廣州賽富合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廣州賽富合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於2019年5月28日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對多隻私募基金的自行銷售與管理中,未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將相關責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方案,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於收到本決定書後30日內將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報告及相關責任人的書面檢查報送我局。我局將視情況對你公司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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