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首部地方性實體法規出臺

水汙染 環境保護 法律 環境汙染 光明網 2017-06-16

本報訊 《達州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2017年4月27日達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由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7年6月3日批准,市人大常委會2017年6月6日公佈,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是達州市首部實體地方性法規,這部法規的公佈實施,開創了我市地方實體立法工作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義。

目前,達州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共301個,其中,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10個,建制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291個;地表水水源地176個,地下水水源地125個。在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方面,我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全市飲用水水源保護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比如:安全隱患依然存在、管理機制不健全、應急備用水源建設滯後等。要解決這些問題,建立集中式飲用水長效保護管理體制機制,就需要出臺一部針對性強、可操作、易於實施的地方性法規。

2015年12月省人大常委會授權我市開始行使地方立法權後,市人大常委會順應民意、關注民生,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的立法工作納入了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作為我市首部地方實體法規來制定。市委也高度重視,通過了立法規劃和計劃,市委常委會審定了《條例》草案;市政府積極配合,及時安排相關部門調研、起草,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提出立法議案,配合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對條例進行了調研、修改。

經過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市人大相關專委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共同努力,《條例》終於出臺了。它的頒佈實施,使我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促進了我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對於解決目前存在的實際問題,進一步完善制度,明晰責任,意義重大。

《條例》充分體現了達州特色。一是部門職責更明確。根據我市情況,對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進行了進一步明確細化,明確了政府、相關部門(單位)及個人的責任,規範了主體責任,實現了行政機關職權與職責的統一。如:增加了水務部門對水資源利用單位的監督管理,對保護區內河道監管、清淤、垃圾清除及水庫庫區水源地垃圾清漂監督管理;增加了交通部門對保護區內交通穿越路段防撞護欄、事故導流槽、應急池等設施的建設管理等,確保各個監督主體責任明確。

二是規制事項更具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中已有明確規定的禁止性條款不再重複,只保留了法律責任中相對應的條款,同時結合我市實際,增加了“禁止投放暫存魚、電魚、炸魚、毒魚等汙染飲用水水體的行為”等規定。

三是地方實際有體現。結合我市實際,新增了“新設或者調整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口,應當同步開展保護區的劃定或者調整工作,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報批,批准後方能供水”的規定。

四是處罰幅度更合理。對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的處罰細則,統一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為加大對違法活動的打擊力度,在不突破罰款金額上限的情況下,其罰款金額的下限作了適當提高,增加了違法成本,體現了“保障飲水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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