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銅仁市食品安全領域首例 宣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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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碧江檢察

2019年7月26日,銅仁市碧江區首例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決被告人任某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懲罰性賠償金263769元,並在貴州省省級以上電視臺及公開發行的報紙公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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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碧江檢察

2019年7月26日,銅仁市碧江區首例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決被告人任某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懲罰性賠償金263769元,並在貴州省省級以上電視臺及公開發行的報紙公開道歉。

【公益訴訟】銅仁市食品安全領域首例 宣判了!

案情摘要: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被告人任某某在碧江區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在明知基因口服胰島素II代、果蔬平塘、胰肽糖胺膠囊、玖味降壓等保健食品沒有生產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產品生產許可證、保健食品註冊批件、產品檢驗報告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仍然在其經營的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福之家無糖食品店內銷售上述保健品。經檢測,被告人任某某所銷售的基因口服胰島素II代檢出鉛、格列本脲、鹽酸二甲雙胍,抽檢不合格;玖味降壓檢出總砷(AS),抽檢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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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碧江檢察

2019年7月26日,銅仁市碧江區首例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決被告人任某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懲罰性賠償金263769元,並在貴州省省級以上電視臺及公開發行的報紙公開道歉。

【公益訴訟】銅仁市食品安全領域首例 宣判了!

案情摘要: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被告人任某某在碧江區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在明知基因口服胰島素II代、果蔬平塘、胰肽糖胺膠囊、玖味降壓等保健食品沒有生產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產品生產許可證、保健食品註冊批件、產品檢驗報告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仍然在其經營的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福之家無糖食品店內銷售上述保健品。經檢測,被告人任某某所銷售的基因口服胰島素II代檢出鉛、格列本脲、鹽酸二甲雙胍,抽檢不合格;玖味降壓檢出總砷(AS),抽檢不合格。

【公益訴訟】銅仁市食品安全領域首例 宣判了!

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被告人任某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因其行為危及市民的健康安全,該院同時向碧江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判令被告人任某某按銷售價款十倍進行賠償,並在貴州省省級以上電視臺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道歉。

經法院審理,檢察機關的意見得到採納。

檢察官釋法:

本案中,任某某明知涉案保健品無註冊批件,無產品檢驗報告等相關手續,不能進行銷售,且在明知供貨方不能提供相關手續的情況下,仍然繼續銷售,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同時,其行為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法條依據如下:

非法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賠償金”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原告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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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6日,銅仁市碧江區首例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決被告人任某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懲罰性賠償金263769元,並在貴州省省級以上電視臺及公開發行的報紙公開道歉。

【公益訴訟】銅仁市食品安全領域首例 宣判了!

案情摘要: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被告人任某某在碧江區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在明知基因口服胰島素II代、果蔬平塘、胰肽糖胺膠囊、玖味降壓等保健食品沒有生產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產品生產許可證、保健食品註冊批件、產品檢驗報告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仍然在其經營的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福之家無糖食品店內銷售上述保健品。經檢測,被告人任某某所銷售的基因口服胰島素II代檢出鉛、格列本脲、鹽酸二甲雙胍,抽檢不合格;玖味降壓檢出總砷(AS),抽檢不合格。

【公益訴訟】銅仁市食品安全領域首例 宣判了!

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被告人任某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因其行為危及市民的健康安全,該院同時向碧江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判令被告人任某某按銷售價款十倍進行賠償,並在貴州省省級以上電視臺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道歉。

經法院審理,檢察機關的意見得到採納。

檢察官釋法:

本案中,任某某明知涉案保健品無註冊批件,無產品檢驗報告等相關手續,不能進行銷售,且在明知供貨方不能提供相關手續的情況下,仍然繼續銷售,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同時,其行為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法條依據如下:

非法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賠償金”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原告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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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6日,銅仁市碧江區首例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決被告人任某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懲罰性賠償金263769元,並在貴州省省級以上電視臺及公開發行的報紙公開道歉。

【公益訴訟】銅仁市食品安全領域首例 宣判了!

案情摘要: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被告人任某某在碧江區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在明知基因口服胰島素II代、果蔬平塘、胰肽糖胺膠囊、玖味降壓等保健食品沒有生產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產品生產許可證、保健食品註冊批件、產品檢驗報告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仍然在其經營的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福之家無糖食品店內銷售上述保健品。經檢測,被告人任某某所銷售的基因口服胰島素II代檢出鉛、格列本脲、鹽酸二甲雙胍,抽檢不合格;玖味降壓檢出總砷(AS),抽檢不合格。

【公益訴訟】銅仁市食品安全領域首例 宣判了!

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被告人任某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因其行為危及市民的健康安全,該院同時向碧江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判令被告人任某某按銷售價款十倍進行賠償,並在貴州省省級以上電視臺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道歉。

經法院審理,檢察機關的意見得到採納。

檢察官釋法:

本案中,任某某明知涉案保健品無註冊批件,無產品檢驗報告等相關手續,不能進行銷售,且在明知供貨方不能提供相關手續的情況下,仍然繼續銷售,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同時,其行為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法條依據如下:

非法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賠償金”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原告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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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銅仁市食品安全領域首例 宣判了!

審核:羅永才

編輯:魏霓虹

校稿:徐維露、張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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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碧江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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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銅仁市食品安全領域首例 宣判了!

案情摘要: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被告人任某某在碧江區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在明知基因口服胰島素II代、果蔬平塘、胰肽糖胺膠囊、玖味降壓等保健食品沒有生產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產品生產許可證、保健食品註冊批件、產品檢驗報告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仍然在其經營的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福之家無糖食品店內銷售上述保健品。經檢測,被告人任某某所銷售的基因口服胰島素II代檢出鉛、格列本脲、鹽酸二甲雙胍,抽檢不合格;玖味降壓檢出總砷(AS),抽檢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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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被告人任某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因其行為危及市民的健康安全,該院同時向碧江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判令被告人任某某按銷售價款十倍進行賠償,並在貴州省省級以上電視臺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道歉。

經法院審理,檢察機關的意見得到採納。

檢察官釋法:

本案中,任某某明知涉案保健品無註冊批件,無產品檢驗報告等相關手續,不能進行銷售,且在明知供貨方不能提供相關手續的情況下,仍然繼續銷售,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同時,其行為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法條依據如下:

非法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賠償金”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原告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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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銅仁市食品安全領域首例 宣判了!

審核:羅永才

編輯:魏霓虹

校稿:徐維露、張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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