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給自己的員工補交沒有交過的社保,時間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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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給自己的員工補繳社保,那麼這個補繳社保的時間是如何來界定的呢?首先,單位員工和企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當月或者是下一個月,就應該建立這個社保的待遇,因為他入職的時間如果說是15號之前,實際上當月就應該建立社保的待遇,如果是當月15號以後,那麼第2個月就應該建立社保的一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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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給自己的員工補繳社保,那麼這個補繳社保的時間是如何來界定的呢?首先,單位員工和企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當月或者是下一個月,就應該建立這個社保的待遇,因為他入職的時間如果說是15號之前,實際上當月就應該建立社保的待遇,如果是當月15號以後,那麼第2個月就應該建立社保的一個待遇。

單位給自己的員工補交沒有交過的社保,時間是如何界定的?

也就是說作為企業單位來講,沒有及時的給自己的員工建立相應的社保待遇,那麼作為企業單位來講,就應該無條件的給自己的員工來進行補交社保的一個待遇。那麼就要按照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來進行補交,比如說你的這個勞動合同是三年前簽訂的,但是在過去的三年之內都一直沒有承擔社保的一個交費,那麼這種情況下,作為企業單位來講就應該給自己的員工來補交社保。

補交的過程中所產生的這個社保費用,個人應當承擔的繳費比例,應當由員工本人來進行承擔。可以和自己的員工協商,是否從工資當中扣除還是讓員工一次性把這個需要補交的費用給拿出來,這都是單位和個人來協商解決的一個。那麼作為企業單位來說,企業單位實際上是應該承擔2/3的一個繳費比例,除此以外可能還去收取一定的滯納金。那麼這個滯納金的費用也應該由企業單位來進行承擔,因為企業單位具有不可推卸承擔社保的義務,那麼造成社保欠繳費用的一個現象,應該是企業單位所造成的責任,所以說企業單位就應該無條件的來承擔這個滯納金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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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給自己的員工補繳社保,那麼這個補繳社保的時間是如何來界定的呢?首先,單位員工和企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當月或者是下一個月,就應該建立這個社保的待遇,因為他入職的時間如果說是15號之前,實際上當月就應該建立社保的待遇,如果是當月15號以後,那麼第2個月就應該建立社保的一個待遇。

單位給自己的員工補交沒有交過的社保,時間是如何界定的?

也就是說作為企業單位來講,沒有及時的給自己的員工建立相應的社保待遇,那麼作為企業單位來講,就應該無條件的給自己的員工來進行補交社保的一個待遇。那麼就要按照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來進行補交,比如說你的這個勞動合同是三年前簽訂的,但是在過去的三年之內都一直沒有承擔社保的一個交費,那麼這種情況下,作為企業單位來講就應該給自己的員工來補交社保。

補交的過程中所產生的這個社保費用,個人應當承擔的繳費比例,應當由員工本人來進行承擔。可以和自己的員工協商,是否從工資當中扣除還是讓員工一次性把這個需要補交的費用給拿出來,這都是單位和個人來協商解決的一個。那麼作為企業單位來說,企業單位實際上是應該承擔2/3的一個繳費比例,除此以外可能還去收取一定的滯納金。那麼這個滯納金的費用也應該由企業單位來進行承擔,因為企業單位具有不可推卸承擔社保的義務,那麼造成社保欠繳費用的一個現象,應該是企業單位所造成的責任,所以說企業單位就應該無條件的來承擔這個滯納金的費用。

單位給自己的員工補交沒有交過的社保,時間是如何界定的?

那麼在完成社保的補交費用之後,基本上是需要補繳職工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那麼自己累積的繳費年限就會相應的有所增長,對於自己今後辦理養老保險,退休和醫療保險退休都會有一個很大的好處,因為這樣的話累計繳費年限的增加,就會時時的增長自己養老金的一個待遇。

而且從2019年社保稅改以後,那麼這個社保由稅務部門開始徵收,稅務部門徵收的目的就會要求自己企業單位應該按照全員全額工資的標準來繳納這個社保費用,無形中,再會像以前出現這種不交納社保的情形,實際上就會不復存在,因為稅務部門在核查社保交費的過程中,它會是一目瞭然,因為你工資待遇的發放,都會經過稅務部門系統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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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給自己的員工補繳社保,那麼這個補繳社保的時間是如何來界定的呢?首先,單位員工和企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當月或者是下一個月,就應該建立這個社保的待遇,因為他入職的時間如果說是15號之前,實際上當月就應該建立社保的待遇,如果是當月15號以後,那麼第2個月就應該建立社保的一個待遇。

單位給自己的員工補交沒有交過的社保,時間是如何界定的?

也就是說作為企業單位來講,沒有及時的給自己的員工建立相應的社保待遇,那麼作為企業單位來講,就應該無條件的給自己的員工來進行補交社保的一個待遇。那麼就要按照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來進行補交,比如說你的這個勞動合同是三年前簽訂的,但是在過去的三年之內都一直沒有承擔社保的一個交費,那麼這種情況下,作為企業單位來講就應該給自己的員工來補交社保。

補交的過程中所產生的這個社保費用,個人應當承擔的繳費比例,應當由員工本人來進行承擔。可以和自己的員工協商,是否從工資當中扣除還是讓員工一次性把這個需要補交的費用給拿出來,這都是單位和個人來協商解決的一個。那麼作為企業單位來說,企業單位實際上是應該承擔2/3的一個繳費比例,除此以外可能還去收取一定的滯納金。那麼這個滯納金的費用也應該由企業單位來進行承擔,因為企業單位具有不可推卸承擔社保的義務,那麼造成社保欠繳費用的一個現象,應該是企業單位所造成的責任,所以說企業單位就應該無條件的來承擔這個滯納金的費用。

單位給自己的員工補交沒有交過的社保,時間是如何界定的?

那麼在完成社保的補交費用之後,基本上是需要補繳職工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那麼自己累積的繳費年限就會相應的有所增長,對於自己今後辦理養老保險,退休和醫療保險退休都會有一個很大的好處,因為這樣的話累計繳費年限的增加,就會時時的增長自己養老金的一個待遇。

而且從2019年社保稅改以後,那麼這個社保由稅務部門開始徵收,稅務部門徵收的目的就會要求自己企業單位應該按照全員全額工資的標準來繳納這個社保費用,無形中,再會像以前出現這種不交納社保的情形,實際上就會不復存在,因為稅務部門在核查社保交費的過程中,它會是一目瞭然,因為你工資待遇的發放,都會經過稅務部門系統的核查。

單位給自己的員工補交沒有交過的社保,時間是如何界定的?

所以說將來這個社保交費趨於正規化,也是一個很正常的現象。比方說我們社保一定要在簽訂勞動合同起就開始正常的交納,如果說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也相當於是一個違法行為,而且自己社保的待遇交費,也要按照自己本人的一個工資標準來承擔這樣的一個交費。所以這些都是給我們實實在在帶來的一個利益。

感謝閱讀,每天講點退休知識那點事,本人專注於社保和退休領域,有喜歡我文章的小夥伴可以加我的關注,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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