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後偏癱 非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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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湖北的仇某與丈夫張某是一對年過六旬的老夫妻,他們從1994年起開始在惠州賣水果、開摩托車維生,收入不多,撫養一對兒女。

2007年9月22日,仇某因視物重影模糊及頭痛前往惠州市中心人民醫院就診,被診斷為“鞍區佔位:垂體瘤”。10月9日進行開顱腫瘤切除術。術後第6天,仇女士出現左側肢體乏力、說話含糊等症狀,診斷為血栓性腦梗塞,半個月後因無力支付醫療費自動出院。2008年4月28日,因顱腦手術後出現併發症又入院治療,由於經濟困難,住院一天後出院。

現在,仇左側完全偏癱,長期臥床且要專人護理。張要照顧妻子,僅靠打工的女兒每月接濟幾百元。兒子則在母親病後離家出走,至今無音訊。

起訴:醫院侵犯知情選擇權

張某認為,其妻手術後出現的情況,惠州中心醫院負有責任,由此開始了與該院長達3年的官司。

根據以往的庭審,腦垂體腺瘤的手術有兩種,開顱手術切除術對腦組織造成長時間的壓迫,導致腦組織缺血、缺氧,影響病人術後恢復;而經鎖孔和經鼻孔、蝶竇微創腫瘤切除術,病人術後恢復快,只需住院十幾天,花費一兩萬即可,但對醫療機構的軟硬件設施要求較高。

張某說,惠州中心醫院沒有進行告知義務,讓他選擇前一種手術,導致妻子終身殘疾。張說,妻子手術時,血壓和血糖都處於不正常狀態,術後也遠遠超過正常範圍,該院卻沒有采取更加積極有效的措施處理。

醫院:不屬於醫療事故

對此,惠州中心醫院稱,仇入院後,家屬反覆要求儘早手術治療,術前該院已將患者病情、手術目的、方式及患者有高血壓、糖尿病等基礎病,可能導致多種併發症等向其解釋清楚,家屬簽字要求手術並願意承擔一切風險。術後第6天患者病情出現變化,經該院神經內科進一步治療,病情逐漸好轉。

醫院稱,患者術後恢復過程中出現的併發症與其長期患有高血壓、糖尿病有關,與手術無關。

廣東省醫學會於2009年3月5日已經對該起醫療爭議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鑑定結論為不屬醫療事故。

法院:判醫院賠35萬多元

由於張某不相信廣東醫學鑑定,後來法院從北京請一家醫療鑑定機構,結論為仇某腦梗塞的發生主要原因是自身存在的病理基礎,醫院實施的手術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該風險,此種手術應屬被允許的風險範疇;但是醫院在手術後對仇的病情觀察過程中存在不足,此種不足理論上存在加重病情的可能。

由此,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惠州市中心醫院一次性賠付醫療損害賠償金350753 .42元。對此,張某認為判賠少了,現在已經上訴到惠州中級法院,要求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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