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了社保,未依法申報,單位需要賠償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 社會保險 保險 重慶 檔案 跳槽那些事兒 重慶段小剛律師 2019-06-03

基本案情

1993年9月20日,楊某某到重慶市萬州某某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實業公司)工作。2010年4月26日,某某實業公司為楊某某參加失業保險。2012年11月26日下午,楊某某因工受傷,經鑑定,傷殘等級為九級。2013年11月28日,某某實業公司解除與楊某某之間的勞動關係,隨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之後,某某實業公司便未再給楊某繳納失業保險費,也未在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15日內將楊某某的失業情況、檔案提交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造成楊某某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楊某某遂申請仲裁,後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某某實業公司支付失業保險待遇賠償金25200元。

繳納了社保,未依法申報,單位需要賠償失業保險待遇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勞動關係解除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某某實業公司與楊某某解除勞動關係後,未在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15日內將楊某某的失業情況、檔案提交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致使楊某某無法按規定期限辦理失業登記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某某實業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遂判決支持了楊某某的訴訟請求。

繳納了社保,未依法申報,單位需要賠償失業保險待遇

裁判要旨

勞動關係解除後,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提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致使勞動者不能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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