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全資子公司簽署生物質能源綜合項目合作框架協議的公告

生物能源 投資 能源 金融 證券時報 2017-05-13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一)該協議為合作框架協議,該協議涉及的數量是雙方合作目標,實際情況以未來實際發生為準;該生物質能源綜合項目的實施須報遼寧省鞍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因此,協議執行的起始期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二)該協議的簽署在短期內將不會給公司帶來收益,亦不會對公司2017年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

(三)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協議的後續進展情況詳見“風險提示”。

一、協議簽署概況

(一)2017年5月9日,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中南粵水電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南投資公司”)與遼寧省鞍山市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在岫巖滿族自治縣簽署《遼寧省鞍山市岫巖滿族自治縣生物質能源綜合項目合作框架協議》。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中南投資公司在遼寧省鞍山市岫巖滿族自治縣投資建設2座1×30MW的生物質能源綜合電廠(實際規模根據生物質燃料調查情況確定),分兩期建設,每期30MW。根據目前的市場價格,該項目預計總投資約7億元,每期擬投資約3.5億元。中南投資公司將利用自有資金和金融機構貸款等進行投資。

1.交易對手方: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協議類型:合作框架協議。

3.協議標的:遼寧省鞍山市岫巖滿族自治縣生物質能源綜合項目。

4.協議金額:預計總投資約7億元。

5.項目規模:60MW。

(二)該生物質能源綜合項目的實施須報遼寧省鞍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三)該協議是合作框架協議,中南投資公司將根據該項目的具體情況,做好各期可行性研究工作,履行中南投資公司及公司的決策程序。

二、交易對方情況介紹

(一)基本情況

1.交易對方: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縣長:孫鵬宇。

3.辦公地址:遼寧省鞍山市岫巖滿族自治縣岫玉大街36號。

4.公司、中南投資公司與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不存在關聯關係。

(二)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未與該業主發生類似業務。

(三)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信用狀況良好,履約能力有保證。

三、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協議金額:預計總投資約7億元。

(二)項目規模:60MW。

(三)協議雙方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1.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1)協助中南投資公司積極申報相關產業政策及扶持發展政策的支持,支持中南投資公司項目能享受現行的產業扶持、惠農和招商等相關優惠政策。

(2)為中南投資公司提供各項優質服務,積極協助中南投資公司辦理所需的各項行政審批事項,並積極協助中南投資公司辦理項目的許可、報批、批覆等手續;依法保護中南投資公司的合法權益,為項目建設、運行提供優質的營商環境。

(3)根據該項目建設規劃需要,向中南投資公司提供電廠項目建設所需的用地。

(4)協助中南投資公司收集編制生物質能源綜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所需相關資料。積極協助中南投資公司辦理建設項目所需的發改委批覆及電力部門等單位的協調工作,以完成與大電網的併入及核算事宜。同時,積極協助中南投資公司向遼寧省政府爭取生物質發電項目電價的相關補貼。

(5)依據中南投資公司確定的項目地點,編制岫巖生物質綜合利用產業規劃,引導全縣生物質綜合利用項目合理佈局,使生物質燃料供應基本滿足中南投資公司所需。

(6)承諾簽訂該協議後,在該縣境內不再引進以生物質為主要燃料的燃燒發電企業。

(7)國家、省、市給予岫巖滿族自治縣的所有鼓勵扶持政策,凡涉及中南投資公司投資項目的,中南投資公司均可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且確保使相關產業扶持補貼政策落實到中南投資公司。

(8)協助中南投資公司進行農林廢棄物資源調查,建立農林廢棄物等原料收集、收購、儲存、運輸供應等體系,在各鄉鎮規劃出燃料儲存用地並配套相關設施。在燃料收購方面,給予中南投資公司產業政策方面支持,並監督中南投資公司依法收購。

(9)成立由政府相關部門組成的項目工作小組,統一指揮、協調生物質發電項目工作,並在全縣範圍內做好宣傳發動工作。

2.中南投資公司

(1)根據遼寧省岫巖滿族自治縣的生物質能源的資源條件,進行生物質發電項目的開發建設。

(2)積極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穩步推進後續工作。

(3)保證及時完善的提供項目成果報告,做到信息資源雙方共享。

(4)在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實施,不得向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出違法違規訴求。

(四)生效條件: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字並蓋章後生效。

(五)違約責任:

1.協議雙方須嚴格履行協議,如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解除協議,同時違約方應該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2.在履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協議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協議履行對公司的影響

(一)公司施工能力強,技術先進、工程技術人員充足、清潔能源投資經驗豐富,具備履行協議的能力。

(二)該協議金額佔公司2016年度營業總收入的11.07%,該協議為合作框架協議,在短期內將不會給公司帶來收益,亦不會對公司2017年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

(三)協議履行不影響公司業務的獨立性,公司主要業務不會因履行該協議而對該業主形成依賴。

五、風險提示

(三)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協議的後續進展情況:

(五)未來三個月內,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廣東省水電集團有限公司無減持的計劃。

六、其他相關說明

公司將在定期報告中披露該協議履行的進展情況,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

備查文件:《遼寧省鞍山市岫巖滿族自治縣生物質能源綜合項目合作框架協議》

特此公告。

廣東水電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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