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立法深化規劃和自然資源體制機制改革

深圳 法律 廣東 深圳司法 2019-06-08

為進一步深化規劃和自然資源體制機制改革,有效化解強區放權後的新情況、新問題,深圳擬啟動《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規劃和自然資源體制機制改革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的立法工作。6月5日,深圳市司法局在官網發佈通告,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深圳擬立法深化規劃和自然資源體制機制改革

2016年11月,深圳市政府出臺《關於印發全面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的重點任務和事權調整內容,為了給調整事項提供法定依據支撐,深圳市政府於2017年8月12日發佈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的決定》(市政府令第298號,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實施近兩年來,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深圳市政府將土地整備留用地佔用國有儲備地不超過3000平方米的審批權交由區政府行使。同時,部分規定相較於改革舉措具有滯後性,如,國家、省、市為調整機構設置和職能配備,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啟動了新一輪機構改革工作;又如,目前國家正深入推進優化營商環境改革,要求改革政務服務,縮減審批層級,提高審批效率,降低制度性成本。為解決前述問題,順應改革形勢,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啟動了《決定》的修改,形成《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規劃和自然資源體制機制改革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並提交深圳市司法局審查。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程(試行)》的有關規定,在審查過程中,深圳市司法局組織開展面向各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環節。

深圳擬立法深化規劃和自然資源體制機制改革

《徵求意見稿》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進一步下放農轉用實施方案審批職權

強區放權後深圳市仍有部分建設項目用地需報市政府審批,其所涉農轉用實施方案也同步報市政府審批,審批程序為: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初審—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查組卷—市政府審批。2018年9月,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印發了《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運行新版廣東省國土資源建設用地審批系統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函〔2018〕2528號),按照廣東省審批系統設定的程序,前述項目所涉農轉用實施方案審批流程中需增加一個區政府審核的環節。增加審核環節一方面會導致市級層面審批農轉用實施方案的程序複雜化、審批時間延長;另一方面因各區進度不一,會存在報批次數增加、項目零散的問題。因此,《徵求意見稿》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90改革"精神為導向,提出除國家和省級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的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用外,農轉用實施方案由深圳市政府委託區政府審批,即區政府審批後直接下發批覆,流程為: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組卷—區級政府審批—下發批覆。

二、進一步下放土地供應方案審批職權

《決定》僅規定了招拍掛供應方案(商品住宅及市政府另有規定除外)、以劃撥或協議方式供應建設用地方案(在國有儲備地上安排的留用地、徵返地以及搬遷安置用地,市投市建項目除外)三類土地供應方式的審批權由深圳市政府調整至區政府行使。但在實施過程中,從解決實際出發,相關管理思路也在不斷調整優化,基於此,《徵求意見稿》一是對《決定》部分內容作了調整,如,進一步推進管理重心下移,將土地整備留用土地佔用國有儲備地不超過3000平方米的供地方案交由區政府審批。二是在《決定》基礎上增加了部分內容,如,將作價出資用地審批、置換用地審批、未完善徵(轉)地補償手續用地流轉方案審批作為市政府保留職權。

如此,原由深圳市政府行使的土地供應方案審批職權基本調整至區政府行使,只有六種情形除外:一是居住用地(不含通過城市更新、棚戶區改造方式出讓的居住用地)審批;二是作價出資用地審批;三是市投市建項目用地審批;四是未完善徵(轉)地補償手續用地流轉方案審批;五是置換用地審批;六是佔用國有儲備土地總面積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留用土地、徵地返還用地、安置用地審批。

深圳擬立法深化規劃和自然資源體制機制改革

三、進一步明確土地批後監管職權

根據《通知》、《決定》以及市政府關於強區放權后土地批後監管(含閒置土地處置)權責分工的有關要求,強區放權後所有用地的批後監管(含閒置土地處置)均由區政府負責,從狹義理解,批後監管包含了建設用地開工竣工管理、徵繳閒置費、收回土地使用權等類型。為進一步明確各區土地批後監管職責和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依據,《徵求意見稿》規定:區政府負責轄區內市、區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的批後監管,包括但不限於建設用地開工竣工管理、徵繳土地閒置費、收回閒置土地等。

四、進一步明確承接職權的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責任

根據《通知》,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承接了市政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大量的行政職權,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理應承擔相應的行政和法律責任、以及信訪、信息公開、複議、應訴等職責。為了明確權責,提高工作效率,《徵求意見稿》進一步細化了操作規範,明確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具體辦理承接職權的行政複議、訴訟、信訪維穩及信息公開等事宜,並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刻制業務專用章和法律事務專用章,由區政府指定部門保管和使用。業務專用章和法律事務專用章的使用辦法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另行制定。

五、進一步明確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的行政主體地位

《決定》規定,深圳市規劃國土委派出機構依法負責轄區內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地礦及地名的行政管理,依法負責轄區內房地產、測繪、地礦及地名的行政執法。但是,2015年新《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司法機關結合審判實際,提出了兩點意見,一是需要在規章中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的執法主體資格,二是認為《決定》表述存在歧義,管理局能否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不夠清楚,建議界定清晰。因此,《徵求意見稿》結合司法機關意見以及新一輪機構改革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的最新管理職責,將表述修改為:"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派出機構行使轄區內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的國土空間規劃、土地、海洋、漁業、林業、測繪、地名、地質環境及礦產資源的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行政管理職權;行使轄區內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的測繪、地名、地質環境及礦產資源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職權。"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7月7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深圳市司法局官網"互動交流-民意徵集-徵集主題"欄目在線提交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深圳市福田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區C5080室(郵政編碼:518035),並請在信封上註明"立法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至:[email protected]

文/圖 司新宣、王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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