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法院發佈八件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一:杜某與楊某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案

陝西 學前教育 幼兒園 略陽 不完美媽媽 經濟 西安晚報陝西新聞 2019-06-05

基本案情:

杜某與楊某於2011年9月登記結婚,2012年生育一子楊某某。2015年5月,雙方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楊某某隨其父楊某生活。離婚後,楊某將其子楊某某帶回原籍由其父母照料,自己外出打工。楊某某隨其祖父母在山上居住,生活困難,屬精準扶貧戶。2016年12月,楊某某的祖父母考慮其家距鎮幼兒園較遠,加之經濟拮据未將楊某某送入幼兒園接受學齡前教育。杜某見狀便將楊某某接到自己原籍,讓其在鎮幼兒園上學。2017年8月,楊某稱其要帶楊某某上學,杜某便配合將楊某某戶口遷至楊某處。但在入學報名時,楊某又外出打工,並未送楊某某上學。杜某的父親便將楊某某接回後安排上學,杜某一直負責照顧楊某某生活學習。後雙方因楊某某的撫養問題無法達成共識,杜某便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係。

裁判結果:

略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未成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應從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出發,並結合父母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情況決定。原、被告離婚時,雖然協議由被告楊某撫養,但楊某外出打工無法照料楊某某生活,也沒有安排楊某某接受學齡前教育,而杜某撫養能力、條件明顯優於楊某,變更撫養關係更有利於楊某某成長,因此法院判決變更撫養關係。

典型意義:

在解除婚姻關係時,有的父母雖然積極爭取未成年人子女的撫養權,但對於己方環境是否更有利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考慮並不多。本案中,雖然雙方在協議離婚時確定其子楊某某隨其父楊某生活,但楊某無力撫養,經濟條件差且不能讓楊某某正常接受學前教育。而杜某家庭條件優於楊某,且楊某某之前長期隨其母杜某生活學習,由杜某撫養楊某某更更有利於其健康成長。為此,法院依法判決變更撫養關係,保護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判決後雙方服判,取得較好效果。


(注:出於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發佈的案例均通過“化名”等方式隱去涉案未成年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姓名、住址等個人信息,並對有關刑事犯罪涉及的作案經過和作案手段予以簡化模糊,防止未成年人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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