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重要內容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2、本次股東大會無新增、變更、否決提案的情況。
二、會議召開情況
(一)會議召開時間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6月26日9:30-11:30, 13:00-15:00;
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6月25日15:00至2017年6月26日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二)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澄華工業區玉亭路公司一樓大會議室
(三)會議表決方式:本次會議採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四)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五)會議主持人:董事長郭卓才先生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三、會議出席情況
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表)共計12人,代表股份235,122,494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27.3453%,其中,參加本次會議現場會議的股東(或股東代表)共2名,代表公司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為231,560,856股,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26.9310%;參加本次會議網絡投票的股東(或股東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3,561,638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0.4142%。符合《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聘請的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
四、提案審議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具體表決情況如下:
(一)審議通過《關於公司符合非公開發行股票條件的議案》;
同意235,002,594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490%;反對119,90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510%;棄權0股。議案獲得通過。
其中,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3,789,978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6.9334%;反對119,9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3.0666%;棄權0股。
(二)逐項審議通過《關於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的議案》;
1、發行股票的種類和麵值
2、發行方式及發行時間
3、發行對象和認購方式
4、定價基準日、發行價格及定價原則
5、發行數量
6、募集資金數額及用途
7、本次發行股票的限售期
8、上市地點
9、本次發行決議的有效期
10、本次發行前公司滾存未分配利潤的歸屬
(三)審議通過《關於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的議案》;
(四)審議通過《關於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使用可行性分析報告的議案》;
同意235,017,394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553%;反對105,10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447%;棄權0股。議案獲得通過。
其中,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3,804,778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7.3119%;反對105,1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2.6881%;棄權0股。
(五)審議通過《關於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議案》;
同意235,027,394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99.9596%;反對95,100股,佔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股份的0.0404%;棄權0股。議案獲得通過。
其中,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為:同意3,814,778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7.5677%;反對95,1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2.4323%;棄權0股。
(六)審議通過《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事宜的議案》;
(七)審議通過《關於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攤薄即期回報、填補即期回報措施及相關主體承諾的議案》;
(八)審議通過《關於制訂公司2017年-2019年分紅規劃的議案》;
五、律師見證情況
(一)律師事務所名稱:國浩律師(廣州)事務所
(二)見證律師:程秉、周姍姍
(三)結論性意見: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若干規定》、《規範運作指引》、《網絡投票實施細則》和驊威文化章程等相關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決議合法、有效。"
六、備查文件
(一)驊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二)國浩律師(廣州)事務所關於本次股東大會的律師見證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驊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